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規定應闢專章
物權法草案審議實錄之二審議實錄 法制網記者 陳麗平
物權法草案對海域使用權作了原則規定。在前不久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五次審議時,許多常委委員建議,草案應設專章對海域使用權作出規定,同時刪除第122條規定的漁業養殖權。
「物權法草案中僅僅對海域使用權規定了一條,內容不夠充實,建議對此設專章規定。」
———毛如柏委員
毛如柏委員認為,草案將海域使用權作為物權的內容規定下來,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符合海域使用權的特徵,有利於對海域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是,物權法草案中僅僅對海域使用權規定了一條,內容不夠充實,建議對此設專章,對海域使用權的內涵、海域使用權的取得、出讓合同、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規定。
葉如棠委員對專章設立海域使用權制度也表示贊成。他說,海域使用管理法在2001年立法的時候已經明確了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應該與其他用益物權一樣,單獨設一章。
宋照肅委員說,物權法原則規定了海域使用權,這是我國物權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創新,是一件各界都關注的大事情,具有重大意義。完全贊成作這樣的規定。同時,建議在草案第三編用益物權中專章規定海域使用權。因為海域作為國家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與土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價值,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物權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應該系統確立海域物權法律制度。這是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也是符合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王學萍委員認為,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海洋作為藍色國土,已經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根據國際公約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主張管轄的海域面積達到300萬平方公裡(其中內水和領海38萬平方公裡),海面約佔陸地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一。這是一塊中華民族未來賴以生存的重要戰略空間,關係到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岸線為界分別規定了土地和海域的所有權及用益物權。海域在物理特徵上與土地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但從法律性質上來講,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都是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因此,為了使我國物權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時代特徵,有必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物權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專章規定海域使用權。具體來說就是要在第13章「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之後,設專章作第14章。主要規定海域使用權的設立、流轉、登記、行使、保護等內容。
「海域作為藍色國土,是與土地同等重要的國有財產。」
———李春亭委員
王濤委員認為,海洋作為我們國家藍色的國土,而且面積那麼大,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只簡單的在草案裡提一下是不夠的。實際上現在海洋的利用是非常熱的,包括養殖業、海底資源的開採、旅遊業、運輸業,這麼大面積的海洋要利用起來,必然就牽扯到相應的權利保護,包括使用權、轉讓權等。雖然我們有海洋法,但是海洋法涵蓋不了物權法方面的內容,因此,建議本法加重海洋方面的分量。
倪嶽峰委員說,草案明確規定了海域使用權,這十分重要,有利於完善物權法律制度。過去,我們對海洋重視不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和環境的壓力使海洋作為戰略資源日益受到關注。海域使用權,具有明顯的用益物權的特徵,不僅實現了海域的國家所有權所產生的國家利益,而且也較好地解決了漁業養殖海域的物權保護問題。建議草案對海域使用權的規定能更加具體一些。
李春亭委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後,專門到海洋部門、水產部門作了一些調研。他建議物權法應當關注海洋,建議專章規定海域使用權。
李春亭說,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陸地資源不足。但是,海洋在接替和補充陸地空間和資源等方面有著巨大的潛力與戰略意義。據統計,我國「藍色國土」能長期提供60%左右的水產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氣、約70%的原鹽,每年還可為幾億人口的沿海城鎮提供豐富的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目前,我國是世界第一養殖大國,養殖產量佔世界養殖總量的70%;港口吞吐量和貨櫃吞吐量已經連續三年位居世界第一,90%以上的外貿貨物運輸是通過海上運輸實現的;濱海旅遊業已快速發展成為第一大海洋產業;海洋原油產量突破3000萬噸,海洋天然氣產量突破了62億立方米。2005年,沿海有41個海洋經濟強縣入選全國百強縣。可以說,海域作為「藍色國土」,是與土地同等重要的國有財產。
「在法律性質上,土地使用權派生於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海域使用權派生於國家海域所有權,是與土地使用權並列的典型的用益物權。物權法作為國家民事領域的基本法律,不應當只關注陸地,還應重視海洋,建議專章規定海域使用權。」李春亭說。
草案規定的「漁業養殖權」與海域使用權存在嚴重法律衝突,需要修改或刪除。
———王學萍委員
毛如柏委員認為,在已經將海域使用權明確為物權的情況下,再將漁業養殖權確定為物權,這就有可能將同一個海域設定兩個物權,在實踐中很有可能會造成混亂。建議將漁業養殖權設定為行政許可權,因為它是在已經取得海域物權的情況下,對該海域物權如何利用的問題,從性質上看,漁業養殖權完全符合行政許可的性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也認為,漁業養殖權是否屬於物權是值得研究的。物權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中沒有講「種植權」、「建築權」,而這裡的養殖實際上是海域或水域使用的具體形式,是否要作為用益物權來表述值得研究。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高之國說,物權法草案同時把海域使用權和漁業養殖權規定為用益物權,客觀地講是很不嚴肅的。首先,可能會造成兩個行政主管部門在工作上的不協調。在同一個海域,兩個主管部門都有物權法的依據,這兩個部門如何合理地實施這部法?其次,通過制定物權法否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漁業法裡的合理規定,這在理論上講不通。再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造成混亂。試想,我取得了海域使用權,我的鄰居取得了漁業養殖權,我們兩個人都告到法院,讓法院怎麼判這個案子?原告和被告按照物權法都擁有合法的用益物權。
王學萍委員進一步提出,草案規定的漁業養殖權與海域使用權存在嚴重法律衝突,需要修改或刪除。關於漁業養殖問題在漁業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已經有具體的規定,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漁業養殖權。如果物權法在海域範圍內,創設一個國家法律從未規定、也沒有實踐基礎的漁業養殖權,就意味著在我國的海域進行養殖活動要同時被確定兩個性質和內容相同的用益物權,就是海域使用權和漁業養殖權。這種「一物兩權」,不僅在法理上有悖於「一物一權」的原則,而且在實踐中產生嚴重的法律衝突,導致各部門都想盲目用海,各部門多頭管理尤其是漁業養殖與港口錨地、濱海旅遊爭海,造成用海糾紛不斷,海洋環境惡化等問題。當然漁民的利益應當得到保護,其中最重要的保護就是依法賦予海域使用權與內陸水域使用權。激辯:宅基地到底讓不讓買物權法草案審議實錄之一(責任編輯:鄭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