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丨最高法執行局局長解讀民法典對強制執行的影響

2020-12-18 澎湃新聞

民法典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編纂和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深刻指出「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包括民法典在內所有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對民法典的實施意義重大。在執行工作中貫徹落實民法典,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貫徹實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準確把握民法典核心要義,紮實做好民法典學習貫徹實施工作,不斷提高執行能力和水平,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民法典對執行理念的影響

民法典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標誌性成果,堅持人民至上,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實體法典。民法典與民事執行息息相關。從民事權利的角度看,民法典規範當事人權利義務,民事訴訟程序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民事執行程序最終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三者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正因為如此,法諺曰:「強制執行是品嘗法律勝利的果實」。

此次民法典在編撰過程中,新增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體現了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強化了平等保護、自由意志、誠實信用等傳統民法精神和原則,並與時俱進地新增了綠色原則等新原則,突出了科技性等時代特徵。相應的,民事執行工作中,也要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於執行工作的始終,並進一步豐富既有的執行理念內涵,創設新的執行理念,不斷完善執行理念體系,充分發揮執行理念對執行工作的指導作用。

(一)進一步強化依法執行理念

依法執行是執行工作的首要執行理念。執行工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進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依法執行的正當性,首先在於法律規定的正當性。民法典作為一部非常龐大的規則體系,許多內容與執行工作密切相關。民法典對涉執行的現行規則作出明確調整的,我們務必對相關的執行規則進行相應調整,以確保法律規定的正當性。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對照民法典,開展涉執行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對衝突規則提出廢改立意見,確保規則的正確和統一。同時,要不斷加強民法典的學習研究工作,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執行隊伍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執行規則的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強化公正執行理念

民法典第四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進一步強化了平等保護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公平正義的首要內涵,平等保護是該憲法原則在民事領域的體現。執行程序中,要進一步強化公正執行理念,貫徹落實平等保護理念。要嚴格遵守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適用條件和法定程序,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平等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產權。要暢通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等執行救濟途徑,平等保護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執行專項行動常態化等機制,進一步強化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權益的保護,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要關注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和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等條款的立法精神,在涉及監護、收養、撫養等人身關係案件執行中,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等原則,更加注重對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

(三)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對人的尊重,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一方面,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進一步突出了意思自治原則,突出了對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另一方面,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和個人信息保護,並對人格權範圍保持開放態勢,進一步完善了對人格尊嚴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護,成為我國民法典的一大創舉和重大特色。執行程序中,要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貫徹落實《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規定,進一步體現對執行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在保障勝訴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加尊重和保護被執行人的人格尊嚴。要尊重申請執行人對程序性事項的處分權,依法中止、終結執行;尊重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依法中止執行;尊重當事人的議價合意,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在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尊重被執行人有關直接變賣、自行變賣或者以查封財產融資等財產處理意願,依法妥善推進財產處置程序,等等。要始終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堅持文明執法,合理選擇執行時機、執行方式,不能超出民眾樸素認知,在確保能夠順利執行的前提下,儘可能平衡和保護被執行人的人格權。比如,在除夕、清明等重大節日或婚禮、壽宴、喪葬等特殊時點,要嚴格審慎採取執行措施;開展宣傳時,對涉及被執行人隱私或有損被執行人人格尊嚴的鏡頭、圖片作出相應的技術處理,使用規範的法律用語,避免使用「老賴」等具有貶損他人名譽含義的表述,等等。要精準適用失信懲戒措施,依法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嚴禁濫用懲戒,傷及無辜;適當設置寬限期,給予被執行人自救和修復機會,依法及時刪除失信信息,並積極探索推進失信懲戒的分級分類化發展,根據被執行人失信程度的不同分別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防止過度懲戒,損害被執行人的名譽權。要進一步強化執行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通過升級案件系統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嚴格保護當事人的身份、住址、電話、行蹤等個人信息,確保民法典總則和人格編關於保護個人信息條款落到實處;嚴禁公布、曝光與實現執行目的無關的當事人信息,對於違規洩密或者不當使用當事人個人信息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要合理把握執行創新和被執行人人格保護的邊界,在探索失信彩鈴、手機定位、限制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等爭議舉措前,要開展必要論證,聽取多方意見,既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提高執行效率效果,又要嚴守法律底線、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避免執行權的肆意擴張,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樹立綠色執行理念

