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現行軍事檢察制度源自十八世紀彼得一世時期的軍事檢察制度。1722年1月12日,俄國沙皇彼得一世頒布命令組建正規軍隊,並在參政院設立總檢察長與首席檢察長職務。在中央機關各部設立檢察長,由總檢察長負責領導並對總檢察長匯報工作。根據彼得一世的命令,檢察官被賦予重要使命,他說:「檢察官職務的確立將成為我們管理國家事務的眼睛與監察官」「任何妄想採取不正當行為的人,都必將因此承受最嚴厲的懲罰。」同一時期,在沙皇俄國的部隊與艦隊裡也建立了檢察官官銜制度。沙皇俄國所有步兵團、騎兵團與艦隊部署區都設立了集調查官、檢察官與法官職權於一身的軍法監察官職務,軍法監察官履行對當時沙皇俄國各軍隊、部隊內部軍事活動進行法律監察與監督的職責,初級軍事檢察制度基本形成。
其後在近300年的歷史發展中,俄羅斯軍事檢察制度經歷了俄羅斯不同時期執政權力更迭、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思想意識形態變化,尤其是近現代的十月革命、蘇維埃政權建立、蘇聯解體與俄羅斯聯邦成立等社會變革之後,在宗旨任務、組織系統、管轄範圍、職權劃分等方面不斷發展變化。2015年7月13日,俄羅斯聯邦立法委員會對現行《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作了第36次修訂。軍事檢察制度因偵查委員會從俄羅斯聯邦總檢察機關的分離單設,在體制上也有了新的變化。改革後的軍事檢察制度強化了軍事檢察機制的法律地位,明確了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為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組成中一個具有獨立、自主地位的分支體系,規定了軍事總檢察長職務以及軍事檢察機關的組織構成、檢察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管轄範圍、職能權限與待遇保障等。從現行機制上看,一方面,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制度在根本宗旨、基本任務與一般檢察職權等方面與俄羅斯聯邦國家檢察制度保持高度的統一。另一方面,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制度在組織機構、管轄範圍、人員配備與職權劃分等方面又具有自己獨到之處。
組織機構的組成
根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46條,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由以下機構組成:俄羅斯聯邦軍事總檢察機關、各軍區軍事檢察機關、海軍艦隊軍事檢察機關、戰略飛彈(火箭)部隊軍事檢察機關、聯邦邊防局軍事檢察機關、莫斯科市轄軍事檢察機關與其他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檢察機關級別等同的軍事檢察機關、聯合軍事檢察機關、兵團軍事檢察機關、警備軍事檢察機關及其他同市轄、區轄檢察機關級別等同的軍事檢察機關(以下統稱為軍事檢察機關)。
俄羅斯聯邦副總檢察長兼軍事總檢察長負責領導軍事檢察機關內部活動,保障人員的選拔、調派與培養,對軍事檢察官進行考評,下達必要的執行命令與指令,督促所有檢察機關履行職責。
軍事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及於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與其他依據聯邦立法與單行規範性法令創建的部隊、新建軍團與軍事機關。其他地區,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因特殊情勢效力不能及於的,以及俄羅斯聯邦域外、依據相應國際條約駐紮俄羅斯聯邦軍隊的地區,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委託軍事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
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負責決定關於軍事檢察機關組織機構的成立、改組與撤銷,軍事檢察機關的地位、職權、機構與定員編制等問題。總檢察長就這些問題下達的指令,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總參謀部、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新建軍團與軍事機關指揮部下達指令協調實行。此外的其他組織編制問題由軍事總檢察長會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總參謀部、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新建軍團與軍事機關指揮部在定員編制規定限度內解決。
依據軍事總檢察長決定,在與市轄、區轄檢察機關同級別的軍事檢察機關管轄範圍內,可以劃分軍事檢察區段、檢察偵查區段與偵查區段。
俄羅斯聯邦軍事總檢察長的職能權限
根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規定,俄羅斯聯邦軍事總檢察機關為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的最高領導機構。由管理局、行政處(局級處與局屬處)、辦公室與接待處構成。管理局局長與局級行政處處長為軍事總檢察長高級助理,管理局副局長與行政處長、辦公室與接待處主任為軍事總檢察長助理。軍事總檢察機關組織構成分配條令由軍事總檢察長批准確定。管理局與行政處設有高級檢察官與檢察官職務。
軍事總檢察長配備有第一軍事副總檢察長與軍事副總檢察長、特別委託高級助理,上述人員職位與局長職位等同,特別委託助理職位與副局長職位等同。在軍事總檢察機關內部設置檢察委員會,由軍事總檢察長(任主席)、第一副總檢察長與檢察長(按職能劃分)、其他軍事總檢察長指定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組成。檢察委員會成員組成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依據軍事總檢察長提議核准。
軍事總檢察長與各級下屬軍事檢察長,根據法律規定,在自身管轄範圍內可以行使《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賦予的各項職權,並可依據俄羅斯聯邦立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軍事管理機關與指揮機關的約束。
與此同時,軍事檢察官還具有以下一些法定職權:可以參與檢察委員會、軍委會會議與軍事指揮機關工作會議;對其他軍事機關進行稽核與檢查,稽核與檢查費用,由為受檢部隊與軍事機關提供給養的軍事管理機關根據檢察官命令承擔;在出示公務證件的情況下出入部隊、企業、機關、組織與指揮部的營區與駐地,不受該部門規章制度限制,允許查閱上述部門的文件與資料;對拘押在禁閉室、軍紀懲戒營與其他關押地點的被判刑、被逮捕與被關押的軍職人員進行羈押合法性審查,有權立即釋放非法拘押人員;監督相應的部隊、警備司令、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衛部隊押解警備隊、俄羅斯聯邦內務機關與機構保障軍隊禁閉室與警備部隊禁閉室在押人員,以及其他地點在押的禁閉人員與拘押人員的警戒、監押與押解。
軍事檢察官和軍事偵查官的相關規定
擔任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的一般條件。在俄羅斯聯邦,凡健康狀況適合於履行兵役義務並曾參加過履行兵役、具有軍官官銜、符合《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40條要求的俄羅斯聯邦公民,都可以擔任軍事檢察官或者軍事偵查機關的負責人與偵查官。根據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命令或經其許可,非軍事人員(文職人員)可以擔任軍事檢察官職務。在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主席下達命令或予以許可的情況下,非軍事人員(文職人員)也可以擔任軍事檢察機關領導職務或偵查官職務。
