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14: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雨山區人民法院
立法為公 司法為民
買車是件大事
買車前會有很多需要考慮的問題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怎麼支付購車款?
「零首付、免利息、輕鬆購車……」
類似宣傳很多購車者都見過
貸款作為一種常見消費方式
分期月供的方式能減輕不少壓力
但是無實際購車能力
卻能「零首付」購車
真的有這樣的好事嗎?
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向客戶謊稱「零首付」購車,並為客戶偽造收入證明以及銀行流水,辦理按揭貸款購車手續,隱瞞事先墊付首付款等費用及車輛二次抵押的真相。當車主無力還款時,不但拿不到車,還會落入抵押貸款的陷阱!結合相關量刑情節,最終,王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三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人民幣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袁某某、張某、王某乙所退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各被告人未退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案情回顧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在王某甲位於馬鞍山市開發區汽博城內的一家公司合作經營一家4S店,兼做其他品牌汽車貿易生意。二人為獲取銷售利潤,與專門從事信貸業務的中介人員被告人袁某某、張某、王某乙等人合作,由袁某某、張某、王某乙等人介紹無實際購車能力但個人徵信沒有問題的購車人前來貸款購車。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等人向客戶謊稱「零首付」購車,通過汽車銷售公司高開票的方式提高貸款放款額度,隱瞞幫助墊付首付款等費用以及購車人無錢支付墊付款會將所購車輛抵押借款這一事實,與購車人籤訂購車合同,通過承擔擔保責任的某貿易公司,在某銀行為豆某某等人辦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購車人貸款下來後,由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確定貸款車型並墊付部分購車款到外地汽車銷售公司購車,在所購車輛被提回並辦理完畢繳稅、保險、掛牌等手續後,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張某、袁某某才向車主告知已「幫助」墊付部分首付款、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的事實,要求車主立即支付墊付費用,無錢支付即強行將所購車輛做抵押借款。後因購車人無能力償還抵押利息,導致車輛最終被非法處置,致使豆某某等車主既得不到車輛又需承擔貸款及抵押等其他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袁某某、張某、王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可以「零首付」貸款購車的事實,隱瞞事先墊付首付款等費用及車輛二次抵押的真相,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參與作案二起,價值人民幣249718元,係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參與作案一起,價值人民幣130256元,被告人袁某某、王某乙參與作案一起,價值人民幣119462元,均係數額較大,上述各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官提示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有些所謂的「零首付」購車藏陷阱,通過偽造收入證明、房產證明、銀行流水、遠高於車輛實際價格的虛假發票等按揭材料達成「零首付」購車目的,涉嫌詐騙犯罪。廣大市民在購買車貸款時,不要輕易相信「零首付」購車的誘人條件,一定要到合法銷售公司和正規金融機構,以免上當受騙。多一份警惕,少一份受損。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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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談案說法| 雨山法院: 「零首付」購車設騙局,五男子獲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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