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熱播劇《三十而已》迎來大結局,從開播之初至今,《三十而已》數次霸佔微博熱搜,成為全民的討論話題,劇中三位女主角顧佳、王漫妮、鍾曉芹的感情生活,也讓很多網友揪心不已。
全職太太顧佳能不能要回老公許幻山送給林有有的錢?鍾曉芹、陳嶼「閃離」能否撤回?許幻山出軌,顧佳與許幻山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其實,劇中女主們遇到的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都可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紅星新聞邀請資深法律人士,從《民法典》角度解讀《三十而已》,從法律實務、《民法典》發布前後、以及劇情出發,幫助現實生活中有和劇中三位小姐姐相同煩惱的人,一起「乘風破浪」。
劇照
>>>>>>法律人士簡介(排名不分先後)
李小非:廣州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婦聯婦女維權專家顧問;廣東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東省地方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諮詢評估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律師學院教師;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主任;《婚姻家庭案件辦案策略與技巧》專著主編。
李小非律師
唐應欣:北京德恆(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四川大學法律碩士,現擔任成都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四川省律師協會婦女與未成年人保護專委會副主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成都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等社會職務。
唐應欣律師
嶽屾山: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嶽屾山律師
Q1:全職太太顧佳能不能要回老公許幻山送給小三林有有的錢?解讀:
嶽屾山:首先要肯定的告訴大家:能!
劇中顧佳、許幻山、林有有三人將一切攤牌時,顧佳十分霸氣的對林有有說:「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這裡顧佳提到了一個詞叫「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呢?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以及經營、投資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且不論本劇中顧佳名為全職太太,實際上也在參與公司運營工作,就算顧佳只在家照顧兒子許子言,許幻山賺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劇照
《民法典》規定,對於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許幻山在沒有得到顧佳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給林有有租公寓、買東西,這些行為都侵害了顧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
此外,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民法典》也明確將家庭美德、夫妻忠實義務納入法律規定之中,許幻山出軌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度與夫妻忠實義務,在此基礎上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林有有的行為無疑是對社會公德的進一步褻瀆。因此,顧佳可以基於許幻山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林有有違反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為由,撤銷贈與並要求林有有返還相應財產。
李小非:答案是可以的。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婚內夫妻財產共有制,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無論老公、老婆誰名下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在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況下,夫妻一方才能代理另一方對財產進行使用和處置,而許幻山給林有有花錢,顯然已經超出了夫妻之間家事代理權的範疇,侵害了顧佳的財產權益,顧佳完全可以主張把錢要回來。
唐應欣:顧佳與許幻山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創業,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及各類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許幻山擅自將夫妻共同存款支付給第三者林有有,或者為林有有購買房子、車子或負擔日常開銷,該行為不屬於顧佳與許幻山家庭日常生活消費的範疇,違背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原則,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且有違公序良俗。顧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追回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起訴「小三」返還財產?這在實務中是有技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主流觀點認為,如果顧佳要提起訴訟,可以將林有有、許幻山列為共同被告,主張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且自始無效,要求林有有全部返還受贈財產。
顧佳
相關條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Q2::許幻山婚內出軌,顧佳可不可能讓許幻山「淨身出戶」?解讀:
唐應欣:以我辦理案件的經驗來分享,「淨身出戶」最好的方式是「談判」!如果要通過訴訟實現「淨身出戶」,幾乎不可能實現。許幻山婚內出軌,是婚姻內過錯方,初次談及離婚時過錯方通常會有愧疚之心,或者出於急於離婚的心態願意協商離婚條件。此時,顧佳可與許幻山籤訂離婚協議書,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配給女方所有,實現許幻山淨身出戶的結果。當然,離婚協議的籤署一定要由專業律師起草,才能保證協議的履行和財產權益的實現。如果顧佳提出「淨身出戶」的要求,而對方不同意,則法院只能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當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司法實務中「適當」並沒有量化標準,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來權衡,個案裁判均不同,傾向性保護的尺度大概5%左右。所以,即使許幻山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不會做出「淨身出戶」的判決結果。除此之外,因許幻山婚內出軌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具有過錯,且嚴重損害了配偶的情感,顧佳作為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成都地區的標準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嶽屾山: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淨身出戶」這一說法,這裡所說的「淨身出戶」實質上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另一種是訴至法院,由法院進行分割。
