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保監會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籌財險監管資源,完善財險公司監管工作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確立了改革目標,明確了基本原則,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監管主體職責進行了劃分,釐清了銀保監會和屬地監管局的監管職責分工,明確了監管橫向、縱向聯動的主要工作內容。一是監管對象劃分。綜合考評公司業務規模、行業影響、股東背景、機構類型、發展階段等指標,將87家財險公司和13家再保險公司劃分為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其中,直接監管公司36家,由銀保監會承擔監管主體職責,其餘64家為屬地監管公司,由屬地銀保監局承擔監管主體職責。二是監管職責分工。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主體職責,協同監管局配合做好轄區內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三是監管聯動。通過建立監管聯動會、信息共享、專項工作交辦等機制,加強監管聯動,統一監管思路,分享監管信息,通報風險問題,推動部署下一步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四是動態調整。改革實施後,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法人機構監管主體職責參照本《方案》執行。
《方案》的印發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順應新形勢下加強機構監管的重要舉措,對落實監管主體責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深入推進監管改革,持續加大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力度,多措並舉治理市場亂象,有效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推動財險業高質量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籌財險監管資源,完善財險公司監管工作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案》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工作,為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體制機制,在廣泛調研和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本《方案》。《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是統籌監管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監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有效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推動行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方案》對監管對象劃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均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調整後,綜合考評公司業務規模、行業影響、股東背景、機構類型、發展階段等指標,我們將87家財險公司和13家再保險公司劃分為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其中,直接監管公司36家,由銀保監會承擔監管主體職責,其餘64家為屬地監管公司,由屬地銀保監局承擔監管主體職責。
三、《方案》對監管職責分工作了哪些規定?
《方案》對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監管主體職責,協同監管局配合做好轄區內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
四、《方案》對監管聯動作了哪些規定?
《方案》規定,通過建立監管聯動會、信息共享、專項工作交辦等機制,加強監管聯動,統一監管思路,分享監管信息,通報風險問題,形成監管合力。
五、《方案》與相關監管規定如何銜接?
前期,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此次改革之後,直接監管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辦理。
《方案》涉及的產品監管事項將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7號)執行。
改革實施後,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法人機構監管主體職責參照本方案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
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統籌監管資源,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工作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中與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執行。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事項仍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7號)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7月16日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統籌財險監管資源,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工作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依據銀保監會「三定」方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精神要求,貫徹落實銀保監會黨委對財產保險監管工作的批示指示,進一步統籌監管資源、理順監管體制機制、明晰監管職責分工,促進監管協同聯動,全面提升監管質效,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審慎監管。以審慎監管為基礎,綜合分析公司經營指標和風險數據,評估研判行業整體風險水平和發展趨勢,維護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風險監管。突出風險導向,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有效防範化解處置風險事件。
(三)分類監管。對機構主體科學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度。
(四)聯動監管。強調全國監管一盤棋,合理統籌系統監管資源,構建上下聯動與橫向聯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三、監管對象劃分
除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外,87家財產保險公司和13家再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6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64家。具體劃分見附件1。
四、監管職責分工
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釐清分工,明晰職責,各司其職,權責對等,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有效性。
(一)銀保監會統籌監管整體政策。包括提出監管工作目標規劃和工作重點,統籌機構管理,統籌監管標準,統籌監管數據,統籌監管報告,統籌監管協商聯動機制等。
(二)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監管主體職責。監管主體職責包括:市場準入退出管理(見附件2)、非現場監測和風險分析、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準備金監管、產品監管、資金運用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信訪舉報投訴處理、現場調查、現場檢查、實施行政處罰、案件監管、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等(見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機構分布確定協同監管局。協同監管局配合銀保監會或屬地監管局,做好轄內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
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法人機構監管主體職責參照本方案執行。
五、監管協同聯動
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協同監管局建立橫向聯動、縱向聯動的有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分工協作、協調一致的總體目標。
(一)建立監管聯動會議機制。建立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協同監管局多方參與的監管聯動會議機制。定期由承擔監管主體職責的機關牽頭召開聯動會議,統一監管思路,分享監管信息,通報風險問題,推動部署下一步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並完善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協同監管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構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臺,明確信息共享範圍、內容、頻率、流程等,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性和有效性,維護監管政策一致性和權威性。
(三)建立專項工作交辦機制。充分發揮銀保監局貼近市場、熟悉情況的優勢,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建立專項工作交辦機制。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有關監管工作交由屬地監管局或協同監管局承辦。
附件:1.監管對象劃分
2.市場準入退出監管職責
3.除市場準入退出外的其他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