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鄧某有一塊林地,2008年村子附近建起一家電化廠,毗鄰鄧某家林地。為方便生產,電化廠有意從鄧某處取得林地使用權。經多次協商,電化廠和鄧某籤訂林地轉讓協議,約定鄧某將其名下林地使用權轉讓給電化廠,轉讓期限為30年。電化廠在轉讓協議中承諾,不改變林地用途。但是從2018年開始,電化廠在林地對面的斜坡上傾倒廢石礦渣。部分廢石礦渣滑落,日積月累,案涉林地逐漸被覆蓋。眼見林地被毀損,鄧某要求電化廠停止侵害。電化廠不予理會,認為林地使用權已轉讓,鄧某無權幹涉。雙方協商未果,鄧某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某法院經審理,判令電化廠停止侵害。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礦藏勘查、開採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確需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轉讓林地使用權,受讓人亦只能從事農業生產。本案中,雖然鄧某已將案涉林地使用權轉讓給電化廠,但電化廠只能使用林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等農業生產。若要改變林地的用途,用作建設用地,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因此,電化廠佔用案涉林地堆放廢石礦渣的行為構成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鄧某有權請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瀛臺律師提醒】
近年來,為增加農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生產,國家鼓勵土地流轉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否則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