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即將從明年起實施。嚴格來說,中國在民國以前沒有真正形成以公示為目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但是以徵收賦稅、交易和提供質證以杜絕爭端為目的的不動產登記,早在周朝就開始了。
《周禮•大司徒》記載:「掌建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安撫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辦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溼之名物。」就是將天下的田地山川等不動產,以及人口等進行造冊登記,便於國家治理。
春秋時期,土地登記制度已成法令,楚康王十二年(前548年) ,楚國下令「書土田」、「量入修賦」,進行土地登記,按照土地收成交納賦稅,明確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登記管理制度。
唐代,土地登記制度已很完備:先在鄉裡進行統計,然後匯總成鄉帳;鄉帳完成後再上報到縣,由縣匯總成縣帳;縣帳完成後送達至州,匯總成州帳,最後上報到中央戶部。而且在時間上也有規定,據《唐令田令》,「諸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裡正預校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畢。」這樣,全國有多少家庭,每個家庭授田和宅地數量是多少,以及每年應該有多少土地賦稅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數且便於清查。
同時,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現了立契、申碟或過割制度,規定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才算有效,否則要受到處罰。
砧基簿和魚鱗圖冊
宋朝時期,土地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到了南宋,民眾按統一要求製作砧基簿,全面記載戶主、田產面積、四至、來源等土地狀況,附以地形圖,經耆老、鄰保正長統計查勘後上報經界所,再由經界所勘驗核實交付產權人,並收存於鄉、縣、州及轉運司。砧基簿既是國家徵稅課役的根據,也是持簿者對所載土地的產權證明。進行田產交易時,由買賣雙方持砧基簿、地形圖和契約到縣府辦理「批鑿」,土地轉讓才有效力。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編制出各地土地田產登記管理及據以確定賦役稅收的「魚鱗圖冊」,作為官府徵收賦稅的憑證,詳細記載每宗土地的業主姓名、田土形狀、方圓四至等,成為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依據。
滿人入關後,多次大規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進行土地登記造冊,歷時多年完成。而到清末,受西洋法制影響,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被引入中國,清朝開始模仿西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採用德國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權》,但終因滿清王朝的覆滅而破產。
民國時,為了鼓勵人們進行不動產登記,曾到處張貼布告,以期廣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審判廳登記處在全城張貼不動產登記布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變亂,關係複雜,現經登記處登記,權利永遠確定……從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價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記費。」
其實,古代不收房產稅,但房產交易要交契稅,宅基地往往與田土一起登記,房產不像土地那樣嚴格登記,但官府建立了房屋交易登記制度。房屋賣買雙方在進行買賣時,要到官府進行「公正」,繳納契稅,正式成為有效契約。所以繳納契稅實際上也是官府進行產權登記,向社會公布契約的行為,具有今天登記和公示的效果。
「紅契」和「白契」
比如在宋代,朝廷要求繳納契稅的人呈驗的契約是國家統一格式的,這種契約在宋代被稱為「官頒契紙」,統一規定契約必須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標的價金、擔保條款等內容。交易雙方繳納了契稅,官府認可,就會在契約上加蓋關防官印,就是合法合規交易,手續完備,受到保護。
官府蓋了印的契約是「紅契」,不繳納契稅,私下交易,屬於偷稅漏稅,是「白契」。「紅契」要交的契稅歷朝不等,一般叫「間架稅」,但無論多少,對購房者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負擔,於是常常不到官府那辦「交易手續」,民間房屋買賣多行「白契」。
這固然省了稅費,卻往往導致糾紛,只要我們翻翻《名公書判清明集》或是《三言二拍》,房產糾紛俯拾皆是,把地方父母官搞得頭大如鬥,就是因為既沒有房產登記制度,房產交易登記制度也沒得到很好的執行,民間「白契」太多,產權不明,交易混亂,檔案管理太落後。
其實,對於「白契」,或者說民間交易的偷稅漏稅行為,朝廷自有一套管理辦法。一是加大稽查,一經發現,就治人匿稅之罪,要被刑事處罰,比如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凡「匿稅者,笞四十;稅錢滿十貫,杖八十;監臨官、專典、攔頭自匿,論如詐匿不輸律」。又如明代《明律•戶律》「典賣田宅」條文規定,不稅契者,除了刑事處罰外,一半價款要上繳官府。再如清代在《戶部則例》中明確規定,凡置買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經發現,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另一招是鼓勵民間檢舉揭發,這一招漢武帝用得最為嚴苛。漢武帝打匈奴,國庫耗費極大,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漢武帝一方面搬出了鹽鐵官營、以稅助賦的法家經濟政策,一方面推行緡錢令,說白了就是徵收財產稅,要想徵收財產稅,就得知道人民有多少財產,就要進行財產登記,包括不動產登記。
公元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商人、放高利貸者等贏利階層,自己統計自家的財產向官府如實匯報,每兩千錢資產,徵收一百二十錢的稅賦;普通人家,不事商業的,資產每四千錢的徵收一百二十錢,比富裕的商人少一半。一些富人故意不登記或少登記,緡錢令推行之初,效果很不好。
為了斷絕這些偷奸取巧行為,漢武帝規定,誰隱瞞財產不如實登記,或者故意少報的,發戍邊疆一年,其財產充公。對偷逃稅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取偷稅者一半的財產。比如說某人發現別人進行房屋買賣搞「白契」,不到官府登記,他向官府告發,就可以拿走一半的房產。有此利益刺激,告密成風,很多人一夜之間傾家蕩產。而朝廷「得民財物以億計」,國庫頓時充實起來。
總的來說,古代不動產登記,是伴隨土地稅賦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於稅賦徵收,其私有財產之證明只是附帶性的作用,且登記的資料由官府掌握,對外保密,普通民眾不能查詢,與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示要求大異其趣。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編輯:章迪思 編輯郵箱:shguanch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