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待殘害兒童的人販子,一經抓獲直接凌遲處死,你覺得這樣殘忍嗎?
每當一說到人販子這個詞相信會有很多的人都恨的咬牙切齒。然而人販子卻從古至今屢禁不止,可想而知失去孩子對父母來說這意味著什麼?對一個家庭來說又意味著什麼?不知道有多少幸福的家庭被人販子給破壞了,又有多少無辜的孩子被人販子給傷害了。
古代殘害兒童的人販子,一經抓獲直接凌遲處死,你覺得這樣殘忍嗎
在現今每一個小孩子都是父母和老人的掌上明珠,而父母更是傾注了全部的心血來培養孩子。如果突然間孩子被人販子給拐跑了,那種內心的痛苦卻沒無法用語言說的清楚。
古代殘害兒童的人販子,一經抓獲直接凌遲處死,你覺得這樣殘忍嗎
那麼我國在古時候是如何對待人販子的呢?下面大家就一起看一看吧
我國的古時候將拐賣人口稱之為略賣。而且從漢朝開始就將拐賣人口定為大罪。但是因為拐賣人口會有很大的利益,雖然說官法如爐但是千百年來人販子們為了利益依然會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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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朝拐賣人口與偷墳掘墓,殺人放火,同等論罪,並且拐賣人口還要在砍頭之後在將屍體分裂。而之後的王朝對於拐賣婦女兒童在立法的時候基本上都引用了這個漢朝的這個規定,只不過是量刑的輕重略有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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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元朝,拐賣人口是和製造假幣,盜墓,放火一樣都是大罪。
後來到了明清的時候,國家對人販子的打擊就更加的完善了,只不過是在量刑的時候稍微有一點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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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明朝萬曆年間的時候,對拐賣人口的法律又作出了一些改動,如果是拐賣良家女子一經發現無論有沒有交易成功,都要充軍發配。如果是再犯那就先遊街示眾一個月然後在發配到邊疆充軍,假如人販子在遊街示眾或者發配充軍的途中死了那麼就由他的後代接替他繼續遊街或者充軍。然而對於傷害兒童的人販子一經抓獲直接凌遲處死沒任何可以緩和的餘地,而且還不論主犯還是從犯全部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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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嘉慶年間的時候,就發生過這樣一件案子,在安徽有一個叫張良壁的人他在16年的時間裡連續殘害了16名女孩。最後被人發現並報了官,官府將他緝拿歸案後他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最後這件案子連嘉慶皇帝都知道了,並親自下令將張良壁凌遲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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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曆朝歷代對拐賣婦女和兒童的人販子都是嚴懲不貸,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不僅僅傷害到被拐賣的本人,更是給其家人的心裡造成了難以修復創傷。更有一些人販子的禽獸行為十分的令人髮指,已經喪盡天良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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