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7日 09:5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參與互動 職務犯罪調查中收集固定隱蔽性證據探究
高度隱蔽性是以權錢交易為主的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大特點,犯罪過程中大量隱蔽性信息唯有被調查人等極少數人才可能知情,因而這些隱蔽性證據及衍生信息往往難以虛構,具有優於普通證據的證明力,對被告人的供述具有補強作用。審判實踐中,法官也往往以隱蔽性證據來強化被告人有罪的內心確信。繼2010年「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確立死刑案件適用隱蔽性證據規則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再次將隱蔽性證據規則的適用擴大到所有刑事案件。因此,探討如何在監察調查中運用科學方法,正確收集、固定,及時保全,避免人為汙染隱蔽性證據及信息,對於突破案件,防止過分依賴不穩定的言詞證據,預防翻供,增強審判人員內心確信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一、儘可能全面地收集隱蔽性證據
《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隱蔽性證據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即「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物證、書證」,簡而言之也就是「由供到證」的方式獲取隱蔽性證據。職務犯罪因為往往沒有直接受害人,不太可能對犯罪現場進行勘驗,案發時間長可能導致證據被隱匿、滅失等客觀原因,多數案件都是「由供到證」,這種情況下,隱蔽性證據對口供的補強顯得更為重要。因此,調查人員在談話過程中,要儘量深挖、收集隱蔽性證據,具體而言:一要注重收集非被調查人本人難以知曉的隱蔽性信息,例如行賄人的外貌特徵、行賄時的衣著、見面地點、交通工具、受賄物品特徵、贓款藏匿地點等,記錄這些細節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違背社會常識和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二要注重固定偶然性隱蔽性證據(指違反常理和正常邏輯,帶有偶然性的證據),相比較而言,偶然性隱蔽性證據更難編造,即便是編造也可以及時發現,所以更具有個案特徵;三是要多角度談話,對隱蔽性證據進行甄別、篩選,及時排查虛假隱蔽性證據。
二、「由證到供」模式下嚴格控制隱蔽性證據知情範圍
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機關在之前的外圍取證中可能掌握了被調查人未加供述的某些隱蔽性證據及信息。對於這些事先掌握的隱蔽性證據及信息,如何在現有證據規則下配合調查談話使用,並有效固定由該類證據衍生的證據,防止取證行為不當而被視為非法證據加以排除呢?一是監察機關在獲得隱蔽性證據及信息後,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洩露,已經知曉的人要籤訂保密協議,縮小知情範圍;二是調查談話宜採取開放式提問,杜絕採取「是不是」「對不對」等封閉式提問,避免掌握的隱蔽性證據信息在提問中被無意洩露。如:調查人員在談話中直接問「某晚你是不是開黑色別克商務車在公園停車場收了對方的錢?」這就存在指供、誘供的嫌疑,把已經掌握到的隱蔽性證據信息透露給被調查人,可能汙染口供,造成隱蔽性證據虛假補強。
三、重要隱蔽性證據必須核實並向被調查人出示
在調查實踐中,隱蔽性證據多屬於細節信息,一份訊問筆錄或證人證言中可能有大量的隱蔽性證據,調查人員不可能一一核實,往往把取證、核實的重點放在犯罪構成要件上,而忽視了對關鍵的隱蔽性證據的收集和審核。最終,根據未經核實的關鍵隱蔽性證據,甚至可能得出與指控內容完全相反的結論。例如:在一起受賄案件中,二審法院將一審認定的受賄數額由1000餘萬元改為200餘萬元,刑罰也由無期徒刑改為八年有期徒刑。改判理由之一是,被告人供述某房地產開發商向他行賄時將贓款裝在某房地產項目的宣傳袋裡。該宣傳袋屬於隱蔽性證據,但調查人員未經核實,其後辯護律師通過調取「印刷合同」證實送錢時根本沒印刷該宣傳袋,導致證據存在重大矛盾而被排除。
實踐中,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被調查人具有較強的反調查能力,可能在談話中故意虛構細節來設置陷阱;二是時間太久或被調查人當時高度緊張,導致對隱蔽性證據記憶錯誤,或者受審查調查人員透露的隱蔽性信息誤導等。總之,根據被調查人供述,監察機關取得相應的隱蔽性物證、書證後,需要向被調查人核實,查明是否屬於此前交代的隱蔽性證據,防止被調查人在庭審中否認。
四、注意區分隱蔽性證據與其他證據的不同印證程度
《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要求隱蔽性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這就必然涉及隱蔽性證據如何結合全案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以及要達到何種印證程度的問題。一般而言,印證程度可分為完全一致、基本相符、不矛盾這三層。在實踐中,存在過分追求證據細節間的高度一致,而忽略人的記憶力衰減,不同教育背景、專業和語言習慣等其他主、客觀因素影響。對於隱蔽性證據的印證程度要區分被調查人、證人是否有知情條件,考慮其感知、記憶、表述的合理誤差,如對於被調查人在特定節點、首次受賄後,面對所送貴重物品而焦慮不安的特定背景下,可以通過記錄其強烈的心理鬥爭從側面印證貴重物品的特徵,甚至可以達到高度一致的印證程度;而對於多次受賄後心理麻木、習以為常的,對受賄細節問題達到不矛盾的印證程度即可。可見印證是有層次性的,證據之間允許存在合理差異,而不影響相互印證。
(郭鵬馳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