在協議分割的情形下,如果顧佳要求許幻山淨身出戶並且許幻山同意,那麼雙方可以籤訂《財產分割協議》,全部的財產將歸顧佳所有。
如果由法院進行分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將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說因為許幻山出軌存在過錯行為,顧佳可以主張分多財產,但法院不會判決許幻山淨身出戶。同時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行為的,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李小非:離婚有兩種方式,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完全可以約定許幻山淨身出戶,夫妻共同財產歸顧佳所有。但如果許幻山不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淨身出戶,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不會作出夫妻財產完全歸屬一方的判決。那麼,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該如何維權呢?首先,許幻山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顧佳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對自己進行照顧;其次,許幻山的出軌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顧佳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全職太太顧佳作為婚後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還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劇照
相關條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Q3:鍾曉芹、陳嶼「閃離」能否撤回?:解讀:
李小非: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民政局只需審查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便會當場發給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係立即解除。不存在能夠「撤回」的可能性。
針對當下離婚率高,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閃結」「閃離」情形的社會現狀,《民法典》設置了登記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假設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鍾曉芹才與陳嶼離婚,在雙方向民政局遞交了離婚申請之後,陳嶼後悔不想離婚的話,冷靜期就派上用場了。陳嶼有以下兩種方式撤回離婚申請:一是,在雙方遞交離婚申請後的三十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二是,在三十日冷靜期過後,拒絕與鍾曉芹一起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當然,這兩種辦法都是形式上的,要想日子繼續過下去,還要從實質上對對方好、挽回對方的心才行。
嶽屾山:鍾曉芹和陳嶼最終「嶼過天芹」,在「閃離」後又復婚,重新走到一起。那麼這個過程能不能簡化呢?能不能直接撤回「閃離」的離婚申請?
在《民法典》的規定下,「閃離」能否撤回關鍵在時間。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鍾曉芹和陳嶼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也就是最近討論頗多的「離婚冷靜期」。雙方可以在提出離婚申請後的三十日內慎重思考,不願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在「離婚冷靜期」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沒有申請的,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鍾曉芹和陳嶼的「閃離」有兩次撤回的機會,一次是在「離婚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第二次是「離婚冷靜期」滿後三十日內,不去申請領取離婚證。
唐應欣:根據2020年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鍾曉芹與陳嶼「閃離」之時,即婚姻登記機關受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鍾曉芹或者陳嶼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滿後,如果鍾曉芹和陳嶼沒有一起親自去申請領取離婚證的,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無效,繼續維持其婚姻關係。
衝動性離婚不在少數,「離婚冷靜期」制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充分保護「離婚自由」。在接待每一個客戶諮詢時,我都是給他/她發一份20字箴言《溫馨提示》,其中「珍惜感情」部分會提示道:婚姻實不易,且行且珍惜。「離婚」通常是我們不能處理複雜家庭矛盾,而選擇的簡單方式。我們提醒客戶不要「衝動性」離婚。
鍾曉芹和陳嶼離婚劇照
相關條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Q4:王漫妮被同事栽贓拿走客人的消費積分,如何維權?解讀:
李小非:王漫妮同事惡意栽贓的行為,不僅對王漫妮的工作產生了負面影響,還在一定程度上,毀損了王漫妮的品德、信用等社會評價,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譽權。在生活中,對於他人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在造成影響的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進行賠禮道歉。
嶽屾山:劇中王漫妮因出色的銷售能力被同事嫉妒,同事栽贓王漫妮私自兌換客人積分,導致王漫妮差點丟了工作,這位同事的行為涉嫌侵害王漫妮的名譽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同事惡意構陷的行為導致王漫妮的品德被質疑,構成侵害王漫妮的名譽權,王漫妮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對方拒絕承擔,王漫妮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唐應欣:「拿走」客戶消費積分的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即是「偷」「盜」的行為,因此王漫妮被栽贓的事實,會導致其名譽權被直接侵犯,進而導致其工作丟失和社會評價降低。作為被侵害人,王漫妮可以搜集相關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誹謗陷害者承擔民事責任,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等。王漫妮要自證清白,且維權的難點在於證據的搜集和固定。
王漫妮被誣陷劇照
相關條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原題為:《丈夫送小三林有有的錢,顧佳能要回來?《三十而已》中的問題《民法典》來支招》)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