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北京莊勝案為例

2020-12-15 中國律師網

作者:甘培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系作者向中國律師網原創投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合同解除是民商事糾紛中常見的情形,合同解除案件中當事人通常最關心兩個問題:一是涉案合同能否解除,二是涉案合同解除後的效果如何。合同能否解除關乎當事人的權利能否實現,合同解除的效力關乎當事人的權利實現的具體範圍。因此,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建立在確認合同解除的基礎之上,其重要性非同小可,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本文擬以近段媒體廣泛報導的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北京莊勝案」為例,分析合同解除的具體後果。

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2009年10月9日,北京莊勝與信達投資、信達北分籤訂了《莊勝二期A-G地塊項目轉讓合作框架協議書》(下稱「《框架協議書》」)。其中關於地塊項目轉讓的約定為:莊勝二期A-G地塊(即「目標地塊」)是北京莊勝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信達投資擬受讓莊勝二期A-G地塊上的開發項目並進行投資建設。目標地塊尚未繳齊土地出讓金、尚未完成拆遷,北京莊勝尚未取得目標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北京莊勝和信達投資同意,由北京莊勝負責完成目標地塊的七通一平、取得目標地塊的新四證並將其過戶或更名至信達投資指定的項目公司即後來成立的信達置業名下。

2010年7月28日,北京莊勝與信達投資、信達置業、信達北分籤訂了《補充協議(三)》。其中關於地塊項目轉讓的約定為:各方同意提前實現《框架協議書》中約定的目標項目轉讓交易,由項目公司信達置業受讓目標地塊,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為項目公司;目標地塊的一平、完成拆遷、取得新四證等相關工作由項目公司負責,所需費用在項目轉讓總價款中予以扣減。

2010年12月27日,北京市國土局與信達置業籤訂《補充協議》,將《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目標地塊的使用權受讓人由北京莊勝過戶至信達置業。2014年11月,信達置業取得莊勝二期B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隨後完成了對B地塊的開發並對其上房地產進行了銷售;2017年3月,信達置業取得莊勝二期A、C、D、E、F、G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正在申請辦理該等地塊上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因信達投資違約,2017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框架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三)》。由於北京莊勝放棄了B地塊的返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信達置業返還根據《框架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三)》取得的莊勝二期A、C、D、E、F、G地塊項目權益並移交項目資料,北京莊勝返還合同款項及拆遷費用。

針對這一判決,執行法院內部有三種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觀點認為,信達置業向北京莊勝返還莊勝二期A、C、D、E、F、G地塊項目權益不明確,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返還給北京莊勝的項目權益應當是北京莊勝曾經擁有的、後因合同履行而被轉讓給信達置業的。現在A、C、D、E、F、G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是信達置業自行取得的,從未屬於北京莊勝,因此不應將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直接執行給北京莊勝,應將地塊的受讓人由信達置業變更回北京莊勝,再由北京莊勝自行在強制執行之外申請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直接將包括莊勝二期A、C、D、E、F、G地塊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與項目地塊相關的一切權益執行給北京莊勝。

這三種觀點的區別在於涉案的《框架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三)》解除後的效果如何,尤其是「恢復原狀下」的返還範圍如何。

本案的兩份涉案合同中,一項主要的合同內容為轉讓莊勝二期A-G地塊項目。該地塊轉讓合同不同於租賃合同、委託合同或勞務合同,不具有繼續性,是一時性合同,因此對於信達置業等的違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解除的效果有溯及力,可以溯及到合同籤訂時自始未發生的狀態。由於出讓方莊勝已經將地塊交付給受讓方信達置業,信達置業也支付了合同中約定的對價,因此對於地塊轉讓的合同約定已經得到了完全的履行,此時根據北京莊勝返還地塊項目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肯定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肯定了恢復原狀的解除後果,不僅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而且尊重了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框架協議書》中約定:莊勝公司解除該協議後,信達投資應將取得的目標項目權益立即歸還莊勝公司,並辦理歸還的過戶或更名手續,期間產生的損害、費用和稅項由信達投資承擔。由於信達置業已加入協議,並與信達投資就協議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信達置業返還項目地塊權益和資料完全正確。