民法典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新增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執行程序中,要樹立綠色執行理念,提高司法資源、社會資源等各類資源的效用,保護生態環境。要進一步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建立健全集約化查封和財產處置等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以適度的司法資源,努力實現最好的執行效果。要進一步加強執行聯動、協作機制建設,強化異地法院協作,加大網上事項委託辦理力度,加強與EMS等社會組織合作,推進異地網絡送達業務,減少異地出差、異地執行、異地送達,讓執行人員少跑腿、讓電子信息多跑路,推行低碳綠色執行。要進一步推廣網絡申請執行、網絡信訪投訴、網絡執行公開、網絡留言互動等做法,不斷拓展便民訴訟服務範圍,讓當事人更便利地獲得執行司法服務,節約當事人的成本和精力。要進一步加強對民法典新增生態破壞責任等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研究,加大執行力度,切實保護生態環境。

(五)樹立科技執行理念

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合同編規定了網絡環境下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在侵權編規定了利用網際網路侵權的相關責任,積極回應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執行程序中,要樹立科技執行理念,堅持與時俱進,積極利用科學技術,提升執行工作現代化水平。要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網絡侵權等新型財產、新型責任執行方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確保民法典相關內容得到貫徹落實。要積極藉助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5G等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技術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深化對執行案件質效及其他事務的管理,強化網絡查控、網絡評估、網絡拍賣等網絡執行模式,克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不斷提高執行效率,促進執行規範,不斷推進執行體系和執行能力現代化。

民法典對執行規則的影響

執行程序中,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相互交織,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相互交融。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涉及老百姓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與執行工作關係緊密。民法典調整了涉及執行工作的相關規則的,我們務必對相關執行規則進行相應調整,以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一)關於申請執行時效的計算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進一步對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及不作為義務的起算期間等作了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一百九十六條,沿襲了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2年延長為3年,並改變了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計算規則,明確規定了請求停止侵權、基於物權的返還請求權等相關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對人格權受侵害時相關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上述規定改變了有關訴訟時效的原有規則,總體上更加體現對債權人民事權利的保護。因此,有必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對申請執行期限制度做相應調整,對申請執行期限從寬把握。

(二)關於當事人死亡時的執行主體變更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質言之,繼承開始後,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都會存在遺產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職責。因此,如果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死亡,在遺產分割前,遺產管理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或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關於查封最高額抵押財產的通知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自其收到人民法院相關通知或知道財產被查封、扣押之日起確定。實踐中對上述兩個條款的理解不一,做法也不盡相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改變了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表述,明確規定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抵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根據上述規定,為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財產後,應當以合適的方式及時通知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由其通知抵押權人,避免最高額抵押權人因不知道存在查封、扣押而再次產生新的債權,影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受償。

(四)關於案外人異議問題

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益的,人民法院不得執行該標的。民法典對民事權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要件以及具體內容的修改都將對該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產生影響。比如,相比合同法,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和第七百四十五條分別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和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增加規定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再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對租賃合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增加了「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間」的要件,要求承租人已經按照租賃合同佔有租賃物。當案外人依據上述所有權或租賃權提出案外人異議時,需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調整審查認定的標準。

民法典對執行制度的影響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同樣的,民法典在執行領域的有效實施,為相關民事執行制度帶來不少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難題,亟待進一步研究解決。

(一)關於可替代行為的強制執行

根據傳統理論和現行執行規則,代履行通常是作為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方法予以規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3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民法典對現行執行規則進行了調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第一千條第二款和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均涉及債務人可替代行為義務的履行或責任承擔問題,但三者規定不盡相同。根據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所有可替代行為義務似都可以在訴訟階段直接轉化為金錢債權。根據第一千條第二款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種特殊的可替代行為,可以通過代履行的執行方法予以執行。根據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對於修復生態環境這種特殊的可替代行為,相關主體可以不經訴訟直接自行或委託他人替代履行,隨後在訴訟中要求賠償替代履行費用。綜上,民法典調整和豐富了可替代行為義務的傳統執行方法,既保留了傳統的執行方法,又允許當事人在訴前或訴中提前尋求救濟,二者如何做好銜接配合,有待進一步實踐探索。

(二)關於家事裁判的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時,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撫養權糾紛時,可能已經在尊重子女真實意願的基礎上作出裁判。當撫養權人根據該裁判結果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另一方交付子女時,是否還要再次適用上述條文、再次尊重子女意願,存在不小爭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在執行程序中,對於是否符合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是由執行機構判斷並逕行中止執行,還是將上述問題交由審判機構通過訴訟程序處理,均有解釋空間。

