我們在學習民法中擔保物權時常會覺得抵押權、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案例常會不能很快判斷出其區別,為更加快速高效地區分辨別從而節省思考的時間,我們需要集中掌握那些容易混淆的細節考察。為方便大家更加遊刃有餘把握此部分的知識,以下幾點內容可供大家參考學習:
1、擔保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標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權針對動產和權力,留置權只針對動產。所以針對不動產行使的擔保物權,直接可判定為是抵押權。
2、對是否轉移佔有要求不同:抵押物不轉移佔有,質權、留置權轉移佔有。
3、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權和質權屬於意定擔保物權,其創立主要是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合同產生;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其設立聯合行機關是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其多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如果在一個物上同時存在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則法定擔保物權優先。
4、對財產原有歸屬要求不同:抵押權和質權都是針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變價並優先受償;而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5、留置權要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例1:甲有償保管乙的汽車,適時保養和維護,乙後期卻不付保管費用,甲留置乙的汽車。在該法律關係中留置的動產汽車和債權保管費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保管合同關係。例2:甲租賃乙的汽車,甲又曾經借給乙錢,屆時乙不還錢,甲則對該汽車不享有留置權。因為甲想要「留置」的動產汽車是基於甲乙之間的汽車租賃合同,而甲享有的債權是民間借貸關係,兩者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故甲不享有對該汽車的租賃合同。
6、擔保關係產生的時間不同:抵押權和質權中財產的出場目的就是為了起到擔保的作用,避免出現無法解決的財產糾紛這樣後顧之憂,其才作為一個籌碼或者「人質」讓債權人放心貸款或者借款給我等,而留置權是先因合同約定合法佔有留置物,後來出現財產糾紛臨時起意順便把東西給扣下來。當然債務債權雙方都為企業的情況下留置動產就不受統一法律關係的限制了。
以上就是三大擔保物權中細節性考察的相關區分需要注意的的易混易錯情形,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和把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