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筆者見過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卻沒見過廠家不但向經銷商供應不合格產品,在經銷商提出異議並多次要求退貨後,對方不僅不退貨,還把經銷商告上了法庭。而且,有意思的是,居然還告贏了。
近日,筆者接到南寧市奇通電線電纜銷售部侯小姐來電稱:他們從2009年開始銷售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線,2014年8月有客戶反應,從他這裡購買的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線後,會出現發燙髮熱的情況,就把買回去的電線退了回來。開始我以為是批次問題,於是和廠家協商後,我將那兩批價值49.2453萬元的貨給退回了深圳廠家。從2016年開始,又有客戶陸續反應,他們用了電線後有發燙髮熱問題,這時我們開始懷疑他們廠生產的電線質量肯定問題,我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於是我帶著樣本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我向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購買的電線電纜、2芯耐火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連接軟線、電纜20℃時導體電阻均不符合GB50411-2007的要求,屬於不達標產品。這就說明,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是質量不合格的電線電纜。
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電線電纜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如其繼續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電線電纜可能會引發重大安全隱患,比如可能會造成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引發火災等問題。對此,我多次要求退貨,多次將電線電纜運送至該公司,甚至向該公司發送了律師函,但是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一直拒收,對我們提出的質量問題置之不理。不但如此,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反而以我們公司不結貨款為由在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我支付貨款,對此我也提起了反訴,要求將貨物退回,並要求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承擔相關損失。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我向法庭提供了有鑑定資質的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檢測的鑑定報告,法庭認為,該鑑定報告是我們公司自己單方委託,檢測貨物未得到深圳市金陽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確認,而對鑑定報告不予採信。因此,一審我們居然敗訴了。
對此,侯小姐諮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可知,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並非一律不予採信,當事人提供的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是具有國家鑑定資質的,且鑑定程序合法。如對質量檢測提出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其未承擔舉證責任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在侯小姐諮詢律師後,筆者也致電律師諮詢,律師給出的結論與侯小姐得到的結論一致。
目前,侯小姐已經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將在4月20日開庭,侯小姐稱,她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她對中國的法律很有信心,對中國依法治國的方針更有信心。也相信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決,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