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0 11:48:4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洪生
一、案情:
原告某多種經營公司自1993年起多次向從事獸藥經營的個體戶張某供應獸藥,張某分別向某多經公司出具欠條,並支付了部分款項,至2003年4月,張某尚欠多經公司獸藥款115572.75元。經多次催要未果,某多經公司遂於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張某給付獸藥款115572.75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張某辯稱,購買原告獸藥屬實,但是買賣行為以及出具欠條均發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權利,故原告所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法官查明被告張某無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多經公司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並判令被告張某返還財產,若不能返還則折價補償並賠償損失。
二、問題的提出
該案是一起因買賣合同拖欠貨款而引起的糾紛案。但是,由於被告不具有獸藥經營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若適用則從何時起算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筆者認為,該案主要涉及三個方面法律問題的認定:一是該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性質;二是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三是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則如何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當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糾紛佔大多數,其中無效合同糾紛佔相當部分,審判實踐中法官往往忽視上述看似簡單的法律問題,盲目裁判而導致錯案。鑑於我國尚未對財產返還請求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作出司法解釋,因此,筆者擬通過對學界研究成果的學習和探討,從而在實務上對上述問題發表一些個人拙見,以求教於同仁。
三、關於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性質
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性質,在民法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主要是根據是否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可分為不當得利請求權說和物權請求權說。
1、不當得利請求權說。
持這種觀點的立法例,以德國民法和我國臺灣民法為代表。該說認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但是由於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其仍然單獨有效並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原為給付之人只能夠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1】。
2、物權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同時,原來基於合同所發生的物權變動喪失其存在的基礎,則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迴轉,此時,返還財產就是返還原物,在性質上屬基於物權所產生的物上請求權,一方交付給另一方的財產並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接受財產的一方,應將財產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原物已滅失構成給付不能時,則轉變為不當得利的返還即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目前,我國立法及學界通說即採納這種觀點【2】。
上述兩種觀點筆者不敢苟同,筆者認為,由於我國立法並沒有禁止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它請求權同時適用,因此,合同無效以後的財產返還,當事人可以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主張權利,由於一個物上允許物權與債權的同時存在,當物權人的權利因同一法律事實受到侵害時,他可能同時享有物上請求權與債上請求權,此即為請求權的競合,物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主張請求權。但是這種競合僅僅存在於原物還存在的情況下,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只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此時的「折價補償」,即屬於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四、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在合同無效狀態下,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不適用訴訟時效說。該說認為,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系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2、適用訴訟時效說。其理由有三,其一、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為請求權,而財產返還請求權也是請求權的一種,故財產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其二,合同無效導致的財產系不當得利返還,屬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當然適用訴訟時效。其三,梁慧星教授認為,物上請求權中只有返還財產請求權與恢復原狀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其它的物上請求權皆不適用。至於何以作此區別,梁教授未作說明【3】。
3、折中說。該說認為,請求返還不動產的,因不動產屬登記所有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動產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筆者基本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但是筆者認為,除不動產外,需登記的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等返還請求權也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大陸法系國家認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標誌為登記,目前為維護交易安全,動產中如交通運輸工具等也有使用登記制,須登記的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必須經改變登記方視為所有權轉移。因此,在登記所有權場合,由於登記具有公信力,以登記作為確定所有權歸屬的依據而不以佔有物的事實為準,不管當事人對物的佔有時間多長,即使其長期不主張佔有物的返還,對物的所有權都不發生變化,原物權人仍享有財產返還請求權,所以在此情況下,返還財產所有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對於不需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必須加以時效限制,從而在對方已公開、持續、善意、和平的佔有該物的情況下,由於該權利的喪失而肯定佔有人對該物佔有的合法性,同時也能督促而肯定佔有人對該物佔有的合法性,同時也能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處於睡眠狀態,否則無異於縱容物權人長期不行使請求權,從而助長權利的濫用。
五、返還財產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關於無效合同返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綜觀學界及實務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一方依據無效合同佔有對方財產是非法的,因非法佔有處於繼續狀態,因此任何時候權利人都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時效應從一方要求返還而對方拒絕時起算。
2、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未被確認無效時,並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返還義務由此產生,因此,應從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相關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第二種觀點。
3、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籤訂時或一方向對方交付財產時計算。因為絕對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財產交付時合同就是無效的,接受財產無法律依據,返還財產應立即產生。