(三)關於一般保證人的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條規定的「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標準如何具體把握,以及所稱「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到底是指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裁判一般保證人承擔責任,還是指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強制執行,有待進一步明確。

(四)關於涉未成年人侵權判決的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由於該條第一款明確是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僅在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款。關於如何實現上述規定,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在審判階段只能判決監護人承擔責任,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通過追加有財產的未成年人為被執行人的方式,取得對未成年人相關財產的執行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突破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審判階段直接判決未成年人在有財產的情況下承擔責任,為強制執行未成年人的財產直接提供執行依據。二者如何取捨,亟待統一。

(五)關於執行轉破產

民事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都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處置以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但前者僅滿足個別債權人的債權,後者滿足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執行程序中有參與分配製度,可以解決多個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問題,但不能解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問題。相比較而言,破產程序更能體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平等保護。而且參與分配程序只能適用於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不得適用。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如果符合啟動破產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執行轉破產制度,在執行程序中將其轉入破產程序。但是否移送破產,仍要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由於個別當事人的利益與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並不一致,這種以個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的執行轉破產程序設計,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破產程序的啟動,影響了全體債權人的平等受償。綜上,現有的規則體系,針對不同主體適用不同的分配程序和分配規則,而且,在執行轉破產路徑不夠通暢的現狀下,僅僅依靠參與分配製度,難以真正實現債權人的平等保護。為此,有必要加快推進個人破產立法,對自然人的所有債權人予以平等保護,並進一步加強調研論證,對現行分配製度和執行轉破產制度進行改革。比如,可以研究在執行程序中,進一步強化職權色彩,當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已知所有債權時,按照查封順位清償普通債權,以提高執行效率,儘快實現債權人權益;當出現資不抵債等破產程序啟動情形時,弱化分配製度的適用,允許依職權啟動執行轉破產程序,讓所有普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平等對待。

民法典對執行立法的影響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牽頭起草民事強制執行法,對民事執行規則進行系統梳理和完善,相關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民事強制執行法的起草,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特色民事執行規則成熟完善的重要標誌。一方面,民法典作為我國第一部法典,在立法理念、立法技術、立法語言等方面,其所具有的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對於民事強制執行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啟發和借鑑價值。另一方面,民事強制執行之目的,是為當事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益。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對民事主體、民事權益及相應救濟等既有實體規則進行了整合、修訂和填充,必然將對強制執行立法產生影響。

(一)對標民法典,做好學習借鑑

從立法思想上,要學習民法典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從立法立場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強化權利保護,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從立法技術上,要學習民法典如何處理理論與實踐、國際化與本土化等之間的關係,如何體現科技性、網絡化、信息化等時代特徵,如何立足國情和實際,提高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如何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讓民事強制執行法更加順應時代潮流、人民需求、實踐需要,為推動執行工作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對標民法典,做好程序對接

民法典規定的相關實體權利,民事強制執行法中要規定相應的程序予以保障。比如,民法典順應經濟社會生活發展,在傳統物權、債權之外,明確將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以及極具時代特徵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民事財產權利。民事強制執行法也要充分考慮民法典關於民事財產權利的分類,擴大執行標的物的範圍,明確各類財產的執行方法。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受害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開展私力救濟,並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作為公力救濟程序法,民事強制執行法可以考慮仿效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2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為私力救濟預留程序接口。比如,民法典刪除了不同動產和權利設立擔保物權時的具體登記機關內容,建立了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民事強制執行法也應作相應安排。再比如,民法典設立單章新增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查封或者抵押前,債務人在其住宅上依法設定居住權且未出現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的權利消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必要尊重,可以參照「帶租執行」的方式,帶著居住權對住宅進行處置。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藉此規避執行的,可以通過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尋求救濟。

(三)對標民法典,做好權利拓展

民法典規定相關主體享有的實體權利,是否延及程序性權利,有待進一步研究。比如相比合同法,民法典進一步強化了債的保全力度,將代位權的權利範圍從到期債權擴展至債權及其從權利,將撤銷權的可撤銷行為範圍從放棄到期債權擴展至放棄債權,並增加了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情形,為債權人提供了更加周延的保護。但是,納入代位權範圍的從權利是否包括申請執行、提出執行異議等公法權利尚有爭議;執行程序中凍結智慧財產權、採礦權等時,能否類推適用代位權制度,由申請執行人代位申請續期尚不明確;民法典中關於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是否包括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申請等也有解釋空間。為此,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在民法典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執行程序面臨的特殊問題,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擴大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覆蓋範圍,以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標民法典,做好平衡兼顧