軍事檢察職務與軍事偵查職務的任免權屬。俄羅斯聯邦軍事總檢察長隸屬於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對其負有匯報工作的義務。依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俄羅斯聯邦軍事總檢察長職務由副總檢察長兼任。其職務的任免由俄羅斯聯邦會議下轄聯邦委員會依據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提名予以任命與解除。軍事副總檢察長、軍事總檢察機關管理局局長、行政處長及副局長與副處長,以及軍區、海軍艦隊軍事檢察機關副檢察長,及其同級別檢察長職務的任命與解除,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確定。軍事檢察官隸屬於上級檢察長與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對其負有匯報工作的義務。其職務的任命與解除,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確定。軍事總檢察機關其他檢察官職務的任命與解除,由軍事總檢察長確定。軍區、海軍艦隊檢察機關檢察長與同級別檢察機關檢察長,有權任命與解除本機關與下級檢察機關的軍事檢察官職務。
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的地位與待遇。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軍官,享有現役軍人地位,依據聯邦性法律《軍職與兵役法》規定,應當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新建軍團與軍事機關履行兵役,並享有聯邦性法律《軍人地位法》與本聯邦法規定的權利與社會保障。
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的業務考評。軍事檢察官業務考評依照程序進行,考評程序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參考兵役履行的特殊性,針對所有軍事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特別規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偵查官考評依照程序進行,考評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主席參考兵役履行的特殊性制定。依據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或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主席規定的程序,參照職業經驗與業務能力的不同,授予軍事檢察官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偵查官不同資歷等級。
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的獎勵與處罰。軍事檢察官,依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與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紀律條令規定,接受獎勵,承擔違紀責任。只有上級軍事檢察長與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對其有行使獎勵與違紀處罰的權力。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的偵查官,依據聯邦法律規定與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紀律條令規定,接受獎勵,承擔違紀責任。只有上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負責人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主席對其有行使獎勵與違紀處罰的權力。
物質保障、社會保障與安全保障
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其他軍職人員,享有俄羅斯聯邦立法有關軍職人員地位與待遇的各項法律以及法定享有的社會保障、退休、醫療以及其他形式的保障措施。其職務工資由《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44條第1款第3項予以確定。軍職人員的津貼發放由俄羅斯聯邦國防部、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其他軍隊、新建軍團與機關的指揮部執行。
對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提供的軍人津貼包括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補貼、特種職務補貼(職務工資的50%)、繁瑣性職務補貼、緊張性職務補貼、特種職務制度補貼(職務工資的50%以下)、學位比例補貼、「俄羅斯聯邦功勳法律工作者」榮譽稱號比例補貼,以及其他形式法定的現役軍人補貼與補助款項。繁瑣性職務補貼、緊張性職務補貼、特種職務制度補貼,由軍事檢察機關或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負責人參照每名軍事檢察官或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每名偵查官的工作業績與工作量予以確定。享有按軍齡退休權利的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偵查官,按月對其發放贍養補貼,金額為其領取退休金數額的50%。
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文職人員的法律地位與物質保障,應當按照對地方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地方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制定的準則實行。
根據《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規定,俄羅斯聯邦國防部、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與新建軍團指揮部,應當遵循俄羅斯聯邦預算立法有關規定對軍事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活動所需的經費提供保障;對於軍事檢察機關與軍事偵查機關所需的物資與技術保障,辦公處所、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其他保障與津貼的劃撥,由俄羅斯聯邦國防部、俄羅斯聯邦邊防局與其他軍隊、新建軍團的指揮部遵照相關法律規定標準予以實行;對於軍事檢察機關與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偵查委員會軍事偵查機關辦公場所的保衛則應當由所在的守備部隊負責。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俄羅斯聖彼得堡國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