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東勝紫御府小區業主來電稱,他們小區延期交房3個月卻沒有任何補償,開發商的理由是遇到「不可抗力」而免責。記者調查發現,這兩年,遭遇延期交房的小區業主還不少,除了少數按合同約定拿到了違約金外,多數都因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而難討說法,這令小區業主不知該如何維權!
    東勝紫御府:延期交房3個月無補償
    去年7月,張先生在裕華西路東勝紫御府購買一處房產,「售樓部稱五證齊全,能按時交房,雖然價格貴點,但感覺挺靠譜。」張先生說,按照購房合同規定,今年3月底他就能順利領到新房鑰匙。然而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一個來自售樓員的快遞,裡面不是交房消息,而是一封關於延期交房的告知書。
    「信上寫著,由於去年天氣原因停工92天,因此不能如約交房。」他說,按照告知書,交房日期要推遲到今年7月,這令他深感意外。隨後他聯繫上售樓部,工作人員稱確有此事。
    「按照合同內容,延期交房應該支付違約金,我們被延期3個月,開發商是不是也應該支付違約金呢?」帶著疑問張先生再次致電售樓部,答案讓他失望,「工作人員說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不能支付違約金。」對此答覆,張先生並不滿意。
    就此事記者也聯繫上東勝紫御府售樓部,一名工作人員答覆稱,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文已明確指出,在無不可抗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甲方才能按約定支付違約金,「類似天氣等等都屬於不可抗力範圍,所以按規定無需支付違約金。」
    一些業主遭遇「延期交房」
    昨日,記者查閱晚報新聞熱線,發現有關新建小區「延期交房」索賠難的投訴率一直居高不下,不少業主表示他們很難按照合同約定拿到應有的違約金,幸運的話,開發商最多會減免一定數額的物業費,而開發商拒付違約金的理由多數與「不可抗力」有關。
    在鹿泉區西苑花園購房的王先生遭遇了延期交房問題。他購買的1號樓本應2015年3月交房,交上首付後一家老小就盼著交房日,沒想到眼看到了3月份房子卻尚未完工,令他感到十分頭疼。經過與售樓部人員協商,王先生換了另一棟樓。「換房時,售樓員說這套房子交房早,7月份就能拿到鑰匙,結果到了日子又延期,說要等到今年6月才完工。」
    面對一次次延期交房消息,王先生很無奈,「從買房到換房,前前後後已經搭進去30多萬,可到現在還在拖,想詢問延期交房原因,對方不是找藉口就是乾脆不接電話,違約金的事更是半點不提,令人難接受。」昨日記者嘗試聯繫西苑花園的售樓部,對方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
    市民王女士2013年在贊皇五嶽寨附近購買了一套期房,按照合同約定,新房應該是2014年7月1日交房,可眼瞅著快兩年了,她仍未接到交房通知,「每次給開發商打電話,對方總說快了,快了,可我們到現場一看,房子封頂了可配套設施還不完善,小區沒水也沒電,根本沒法住。」早在籤訂該購房合同時,王女士就注意到合同第六條對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有規定:「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又無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經交付房款價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當時我問延期交房補償的事情,對方說遇到政策有變更,他們也沒有辦法,違約金到時再說。」王女士想不明白,到底什麼是不可抗力?開發商一句「不可抗力」就能免責?
    何為「不可抗力」
    那麼,何為「不可抗力」?開發商的這些「不可抗力」真的可以成為免責理由嗎?
    昨日下午,記者聯繫到了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惠民,他告訴記者,「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律概念,即為不能抗拒的、不能預測的、不能克服的這三類事件,諸如地震、海嘯、戰爭、重大疫情等。一些開發商提出的天氣或政策變更導致延期,均不屬於不可抗力,應為開發商可以預見性的。
    為此,如何界定「不可抗力」不能僅由開發商一方說了算,如果業主對此產生質疑,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