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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後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1.訴訟時效期間只存在屆滿或未屆滿的問題,不存在終結的問題,二審判決中提到的「訴訟時效終結」違反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認定依據。2.並無法律規定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起訴,排除在「提起訴訟」及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範圍之外,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此問題的論證並無法律及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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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識點:物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物權的請求權」,但其中有關於物權請求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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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明確不動產物權歸屬訴訟屬民事受案範圍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根據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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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佔有人的房屋過戶登記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期間,李某也一直未主張過權利。2018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某協助履行過戶登記義務,張某以李某的過戶登記請求權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抗辯。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過戶登記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故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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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潛在的物權妨害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張某認為:其通過國有土地出讓的形式取得河道旁邊的土地使用權,應對該不動產享有合法權益,該權益包括物權法規定的避免遭受環境汙染等良好的相鄰關係權利。本案郭某建設碼頭,系經營行為,碼頭一旦建成可能造成粉塵和噪音等環境汙染,遂要求被告停止在建碼頭的施工。 被告郭某認為:其所建碼頭為三級河道,經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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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未經登記不享有海域使用權的物權請求權
提要海域使用權侵權糾紛中,海域使用權人主張物權請求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的,必須以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為前提。海域使用權屬於特許物權,其取得應當經過審批並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海域使用人不享有海域使用權物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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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請求權
同樣大陸學者孫憲忠先生認為[1]:本書規定的各種請求權稱為「物權請求權」,而未採用「物上請求權」概念,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強調物權請求權是與債權請求權相對應的概念,強調兩者之間沒有種屬關係;二是為了強調物權請求權對物權的附從性、不獨立性,以及這種請求權在物權保護中的目的性和它在物權制度中的地位。物上請求權概念還有一個缺點:無法準確地區分物上的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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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期待權排除金錢債權執行的條件
雖然翰盈公司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為債權人馬薔做了抵押,但是馬薔取得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中明確記載房屋不做抵押,因此涉案房屋未設立抵押。另外,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雅苑項目並未竣工驗收,屬於在建工程,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及於在建工程或新增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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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權的變更能否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最高法院案例 :直管公房承租權的變更能否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從現行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和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實踐看,公有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具有準物權性質,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行為涉及原承租人的重大居住權益及其他合法權益,其實際效果與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行政行為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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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被告認為原告田某、田某1的起訴已超過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但未就該抗辯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即未證明原告田某、田某1之主張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超過二年,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院認定,原告田某、田某1的起訴未超過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解釋,當事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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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問題的探討
此後,二人未就騰退房屋問題請求法院保護,直至2003年,二人才以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丙騰退房屋。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呢?看來,此案處理的關鍵在於二原告對其所屬房屋的請求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反之,則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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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該說認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同時,原來基於合同所發生的物權變動喪失其存在的基礎,則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迴轉,此時,返還財產就是返還原物,在性質上屬基於物權所產生的物上請求權,一方交付給另一方的財產並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接受財產的一方,應將財產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原物已滅失構成給付不能時,則轉變為不當得利的返還即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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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物權請求權(2)
(三)排除妨害請求權(《物權法》第35條)(★★) 1.構成要件。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五:①請求人為物權人。②妨害人以無權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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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於相鄰權抑或地役權糾紛
甲得知這一情況後,要求丙立即停止興建,遭到拒絕後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與丙之間轉讓房屋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理分析? 本案屬於相鄰關係糾紛還是地役關係糾紛存在爭議。在討論本案的處理結果之前,應從分析本案所涉法律關係來確定法律糾紛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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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物權變動之研究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除上述現行法的特別規定外,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還對汽車的物權變動進行了規定(即汽車之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但未經登記,其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第三人)。其理由在於:我國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已就價值較大的船舶、飛機之物權變動的規定對價值相對較小的汽車也應當適用,這樣更有利於日漸頻繁的汽車交易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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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汙染糾紛中請求權基礎的辨析
北京某物理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規則解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並非是請求權的規範基礎。原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作為判決依據,但是該條作為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僅僅具有倡導意義,並不能解決糾紛的請求權基礎。因此,相鄰人之間發生的侵害糾紛,法院仍要將當事人的主張歸入物權請求權或侵權請求權,才能確保正確的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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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之關係
從民法理論和制度的角度來說,相鄰關係和地役權有著不同的法律特質,從而存在較大差異。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之差異在於: 第一,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係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範圍,雖對原土地所有權進行了擴張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權制度的一部分,而並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類型。 第二,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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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針對被查封財產所提起的確權訴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執行法院有權審查並作出裁判,該條文雖系對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作出的規定,但《民訴法》對相關主體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單獨在執行法院提起確權之訴亦並未作出禁止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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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佔草場 妨害物權案件
排除妨害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是指物權人在行使物權的過程中,其權利遭到他人的損害,可請求法院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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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相鄰權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相鄰權糾紛有哪些?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相鄰權糾紛有因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修建、施工、排汙、通風、採光、噪聲等產生的相鄰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