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
最近,一些惠安的觀眾向我們反映,他們購買了惠安縣螺城鎮的一處房產,可購房款交了,貸款辦妥了,甚至房子都建好了,可開發商卻一直拖著,逾期兩年多了,還沒有交房,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視頻建議在Wi-Fi下觀看
拿了鑰匙卻沒法裝修?惠安縣螺城鎮君臨世紀小區3號樓的業主們告訴記者,他們當中的大部分人,都從開發商那拿到了房屋鑰匙。按道理來說,領取鑰匙本來就是交房的一個環節,可奇怪的是,業主們交房的要求,卻被拒絕了。
業主們說,當初他們購房時,3號樓已經基本建成,如今裡裡外外都竣工了,他們認為,房屋實際上已經達到了交付的條件。
按照業主們當初籤訂的購房合同,距離約定的交房日期,已經過去兩年多時間,既然業主們認可房屋質量,現在遲遲無法交付,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原來,君臨世紀小區內的幾棟樓,並不是同一時間交付使用的,後期建起來的三號樓,和一號樓相通。業主們說,目前三號樓遭遇的消防驗收問題,和一號樓有關。
從3號樓承建方一名工作人員的口中,記者也得到了類似的回答。
讓業主們感到無奈的是,小區一號樓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入住,想要對一號樓進行整改,無疑困難重重。為了能夠交房,兩年多來,業主們不斷催促開發商整改,可工程做做停停,到現在都沒有結果。兩年多時間過去了,業主們急的像熱鍋上的螞蟻,一些等不下去的業主,將開發商泉州華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業主們提供的判決書中,記者看到,被告泉州華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也就是業主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可業主們說,實際上,開發商面臨資金問題,即便有了判決,也很難執行。看著已經建好的房子,業主相當無奈。
面對這樣有家不能回的情況,是不是有更好的解決途徑呢?今天《律師在現場》來幫忙的,是黃瓊花律師。
公益律師表示,由於大部分業主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為了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建議業主們先到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交房,並賠償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公益律師認為,除了繼續履行合同之外,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時間,業主們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對於業主們目前希望立刻入住的訴求,公益律師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那麼,對於交房問題,開發商方面是否能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呢?在業主們的帶領下,公益律師和記者,來到了君臨世紀小區售樓部。然而,一進門,幾名工作人員就躲進了洗手間,再也沒有出來。
經過一番詢問,售樓部工作人員指引記者,到開發商的辦公場所了解情況。隨後,公益律師和記者陪同業主,來到了售樓部工作人員口中,開發商的辦公場所,可走上五樓卻發現,大門從內部被反鎖了。無奈之下,記者通過惠安縣宣傳部,輾轉聯繫上惠安縣螺城鎮鎮政府出面協調。
在鎮政府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記者終於聯繫上了三號樓開發商,泉州華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
根據這名工作人員的說法,三號樓的驗收,已經進行過兩次,但他反覆表示,目前負責人都不在,她既不了解情況,也無法給業主方案。
惠安縣螺城鎮鎮政府的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君臨世紀三號樓的問題,政府部門已經召開過多次協調會,然而,對於他們屢次限期整改的要求,開發商仍然無動於衷。隨後,惠安縣住建局住建局潘副局長也來到協調會現場。她向我們透露了目前交房手續的進展。
惠安縣住建局 副局長 潘舒婷:
他們這個華億公司還沒來我們這邊申請,相關的這些驗收的手續還沒來辦理,然後我們也一直在督促他們完善這個工程的收尾,他整個工程主體大概是都已經完成了。但是不可能說你主體完成了,就通過他的驗收了,肯定他要把相關的這些過關都做完整了,然後我們才可以讓他交房,允許他辦理驗收的相關程序。
住建局潘副局長表示,他們一直在督促開發商對消防問題進行整改,並補齊缺失的材料。目前,在還沒有驗收的情況下,建議業主們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惠安縣住建局 副局長 潘舒婷:
開發公司他這邊已經跟我們業主籤了這個商品房買賣合同,它在合同裡面除了對這個房屋的交付,有一個驗收的這些條款。另外他也規定了違約的一個責任。比如說他拖多久還沒有辦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的,開發公司要承擔相應的這些違約責任,比如說每天按多少的違約金。那如果這部分業主跟開發公司這邊協商不成的話,就通過訴訟的途徑去解決。
律師解讀
1
節目裡介紹君臨世紀小區一號樓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入住,十幾年前的消防驗收標準和現行的是否會有變化,為什麼因為一號樓和三號樓地下室相連就要一起驗收呢?
變化是有的,比如2013年頒布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增加了住宅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也就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對於火災的探測系統要求變得更高。為什麼一號樓和三號樓要一起驗收呢,其實這個也好理解,因為他們的地下室是相連的,也就是防火分區並沒有隔斷,一旦發生火災,火勢和煙霧可以通過地下室蔓延,所以他們的消防驗收要統一做。
2
節目中業主提到,消防不過關,交不了房,他們能否強制進去裝修,公益律師不建議這麼做,主要原因是不安全,除此之外,沒有交房,如果強制進去裝修,業主是否合理合法?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如果業主強制進去裝修的目的肯定是為了居住,如果不居住裝修就沒有意義;但如果要居住,就像在現場的公益律師說的,不安全,一個消防驗收沒有通過的房屋,不具備交房的條件,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所以不建議業主強行進去裝修和居住,況且沒有交房的小區,像物業這些配套都是不棄權的,這樣的房屋客觀上也無法居住,所以即便業主不會被追責,我們也不建議這麼做。
3
買房是一件大事,誰都不希望遇到這樣的問題,您覺得遇到這樣的事情,政府除了出面協調,是否還可以為業主做些什麼?有沒有可能政府出資把消防問題解決了,然後讓業主們入住,然後政府和開發商在協商呢?這個方法是否可行,為什麼?
如果政府通過協調讓開發商解決消防的問題當然是最好,甚至有沒可能有政府墊資先將消防問題解決,再在交房時有業主分攤繳納這部分費用,業主繳納完畢當然再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開發商追討,雖然可能最後執行難,但畢竟解決了交房問題,當然具體這個方案是否可行,也需要根據政府的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