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內出軌只要不同居,就不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2021-01-16 娛心不在編

昨晚夜讀《民法典》,對其中幾條內容記憶格外深刻, 不得不說《民法典》的實施,對我們的生活帶來新的變化,很多習以為常的事情跟以前不同了,我總結了以下幾點,基本上跟生活中都是息息相關。

01

1、婚內出軌而不同居的,不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解讀:這一條很多人有誤解,認為對出軌方太寬容了。不過,這一條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被出軌方的合法利益。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內出軌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這裡的「出軌」範圍很寬泛,比如幽會、同居都算。《民法典》進一步細化,進行了界定,出軌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程度的概念。幽會是短暫性的動作,同居是持續性的動作,都是出軌。

這一條能夠體現以下意義:那些已經出軌的人,想快速離婚,而被出軌方出於家庭考慮,又想原諒他,不想離婚。為了保障被出軌方的利益,不至於讓出軌方實現短時間離婚的目的。

《民法典》規定,分居一年以上的可以判決離婚。一年分居也是持續性的時間,說明兩人感情已經破裂,支持判決離婚。

02

2、父親欠的債、丈夫欠的債,兒子和妻子不用替他償還。

解讀:以前俗語經常說:父債子償、夫債妻償,都是天經地義,這多是道德領域的行為慣例。

《民法典》中關於資產和債務繼承是這樣規定的:兒子繼承了父親多少遺產,就可以只還這一部分遺產數額的,剩餘的可以不用還。如果是放棄繼承權的,兒子可以不用替父親償還債務。

夫妻之間,如果丈夫在外面借了錢,用於夫妻雙方和家庭共同消費,夫妻兩人在借據上都籤了字,兩人應該共同償還債務,在離婚時是要分割的。

如果丈夫偷偷地借了錢,妻子不知曉,也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妻子可以不用償還這部分債務,全部歸於丈夫自己。

03

3、扶老人不用擔心被訛詐,這種見義勇為的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從道德角度看,扶老人是應該的,我們也都有這樣的想法。以前,不少朋友有顧慮,自己做了好事,還擔心被訛詐。

《民法典》闡述了這種見義勇為行為,且沒有造成較大損失的不用承擔民事責任。這與之前的條款相比,是有較大變化的,主要支持、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者的義舉,不讓見義勇為者傷心、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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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民法典》以後,感覺真的是深入涉及到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個人體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受害方考慮得更加細緻,這次關於見義勇為以及婚內出軌等的變化,是基於保障受害方和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來考量的。

比如,關於婚姻方面還有這樣2條:①如果丈夫婚內出軌,妻子可以要求出軌對象償還從自己丈夫那所得的資產;②丈夫出軌後有了非婚生子,他與自己的婚生子是具有同樣繼承權的。

第1條保障被出軌方的合法利益,第2條是保障孩子的利益,在即將破裂的婚姻家庭中,非婚生子是很容易受傷害的,這一條避免了將非婚生子撇出去,他的訴求也得到了保障。

2、法律約束與道德約束相輔相成。法理與情理一直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我們在感情上認知的事情,在法律條款上不一定合適。比如,父債子償就是天經地義,這就是道德層面的認知,法律條文是進一步釐清了個體之間的責任,不再捆綁。

《民法典》將以前10多部民事領域的法律文本融合起來,對很多條款進行了調整,以前你認為很正常的,現在不一定正確了,這些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定要多了解。

現如今我們已經進入全民普法時代,法律常識是我們的「日常必需品」,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否則我們將會為自己的無知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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