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集體上房屋徵收、土地徵收按照這個標準來

2020-12-18 中國質量萬裡行

近幾日,總有當事人諮詢說明年土地徵收是如何補償的?補償標準是什麼?網上說土地補償標準會提升,是真的假的?對此就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這些問題,希望會幫助到大家,也希望大家在明年遇到徵收時可以通過這些知識來審查自己的補償是否合理。

針對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不再是按照原先的《土地管理法》,而是按照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土地管理法》。具體補償規定如下:

1、集體土地徵收

補償原則

關於集體土地徵收,類似的文章寫了不少,不過還是需要再強調一下,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中首次將保障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寫入了法條,這將意味著如果日後各地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有違反此條規定的,那麼老百姓日後維權會更有,這也讓老百姓更踏實。

補償標準

徵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補償依據是補償「市場化」的起步。用「區片綜合地價」代替目前的年產值制度,雖然價格標準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它是定期調整的,可浮動的,也就是說以後被徵收人獲得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要比現地的補償高。而且,用區片綜合地價作為基準,改變了以往針對具體地塊補償的缺陷,不同用途的徵地補償也將統一。

2、尚未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地區怎麼辦?

為此,自然資源部在2019年12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目前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要求調整方法、重新測算;已經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規定的,可以繼續執行,不符合新法規定的,要按照新法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內涵調整完善,並重新公布後繼續執行。

3、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補償原則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在徵收過程中,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也就是說,如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到房屋的,必須要先給予補償,補償足額到位,村民妥善安置好之後才能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搬遷。

補償方式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式一般可採取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

安排宅基地建房:這種補償方式就是需要徵收方為被徵收人安排宅基地用於建房。

提供安置房:徵收方提供給被徵收人的安置房必須要根據實際合法房屋的面積差不多,也就說是要按照1:1的比例來進行置換。當然有的地方提供給被徵收人的安置房要高於實際合法房屋的面積,但這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貨幣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房屋重置成新價格=房屋重置價格×(1-已使用年數÷耐用年限)。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無論是被徵收人選擇哪種補償方式都不應該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或是低於1:1的補償原則,要切實際的保障被徵收農村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的尊重農民的意見。

本文來源:拆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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