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僱人非法開採露天煤進行售賣。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租用挖機、鏟車、貨車並聘請人員在湘東鎮巨源村一山嶺上非法開採露天煤進行銷售。經查,累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7.0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肖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主動退贓二萬元,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