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2021-01-08 東方網

原標題: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高空拋物、墜物對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們來說,就像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據統計,今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熱線共接到「高空拋物」投訴1167條。放眼全國,「深圳男童被墜窗砸中身亡,該小區又有4起高空墜物」「天降菜刀案剛告破,又一小區從天而降3個啤酒瓶」之類的事故頻繁見諸媒體。

  面對高空拋物、墜物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人們呼籲司法介入,加大處罰力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其中,對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的,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上海首例入刑案,無人員傷亡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嚴重後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後果即可。

  《意見》指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來說,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就在《意見》出臺前幾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剛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這很可能是上海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的高空拋物案例。被告人蔣某為幫外公外婆討債,手持棒球棍到自己父母家中。因為與父母發生爭吵,氣憤的蔣某不僅用棒球棍砸壞房內的家具,還隨後抓起水果刀、手機、平板電腦、木質抽屜等物,從14樓高的屋內扔到樓下。蔣某的父親報警後,民警趕到現場控制住蔣某。

  「蔣某往樓下扔東西的行為,造成約4000元的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從刑事上給他定罪,定什麼罪名,對檢察官來說是需要慎重考慮的。」閔行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楊文豔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嚴重後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後果即可。檢察官前往案發地調查發現,蔣某高空拋物的時間是17時許,正是小區內人員出入較密集的時候。拋下的物品中不乏水果刀等金屬製品,又墜落在單元樓門洞附近,恰好是居民進出的要道。綜合判斷下,檢察官認定,蔣某的行為對社會公眾安全明顯造成了威脅。

  填補司法空白,發揮威懾功能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的社會危害,準確認定行為性質,預防、減少該類行為發生。

  「高空拋物這件事實在太嚇人了,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家住漢中小區的李女士說,小區裡曾發生多次樓上住戶往樓下扔菸頭,燒著樓下居民晾曬的被子,「小區裡還張貼告示,那段時間我都不太敢沿著樓底下走。」不少網友和李女士持相同觀點,留言呼籲加強對高空拋物的處罰。

  「這次出臺的《意見》明確,高空拋物即使沒造成嚴重後果,也涉嫌犯罪。這不僅大大加強了對高空拋物的處罰力度,也給今後辦案提供了指引。」楊文豔說,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高空拋物造成的後果僅是損壞財物,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走民事程序解決;如果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檢察機關有時會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曾披露過一組數據: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人身損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僅31件。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意見》,就是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鑑此,《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不過,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雖然人民群眾對高空拋物這一陋習深惡痛絕,但在實踐中還是應該對高空拋物入刑持審慎態度,「比如,有人凌晨3時從20樓往下扔幾個雞蛋殼,砸到小區花叢裡,是不是也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顯然不太合適,還得結合具體案件慎重考慮。」

  這一點在《意見》中也有體現。在明確高空拋物涉及的罪名之前,《意見》首先強調,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除法律嚴懲,社會治理要跟上

  《意見》對高空拋物的處罰嚴厲,但要根治這一頑疾,僅靠刑事手段顯然不夠,要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聯動。

  不久前,鄭州一兩歲女童被樓上拋下的牛奶瓶砸中受傷,母親李女士向20戶人家詢問未找到肇事者,表示將起訴整棟樓的業主。李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找人難、固定證據難等問題,常常讓高空拋物事件追責陷入困境。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對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法律規定,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曾指出,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有關部門有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及時查明行為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並由行為人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此次出臺的《意見》,也是在督促有關部門加大對肇事者的查處力度。

  《意見》對高空拋物的處罰嚴厲,對潛在肇事者的威懾作用很大,但想要根治高空拋物這一頑疾,僅靠刑事手段顯然不夠。在閔行浦江麗都小區,某棟居民樓高層住戶總喜歡往樓下扔菸頭、垃圾,導致該棟樓二層住戶搭建的雨棚頻繁受損。即使報了警,也沒法鎖定肇事者。最後經小區物業、居委會、業委會多方協商,從該棟樓二層以上所有住戶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安裝一個「朝天探頭」。從此,高空拋物現象大幅下降。

  最高法也注意到了這一點:「我們要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存在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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