恢復原狀的返還範圍中,不僅返還原物,而且要返還原物的孶息。返還的權益既包括籤訂合同前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固有的利益,也包括合同權利衍生、轉化的權利或利益,這些權益都應當伴隨著籤訂合同時的原物一同返還。《框架協議書》第13.4條約定:北京莊勝解除本協議後,只需償還信達投資已實際支付的首付款、追加拆遷款以及信達投資代付款項,信達投資應將已取得的目標項目權益立即歸還北京莊勝,並辦理歸還的過戶或更名手續,期間產生的損失、費用和稅項由信達投資承擔。

該約定清楚載明涉案合同解除的後果之一是信達投資應辦理歸還的過戶或更名手續,因此信達置業應返還的不僅是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權利,也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和實現的利益和結果,包括物權的變更。具體到本案,即土地使用權和相關房地產開發、利用和收益等現有的權益等。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返還權益與當事人的約定相符,也符合學理的一般分析。

該案的執行爭議中,第二種觀點認為返還給北京莊勝的項目權益只能是北京莊勝曾經擁有的合同權利,即《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目標地塊的受讓權,是一種對解除合同後返還原物的機械理解。由於通過相關的履行,北京莊勝對目標地塊擁有的合同權利已經在合同解除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過程中轉化為了該房地產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而該土地使用權是北京莊勝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指向的標的。只返還北京莊勝的合同權利,不返還目標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那麼指向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合同權利就變成得毫無意義,喪失了財產價值。

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因此解除合同後物權將產生立即復歸原給付人的效果。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的判決將信達置業擁有的目標地塊的一切權益都返還給了北京莊勝,其中當然包含房地產開發最基本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北京莊勝已經享有對目標地塊的物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變更辦理是信達置業在這一判決下的應盡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也是強制執行的重要內容,北京莊勝雖然根據判決已直接擁有了目標地塊的物權,但若不公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效率角度看,北京莊勝擁有原合同權利的目的就是獲得土地使用權,按照第二種觀點先將合同權利返還給北京莊勝,再由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不僅徒增當事人的成本,更是佔用社會公共資源,對個體和整體的效率都造成損失。從公平角度看,合同的約定和法院的判決中都強調北京莊勝也需要向信達投資返還在項目開發中所支付的對價和開發費用等款項,因此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北京莊勝並不會給信達投資和信達置業的造成不適當的損失。恰恰相反,如果不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北京莊勝,而由信達置業繼續享有,才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信達置業目前正在申請辦理該等地塊上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若一旦申辦成功、對外出售房地產,則北京莊勝將無法收回項目,使得合同的守約方無法得到保護,違約方卻獲得巨大利益,與解除合同的立法宗旨相悖。

總的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守了合同法,符合一般法理,合同解除後返還的權益不僅局限於原有的合同權利,也包括其所指向的、履行過程中衍生的必然權益。北京莊勝案中,土地使用權就是原有土地出讓合同所指向的必然權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返還與目標地塊相關的一切權益完全正確,執行中不應存在任何疑意。考量合同解除的效力應當根據個案的情況,在法律和學理的基礎上,衡量公平與效率,做出既有利於保護守約當事人、又有利於社會整體效益和判決和執行。


