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公開熱點內容 房屋土地使用權可超過70年

2020-12-11 搜狐網

  居民所住小區的公共區域產權屬於誰?住房使用權能不能超過70年等問題備受老百姓關注,這些問題也使得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成為焦點,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物權法(草案)中的一些熱點問題作出了相關解釋。

  昨日上午,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後宣布說,經委員長會議決定,物權法(草案)將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物權法立法情況。本報是中西部地區惟一受邀媒體。

  這是自公務員法之後,全國人大第一次在一項法案起草期間舉行專門的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說,物權法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除了要下發徵求意見通知、召開新聞發布會外,還將在中國人大網站開設物權法(草案)專欄等等。物權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

  記者:許多人對物權的概念是比較陌生的,甚至有人誤認為物權法是物業管理法。請問物權到底是什麼樣的概念?

  王勝明: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包括耕地、草原、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道路、通訊、電力、天然氣等基礎設施,還包括住房、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等建築物。老百姓居住、工廠蓋房都是不動產。動產的概念也非常寬,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各種工廠的機器設備,你們家裡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機都是動產的範圍。

  物權法通過規範物權人有哪些權利負有哪些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物權法的規定是否過細?成都商報:物權法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這部草案對社會生活的一些具體情況規定得太細,會不會導致這部法律很快過時呢?

  王勝明:在第十二次常委會會議上,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了相同的問題,就是這個草案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空調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簷滴水,哪些該寫哪些不該寫,這個粗細怎樣掌握?我跟你說句實話,這活兒不太好幹。

  這次第十六次常委會會議上拿出的物權法(草案),有不少常委會委員都說比過去有進步,修改得比較好,但是還有不滿意的,就是說有的地方規定得太細,是否還可以簡化。我個人認為不必有這樣的擔憂。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於規定得是小還是大,是在於規定得是否合理,在於體現的精神和原則是否正確。如果法律的原則是對的,背後的法理是對的,老百姓是接受的,與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數的行為規則是相符的,寫得再細也會有生命力。不動產的統一登記機關是誰?

  成都商報:三審草案採納各方意見,首次明確將統一不動產的登記機關,請問不動產的登記機關最有可能是誰?

  王勝明:我國有關不動產的登記機構比較多。城市房屋有它的登記,不動產還有林地,林地也是分別登記的,不動產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也是分別登記的,特別是城市的房地產是否要搞統一登記?這些問題都涉及到我們的管理體制和方式。我可以透露的是,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籌備統一登記法,到時候這個問題可以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至於機構問題,許多學者,包括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都認為應該規定統一的登記機構。這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於這個問題反覆研究以後表了兩個態:第一,國家應當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登記機構不能長期分散下去。至於統一的範圍,是否把林地和耕地都規定進來,統一登記的辦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統一的登記制度建立以前,老百姓可以向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制度一併辦理提供便利。

  統一登記機構涉及到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本身也有一個過程,所以法律委員會經過反覆研究以後,在草案當中進行了以上兩個規定。當然,這個問題我們以後可以進一步討論。「拾金不昧」可拿報酬?

  記者:前段時間聽說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拾金不昧者給予相應的報酬,對這個問題,草案怎麼規定的?

  王勝明:這個問題媒體已經報導了很多,都是說草案規定「拾金不昧」要拿報酬。社會上意見很大。我今天在這裡澄清一下,關於報酬的問題,物權法草案並沒有明確進行規定。在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對於這個問題一直是很慎重的。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權利和義務對等。既然有義務,也應該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包括多數學者都主張,撿到東西以後,返還失主時,應當得到一定的報酬。在不少國家,包括德國、日本,返還拾得的遺失物有權得到報酬。

  當然也有另外一種反對意見,認為這與「拾金不昧」的道德傳統相違背。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報酬計算問題,假如我們規定給予20%的報酬,若掉了一個護照或合同文書,20%怎樣進行計算?

  所以我們規定,如果失主作出承諾,在拾得者返還時,應該說話算數。當然,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還可以發表不同意見,可以共同把這個問題規定好。國家財產誰來代表?

  記者:國家也是物權的主體,那麼這個主體的概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國務院,或是其他的國家機關來代表?

  王勝明:國家所有權是應該由一個單位和個人來進行的。誰來代表和行使這個權利,有的在物權法當中給予了明確,有的還沒有進一步明確。

  國有財產可以大概劃分為三塊。一是耕地、草原、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二是國有企業的財產;三是國有企業以外的國家機關,包括常委會機關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等單位的財產。對於自然資源,有關法律都明確規定,水資源、礦產資源、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且明確規定了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國有企業方面,物權法(草案)第57條明確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和地級政府,依照法規分別代表,不是國務院一家,而是分別代表相應的所有權。

  比較複雜的是國家機關佔用的不動產與動產,以及國家投資舉辦和興辦的教育、科學、文衛(像博物館這樣的單位)佔用的財產。他們的問題之所以複雜,和文化體制和出版體制正處在改制過程之中有很大關係。新聞連結小區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物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所關注的內容和老百姓生活緊密相關,通常百姓生活中遇到的、有待解決的問題在法條中都有所體現。

  記者昨天隨機採訪了部分市民,對於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草案),他們尤為關注的是和住房相關的條款。一些居民表示,現在很多開發商慢慢地把綠地佔有了,實際上影響了業主的權利。很多開發商沒和業主商量,就拿走了一些業主共有的東西。

  物權法(草案)中規定,小區內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等,除非是作為公共設施或者事先約定,原則上都歸全體業主共有。草案指出,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些情形,要經過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此外,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權人有權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意味著,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超過70年。

  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軼表示,延期使用要交納相應使用金,如果建築使用權期限截止的時候,如房屋管理部門拒絕了房屋所有者的申請,房屋權利人有權就此對遭受到損害要求國家進行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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