一般而言,民法典確立的實體規則,執行程序中應當予以尊重適用,但縱觀各國立法例,都從執行工作的實際出發,為實現執行目的而對某些特定實體規則予以排除,以平衡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比如,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修改了物權法規定,明確規定了抵押權對轉讓後的抵押財產享有追及效力,但在執行程序的司法拍賣中,為平衡保護各方權益,可以考慮採取塗銷主義,遮斷抵押權人對司法拍賣買受人的追及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明確限定了婚姻期間夫妻一方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執行程序中,為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特殊規定,以推進共同財產的執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沿用物權法條款繼續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得抵押,在民法典新增規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執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從物盡其用角度出發,允許當事人在查封財產上設立抵押以融資償債,有待進一步探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修改了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抵銷的要件,增加了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但書內容,執行程序中為防止當事人規避執行,是否有必要對當事人之間的上述合意予以限制,值得進一步研究。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條規定了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的效力及其限制,法院的司法拍賣行為是否受其限制亦或有自身特殊規則,有待進一步探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改變擔保法的規定,明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執行擔保中,如何遵循上述規則,有待進一步明確。此外,鑑於強制執行法的正式出臺尚需時日,在此之前,有必要通過廢改立現行執行規則,確保過渡期間民法典的貫徹落實。

紮實做好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奮力開拓執行工作新局面

作為一部實體法,民法典的實現,有賴於民事訴訟程序、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支撐和保障。離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民法典對人民權益的切實保護可能只是一個宣言式口號。為此,人民法院要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精神,不斷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始終保持執行工作高水平運行,不斷提升執行效率效果,及時實現民法典保護的各項人民權益。

一是要深化綜合源頭治理

要深刻領會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則,主動服務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2019年1號文件,根據2019年發布的執行工作五年發展綱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不斷健全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不斷加強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建設,推動執行工作長遠健康發展。

二是要深化執行信息化建設

要加強智慧法院建設,強化新技術應用、系統整合和平臺集成,為準確適用民法典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要進一步升級健全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斷提升執行辦案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紮實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優化執行指揮系統管理功能,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監管職責,深化「三統一」管理模式變革。全面推廣智慧執行,打造集案件管理、訴訟服務、信息公開、培訓宣傳等一體化的綜合性移動平臺,進一步提升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三是要進一步促進規範執行

要樹立民事審判執行新理念,改革完善執行體制機制,做好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清理和制定工作,確保民法典順利實施、正確適用。出臺股權執行等司法解釋,不斷完善執行規則體系,依託信息技術,強化對案件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紮緊執行權的「制度籠子」。要準確認識和把握各級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能定位,壓實對下監督管理責任,把監督管理的重心放在對下管理和對執行實施案件規範性、合法性的監督上。要重點加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監管,確保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甄別和執行,經受得住歷史檢驗。深化陽光執行,拓展信息公開範圍,確保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以公開促規範。

四是要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

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是落實民法典關於強化民事主體權利保護力度要求的實際舉措。要通過執行工作實現對各類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更有力地保護私人合法權益,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要通過執行工作強化規則意識和誠信精神,依法適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拓展失信聯合懲戒的深度和廣度,始終保持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強大震懾。適時開展專項執行活動,集中力量,加大力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是要持續打造執行鐵軍

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改革,全面推行以法官為主導的團隊化辦案模式,充分發揮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司法警察、書記員等執行人員的不同職能作用,形成強大合力。依託執行學院及與高校資源的整合,加強執行業務培訓,特別是加強有關學習貫徹民法典的培訓,提升隊伍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斷強化執行管理,繼續開展執行「一案雙查」工作,加大對執行實施環節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確保公正廉潔執行。

民法典的頒布,在中國法治建設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開啟了中國法治新時代。民法典與民事強制執行工作聯繫緊密,所涉內容全面豐富,相關問題疑難複雜,一文難盡。民法典的貫徹落實,對執行工作而言,既是挑戰,更是機遇。相信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法典將在執行領域得到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執行工作將迎來新的發展、邁上新的臺階、走進新的時代。

作者:孟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執行局局長)

來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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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讀丨最高法執行局局長解讀民法典對強制執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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