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流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

2020-12-16 中國青年報

  據《海口晚報》報導:阿亮與阿進均出生於1987年,2003年兩人因涉嫌搶劫、搶奪被逮捕。日前,兩人分別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年。聽到判決,兩人傻了:「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負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

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可是,「18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說法似乎在當前很「流行」。也正是這種錯誤認識,使涉世不深的阿亮和阿進走上了犯罪道路。

  「18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的說法之所以「流行」,也許有多種原因。可是,只要留心一下媒體,恐怕不難發現,「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正在越來越多地由「說法」變成現實。特別是「18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的做法,在司法機關正在「流行」。比如現在檢察機關進行的所謂的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暫緩起訴」之類的改革,就大有燎原之勢。雖然該制度剛起步時,就曾遭到社會各界關於此制度是對未成年人「法外施恩」的質疑,但這些指責卻在一片「關愛」未成年人的熱情中被檢察機關忽略。

  我們還可以發現,這種「寬容」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已經從最初偶然的情節輕微的盜竊犯罪,逐漸擴大。前幾天,廣州一家檢察機關可能要對4名不滿17周歲搶劫傷人的未成年人「不起訴」。要知道,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犯罪是連14周歲的人都要負刑事責任的「嚴重犯罪」啊!類似檢察機關這種改革,不正是逐漸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責任」變成現實嗎?我不知道,如果阿亮和阿進聽說廣州那4名同是搶劫犯罪的少年當真被「不起訴」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感想?但我更想知道的是,「不起訴」的結果在那4名被「特赦」的少年以及在社會各界群眾的心中,會不會產生「噢,原來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只要認罪,就可以不被追究」的想法?面對這樣的想法,我們能簡單地說這就是一種錯誤認識嗎?司法機關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做法難道不是誘導人們產生這種錯誤認識的根源嗎?

  在一個法治社會,需要的是一種規則意識。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讓他們看到法律的存在,而且必須得讓他們知道在違反法律時要面對的法律後果。如果不能使未成年人及時樹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負法律責任」的規則意識,那麼就可能有更多的「阿亮」、「阿進」心存僥倖,去危害社會,這將是一個多麼可怕的後果啊!從這種意義上講,那種認為只有「不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不給犯罪的未成年人留下汙點」,才能更好地「挽救、教育、感化」他們想法,難道不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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