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試解房產70年困局
(前言)
花費巨資購買的房產,卻沒有下面的土地所有權
70年的使用權困局,成為懸在國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難道我們辛苦還完房貸,還要留一筆錢等著購買土地使用權?
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能否讓房子不再成為空中樓閣?
策劃 張東生 吳金 執行 許十文 覃西東 商羽 插圖 李峰
70年後,我的房子是空中樓閣
特約記者 覃西東 北京報導
「最近覺都睡不安穩,做夢都在想,我這房子是不是買虧了。
」張富自嘲,自己剛剛當上「房奴」,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就碰到了新的煩惱。「大家都在談論70年大限,我這裡只剩60年了。」無恆產者無恆心,張富並不覺得自己是杞人憂天,相反後悔自己粗心大意後知後覺,現在才仔細想過這個問題。
他今年在東三環附近買了套100多平米的二手房,6年左右的房齡,細看房產證和合同才發現,土地使用權在開發商手裡又沉澱了4年。
學工科出身的張富並不富裕,1996年到北京上學,畢業後進入企業工作,工作6年的積累,加上老婆的積蓄和家裡的部分支持,30多萬也只夠三分之一的房價,現在每月要供幾千塊。
讓他鬱悶的是,現在房產證還押在銀行手裡,幾十年之後還清貸款真正「當家作主」了,自己的產權還是不完整。「房子是我的,房子下面的地不是我的,只有使用權,土地到期了這房子不就是空中樓閣了麼?」
70年後,我的房子怎麼辦?在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候,空中樓閣之虞——懸在每個有房或將會有房的中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70年大限溯源
按照法律專家的解釋,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國家和集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數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項福利。
住房制度改革以後,私人,特別是城鎮居民,普遍可以擁有自己的房屋,這時候就出現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一致的問題,法律上的解決之道,就是通過在所有權上設定一個用益物權,也就是土地使用權。
在制定中的物權法裡,這叫「建設用地使用權」。它和所有權的最大區別就是,所有權是無期限的,而用益物權是有期限的。按現行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
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要比這個年限長。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權就存在,這跟土地使用權的有期限性產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飄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但是研究過改革歷史的人說,當初能定到70年就顯屬不易。
在1980年代的民商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中,所有權是分等級的,國家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私人的土地使用權要鎖定一個期限,否則無限的使用權將取代所有權。1987年深圳特區嘗試國有土地出讓時,憲法和法律明文禁止土地交易。1988年修憲對此解禁,199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立了這個年限。
追究這個數字出臺的依據,有人說是「拍腦袋拍出來的,沒有特別充分合理的依據」,有人分析認為是經過決策論證的,包括對香港經驗的借鑑,從一個成年人開始擁有房產始,可以行權的期限不超過70年。
說不清翔實依據,也正符合「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路徑,先給個較長期限,問題留給後人,等70年後再說。
給「空中樓閣」一個根基
漸進改革中發展起來的中國房地產市場,造就了億萬財富,商人和政府「坐地生財」,獲益巨大,然而越來越多坐擁房產的人們恍然間發現:自己傾畢生之功買到的房子,得到的卻不是房屋兼土地完整的產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除了那堆「磚頭瓦片」,得到的只是一個70年的租期,「但存方寸地,留於子孫耕」的傳統美夢無法再做。
而空中樓閣之虞也並不是遠在70年或者40年(商業用地)之後。建於1983年的深圳第一棟高樓——國際商業大廈,土地使用年限「從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在2002年第一天就到期。
問題正在積累,拖延不是辦法。目前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也許會成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契機。從物權法草案起草到今天的五次審議,70年房產困局都是焦點。
四審之前的草案都一直規定,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即消滅,土地使用者應在期滿之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交納土地轉讓金後繼續使用。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這個規定遭到眾多質疑,首先相較人們想得到治本之策的期待,物權法同以往的法律一樣沒有任何突破,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早有類似規定。而到期要申請,不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使人們對財產的可預期性和財產關係的穩定性受到很大衝擊。
第五次審議的草案終於有了不小的一個進步,規定區分居住用地和商業、工業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請,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到期之後自動續期。參與立法的專家分析,修改後的規定意味著,到期後即使拖欠土地轉讓金,也不會導致自己的「物權」消滅,只不過是負有「債務」,這對房屋的居住使用者的意義完全不一樣。
但是目前的草案對續期的期限、續交土地轉讓金的標準和辦法等沒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再次將問題留到往後。
物權法(草案)起草小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告訴記者,土地使用權期限和費用之爭,實際上涉及到財富在國家和民眾之間的分配,現在很多地方「經營城市」,財政靠地吃飯,這個期限規定得短一些,在財富分配上對國家和政府有利。但從長遠來看,「國不應與民爭利」,要藏富於民,民富國才能富,所以這個期限可否規定得長一些,或者收費能不能少一些,甚至只是象徵性收費?
無論如何,畢竟這已經是一個開始。居住用房涉及每一個人——包括政府官員和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每一步都要異常慎重,而要徹底解決房產70年困局,正如有關專家所言,還需要「歷史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