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該怎麼辦?當然是去法院告Ta!!!
某公司會計滿某鳳,是這麼想的,也是這麼做的,
但是,她卻被法院判了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究竟怎麼回事?
滿其鳳為某公司的會計,1997年至2000年間,林某從該公司處批發柴油對外銷售,與滿其鳳互有往來。在經濟往來中,被告人滿其鳳與林某形成了債權關係,林某向滿其鳳出具了兩張分別為15萬元和4萬元共計19萬元的借條。
2000年,林某償還了上述19萬元本金及利息,已實際履行完畢上述債務,但兩張借條仍留在滿其鳳處。
翻出借條,心生一計!
2015年,滿其鳳於家中整理時發現了兩張借條,她在明知林某已向自己履行完畢債務的情況下,於2016年11月25日以上述兩張借條將林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償還本金19萬元及利息約90萬元。
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後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滿其鳳要求被告林某償還借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滿其鳳隨後上訴至中級法院。
2019年5月17日,法院以該案爭議事由的合法性存疑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後,被告人滿其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滿其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滿其鳳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罰執行未完畢,應當數罪併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海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滿其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連同前判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如果對方還過錢了,為什麼借條還在我手上?我現在有憑據怎麼就不能追討欠款?
說法:這筆錢對方已經償還了,這是既定事實,現在拿借條出來要求對方重複償還,不僅不厚道,還違反了刑法規定。
滿某鳳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了虛假訴訟罪。
另外,她被判處11年,是因為這裡她還涉嫌一個貪汙的罪名,屬於數罪併罰。
相關法條:
根據刑法第307條以及最高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沒有轉帳記錄等或者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還款的情況下,對方拿出舊借條怎麼辦呢?如何避免吃虧?
說法:這種情況要提醒各位注意:第一,還錢給別人時,一定要當場銷毀借條;第二如果對方說借條找不到了,那麼可以要求對方現場寫一份收據;第三建議大家最好不要通過微信或者現金方式還款,儘量使用銀行流水轉帳,這樣留下的證據更清楚且好調取。
小結:
老一輩經常跟年輕人講:「人心可畏」,所以借錢寫了借條的小夥伴們一定要記得:第一,借錢一定要借來源合理的資金,如果債權人東窗事發自己也免不了關係。第二,還了的錢一定要記得與債權人索要並銷毀借據,而自己也要保存還款憑證和銀行轉帳記錄,避免哪天債權人以此漏洞索要更多回報。
來源: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廣州普法
莫建浩律師,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擁有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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