4、第四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籤訂合同後未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既然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其 合理的預期是合同有效,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界滿後,其雖然不行使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但其應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請求權,如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說明其怠於行使權利。因此,應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屆滿日作為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5】。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均帶有片面性,第一種觀點建立的前提是權利人在財產交付之後,被確認無效前知道合同無效的情形,第二種觀點的前提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前雙方都作為有效合同履行的情形,兩種感到實際上否認了當事人的權利請求應受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則是推定所有的無效合同在籤訂時當事人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為無效合同,而這一推定是不完全符合事實的,而且在合同籤訂後,財產交付前也並不存在返還問題,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並不知道合同無效,其仍作為有效合同而期待履行,此時權利人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第四種觀點則是推定所有的合同都有效,將無效合同的請求權與有效合同的請求權混為一談。這不但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相悖,而且與合同法第56條規定的精神不符,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期限對無效合同來說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也無從確定履行期限。因此,確定無效合同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能籠統以某一時間點作為標準,而應結合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分別不同的具體情況而確定不同的起算標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不同,對訴訟時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區分:
1、合同籤訂時,權利人明知合同無效而仍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在財產交付時,權利人就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此時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財產交付時開始計算。返還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應負舉證責任。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義務人無過錯的由權利人承擔(合同法第58條)。
2、合同籤訂後,權利人並不知道合同存在無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若義務人能夠舉證證明在合同被判決或裁決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就已知道或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則從權利人要求返還並遭拒絕之次日計算訴訟時效;若義務人無法證明的,則從合同被判決或裁決確認無效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上述1、2兩種情形適用於合同尚未完全履行的情況。對於已經支付對價,相互履行完畢多年的無效合同。其返還請求權應作為一個特例加以時效的限制。因為我國現行法對因合同無效提起訴訟沒有時間限制,即使時隔多年當事人就無效合同起訴,法院也得受理並予以確認【6】。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由於其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確認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從各國立法關於時效的規定看,訴訟時效也僅適用於請求權而不適用於請求確認合同無效【7】。在此情況下,若將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自被確認無效時開始計算,則必然會推翻已經形成的社會關係和經濟秩序,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這是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宗旨的,其結果將會使法院或仲裁機構投入大量精力去查明各種經濟因素來確定返還財產的價值及損失數額,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當事人惡意訴訟。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已經履行完畢多年的無效合同,權利人請求返還的訴訟時效應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六、結語
綜上可以看出,多種經營公司與張某發生買賣關係時並不知道張某不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在法官查明事實行使釋明權後,其及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並請求判令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此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開始起算,因此,多種經營公司的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張某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判令張某向多經公司補償獸藥款並賠償損失。
在審判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尚有如下幾個方面應加以注意:
1、買賣合同中,買方的經營資格也將影響合同效力。
實踐中法官在認定買賣合同效力時往往忽略對買方經營資格的審查,從而導致案件的錯誤判決,如上述案例,張某個人經營獸藥由於沒有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從而因經營資格的缺失導致合同無效,最終承擔了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2、對於權利人以有效合同起訴要求給付貨款的,法官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5條的規定向當事人釋明,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不依當事人確認的訴訟請求,而是通過自行認定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來進行裁判【8】。
3、實踐中如何理解適用合同法第58條。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此時的「返還財產」應以恢復原狀為原則,損害賠償為例外。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當事人締約前的財產狀態,損害賠償則應以過錯作為歸責原則;所謂「不能返還」是指事實上的不能返還和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事實上不能返還的財產,如易耗的特定物,原物滅失無替代品,或原物毀損無法修復,以及已經消費的物品等,法律上不能返還的財產是指第三人善意佔有等;所謂「沒有必要返還」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經協商認為不返還原物對雙方均有利無弊的情況,但是衡量有無必要返還,惟以當事人合意為準,而不能以其它方式來判斷【9】。
註:
【1】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臺北自版,第26頁。
【2】參見崔建遠:《關於經濟合同無效的探討》,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9年第5期。
【3】參見王利明:《論物權的請求權》,載《民商法研究》第三輯第43-44頁。
【4】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日;
【5】劉貴祥:《訴訟時效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2期。呂伯濤主編:《適用合同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頁。
【6】見注【4】。
【7】王利明:《合同法新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頁至297頁
【8】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頁
【9】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335頁。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