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為優化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人居環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秀美、便捷、有序、宜居、宜業」的吉安城。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2017〕1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2017〕7號)的規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徵收該項目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現將《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吉府字〔2018〕92號)公告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
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
二、徵收範圍
吉州大道以東,陽明西路以南,石陽路以西,中山西路以北。詳見房屋徵收紅線圖。
三、徵收期限
本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籤訂期限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內完成。
四、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徵收部門: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吉安市吉州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委託實施單位:吉安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吉州區白塘街道辦事處
五、徵收現場辦公地點
現場辦公點:上青塘村(臨吉州大道),聯繫電話:8280206。
六、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見附件)
七、房屋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同時,所涉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收回;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時,其集體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序徵收為國有土地。
八、本公告發布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和租賃、抵押、典當房屋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並停止辦理營業執照、水、電、煤氣、網絡、戶口分戶和遷移等手續,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九、被徵收人對《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吉府字〔2018〕92號)不服的,可自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7月6日
附件:
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
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為優化吉州區新村小學西側片區人居環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秀美、便捷、有序、宜居、宜業」的吉安城。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2017〕1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2017〕7號)的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
一、房屋徵收範圍
吉州大道以東,陽明西路以南,石陽路以西,中山西路以北。詳見房屋徵收紅線圖。
二、房屋徵收期限
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期限為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內完成。
三、房屋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吉安市吉州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實施單位:吉安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吉州區白塘街道辦事處
四、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
(一)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1.私產房的補償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選房順序,按籤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先後順序進行。
(個人住宅
①貨幣補償。按照《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2017年版)的規定,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貨幣補償。
②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等面積調換。按照《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2017年版)的規定,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
由於規劃設計等原因,安置房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面積部分按以下辦法結算:超出部分在10%(含,下同)以內的,按市政府確定的1940元/㎡價格結算;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如果安置房面積小於被徵收房屋面積時,面積差額部分給予貨幣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對個人住宅徵收補償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36平方米。徵收產權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且屬於被徵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時補齊36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1940元/㎡執行,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於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築面積結算。
(
①貨幣補償。按照《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2017年版)的規定,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按產權比例分別給予單位和個人貨幣補償。其中:「單位產權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扣除土地區位價中40%的土地出讓金後進行補償,「個人產權部分」按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補償。
②產權調換。其安置房面積依據被徵收房屋證載面積(含單位產權部分的面積)給予等面積調換,其中:「個人產權部分的面積」調換的安置房,按前款評估的「個人產權部分」的價值結算差價。「單位產權部分的面積」調換的安置房按1940元/㎡結算;不再享受10%的面積優惠,如規劃設計等原因超出面積部分,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安置後,該安置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
非住宅分為:營業性用房和非營業性用房。其中營業性用房包括商鋪類用房(門面房、商鋪等)、商鋪類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場、超市、商業寫字樓、旅館、餐館等)。
①貨幣補償
營業性用房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非營業性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②產權調換
被徵收時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為營業性用房的,實行等面積調換並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由於規劃設計等原因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房地產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被徵收時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為住宅,但屬臨街同時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持續營業至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超過一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徵收時只對30平方米內(超出的計入住宅面積,不足的據實計算)部分按商鋪性質進行市場評估並給予貨幣補償,同時30平方米內的面積還可計入住宅的面積給予產權調換,但要結清差價。
產權調換的選房順序,按籤訂補償協議的先後順序進行。
2.單位自管房的徵收
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自管房,只給予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的,根據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按「補房不補地」或「補地不補房」的徵收政策執行;土地性質為住宅用地的,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扣除土地出讓金後進行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
1.搬遷費
(1住宅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8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應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
(2非住宅
①營業性用房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②非營業性用房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8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3)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涉及的電話、空調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相關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具體標準為:固定電話158元/戶;有線電視120元/戶;管道煤氣1200元/戶;寬帶上網200元/戶;分體壁掛式空調200元/套;分體立式空調300元/套。
2.臨時安置費
(1)被徵收房屋屬住宅並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8元/平方米•月的臨時安置費。現房安置的,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期房安置的,屬多層建築的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屬高層建築或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混合安置的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標準2倍給予臨時安置費。
(2)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或支付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1.營業性用房中的商鋪類用房每月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給予停產停業補償;商鋪類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每月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對被徵收人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2.對因房屋徵收而發生的設備搬運,安裝費用,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築物等補償,由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據實評估確定。
(四)被徵收房屋的補助標準
1.私產房補助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籤約完成搬遷並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增加下列補助:
(1)被徵收房屋屬個人住宅的,對被徵收人一次性增加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作為補助。
(2)非住宅:營業性用房增加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15%的補助;非營業性用房增加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10%的補助。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被徵收人,符合市、區有關救濟、優撫條件的,可優先享受相關的救濟和補助。
2.公產非住宅補助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籤約並完成搬遷的,對營業性用房增加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10%的補助;對非營業性用房增加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3%的補助。
(五)對被徵收人的獎勵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徵收部門可根據徵收進展情況,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2017年版)規定的辦法和標準,對被徵收人給予分段、分棟或分片獎勵。
五、集體土地上被徵收房屋
(一)徵收補償方式及標準
被徵收房屋補償方式分為兩種,即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1)個人住宅
①被徵收房屋屬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正房及附屬建築按重置價格折舊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
②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籤約完成搬遷的,在給予評估補償款基礎上,除按合法正房面積給予被徵收人1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補助外,另再給予合法正房面積評估價值20%的補助。
被徵收人領取補償、補助後自行安置,不予發放過渡費;附屬建築不增加補助和獎勵。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正房不予增加補助。
(2)「住改非」房屋
「住改非」房屋:將具有合法建房手續的住宅房屋,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後作為店面使用,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持續營業至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超過1年以上的房屋。徵收「住改非」房屋時30平方米內參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評估補償。
「住改非」房屋門面補償後,其面積仍可參與產權調換,但不享受補助。
(3)公用建築
對祠堂、村集體辦公樓等集體公用建築,徵收時不作產權調換,按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實行貨幣補償,給予1200元/㎡的一次性補助,但不享受獎勵。
2.產權調換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或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1)選擇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文件執行的
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執行的,即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重置價折舊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結算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並給予被徵收人合法正房面積4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安置時對安置房總建築面積和人均住房面積雙指標控制,實行面積限量安置,超面積貨幣補償。符合安置條件的,按其徵收的合法正房面積進行安置,但每戶安置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且人均安置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被徵收合法正房面積超出安置總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不符合安置條件且徵收房屋後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價格給予安置。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內享受安置價格,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價格結算;附屬建築不參與產權調換安置,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後實行貨幣補償。
安置房分配根據「誰先搬遷、誰先選房」的原則,統一實行國有土地性質的安置房安置,安置價格按1450元/平方米執行。
(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的
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其房屋的補償及補助、獎勵標準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房屋產權調換後,被徵收合法正房剩餘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的,可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其他補償標準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管線設施遷裝補助費與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前述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管線設施遷裝補助費一致。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中第二章「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水井、糞窖(水池)、水泥地面、沼氣池、圍牆、果樹等附著物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中第三章「水井等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執行。
(三)被徵收人的獎勵標準
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籤訂房屋徵收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其徵收正房面積300-600元/㎡給予獎勵,附屬建築不給予獎勵。
六、安置房基本情況(含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及集體土地上被徵收房屋)
(一)安置房地點:私有住宅就地安置與就近安置相結合。
(二)安置房情況:安置房價格由評估機構確定,安置房的戶型、面積等相關資料另行公布。
七、本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特殊情況未盡事宜由徵收部門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