【責任編輯 劉耀堂(yaotangl@126.com)】


相關焦點

  • 合同解除通知不得撤銷,但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無論是約定解除權還是法定解除權,當事人都該主動行使並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相對方後合同解除。但如果合同解除權人在發出解除通知後改變想法、又希望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再向相對人發出撤銷解除的通知?該撤銷解除通知的行為是否有效?或者在何種條件下有效?對此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未作明確規定。但通說認為,合同解除的通知、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 法院在審理解除合同案件中應以合同解除後所涉及的標的額為基礎...
    人民法院審理合同解除案件時,必然涉及對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在當事人提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之請求,對方提出相應抗辯時,法院應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亦即合同解除後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認定。當事人雙方基於合同發生糾紛,涉及爭議價款,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必然對合同標的產生法律後果,故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亦屬於財產性訴訟請求。
  • 解除購房合同要小心什麼問題,解除購房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周沙白律師解答: 解除購房合同的注意事項: 1、必須與對方協商 2、籤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時,必須要對合同失效的時間、合同名稱、合同編號以及需解除的具體部分等進行明確的約定,雙方或者三方籤字後生效。 3、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 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的區別
    一、兩者的聯繫這兩個法律術語都是出現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無論是解釋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的部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說明終止合同的概念包含解除合同。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都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 從本案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區分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案外人朱某依據乙法院的生效判決請求甲法院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查封。   【分歧】  對於該案件,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儘管該涉案房屋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本案被告王某,但案外人朱某因系外地人不方便辦理房屋貸款手續,才委託王某與開發商籤訂房屋買賣合同。
  • 房屋買賣合同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因此,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不能實現其目的,無法實際履行。法院應判決解除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周某退還購房款給李某,並按違約責任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  三、評析: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  本案是典型的「一物二賣」。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李某已實際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為什麼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評析與完善建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遊合同糾紛案,此系一例2003年時因「非典」而產生的合同解除糾紛案,原告以受「非典」影響而無法履行合同為由單方通知被告撤銷合同(實則為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非典」疫情範圍較小,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並未造成危害,原告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故不支持原告免責解除合同的請求。
  • 應尊重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條件與責任承擔的約定
    (二)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作為一份民事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及終止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或各方當事人的共同約定,在出現使之成為無效或者終止的法定或約定事由之前,該合同不會失去效力。
  • 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以未經行政審批之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為例,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明確將行政審批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未經審批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權主張合同所約定的權利;也有的法院認為,由於《合同法》第44條未將行政審批作為認定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依據,而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受法律保護,故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後
  • 崔建遠:民法典合同解除的制度革新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違約方解除權問題 遲延履行未催告而起訴的效力 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及應對方式 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 想跟大家談一談合同解除的問題。
  • 委託他人辦理抵押貸款 起訴解除合同被駁
    《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貸款90萬元。後張先生夫婦與典當行產生糾紛,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典當合同無效,並要求典當行返還房產證,協助解除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女士、張先生起訴稱,2010年8月,張先生受葉某欺騙,瞞著妻子張女士辦理了房屋抵押委託公證書,委託葉某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處房產到被告某典當行辦理了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貸款90萬元。
  •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能否仲裁
    籤訂合同後,合同要生效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合同效力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合同效力進行認定,申請合同效力認定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那麼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能不能仲裁?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能否仲裁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能否仲裁沒有作出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出現合同效力認定糾紛時,可以申請仲裁。
  •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有什麼區別?其法律意義如何?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出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 京都論典 | 民法典對合同解除規制的因襲與調整
    也就是通過起訴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或者直接起訴判令解除合同兩種不同的行權方式。在審理涉及合同解除糾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三種合同解除的爭議情形:一種情形是,原告在訴前向被告提出合同解除,之後向法院起訴主張確認合同解除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提出解除合同形成權法律事實或法律效力的確認之訴;第二種情形是,原告訴前並未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直接起訴解決因對方違約主張判令合同解除,也就是對合同履行法律狀態的變更之訴。
  •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規定有哪些?
    現在人們會選擇租房子暫時性的度過一段時期的生活,租房子要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不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就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後期引起了糾紛就不容易解決。房屋租賃合同要看正規的合同才行,那麼,正規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 如何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有什麼方法?
    其中二手房協議合同一旦籤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買賣雙方甚至中介的權利與義務在其中都有著明確的體現。那麼,如果單方或雙方想停止交易的話,該如何解除合同呢?第一種方法:協商解除交易雙方在籤訂合同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籤訂解約協議即可。
  • 怎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對於 房屋租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相關糾紛予以了明確。
  • 合同解除需要什麼條件?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案涉《採購合同》約定總價為72002725元,阜新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向特變能源公司傳真要求調整合同總價為8300萬元,同年7月18日又再次傳真表示,如不接受價格調整則合同解除,並請特變能源公司另行尋找其他合作方。
  • 致承包人:合同無效、提前解除、政府審計情形下的工程結算
    作者:原雲鵬律師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俗話說「談錢傷感情」,放到「工程結算」領域更是如此。【典型地區】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第17條: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2.合同無效,發包人能否要求扣留工程質保金?
  • 北京新增一例香港輸入病例,解除隔離後曾入住酒仙橋漢庭酒店,此前...
    (原標題:北京新增一例香港輸入病例,解除隔離後曾入住酒仙橋漢庭酒店,此前該航班已有確診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