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傳真
南都訊 記者韓成良 通訊員黃彩華 三年前,嚴某經人介紹參加「太陽神」傳銷組織,並逐漸成為該組織在長安鎮的高級業務員,開始大量吸收傳銷人員。該組織要求加入者須購買6800元至9980元「太陽神」系列產品,按銷售產品數量分五級組織返利。昨天下午,市第二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嚴某等15人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該案將擇日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1年4月,時年22歲的廣東省和平縣男子嚴某經朋友「阿寧」(另案處理)介紹加入「太陽神」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推銷太陽神系列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必須購買一份6800元至9980元不等的太陽神系列產品,才能獲得加入資格。進入組織後,成員以直接或間接銷售產品數量為依據分為五級,從高到低分別是:高級業務員、中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代表(又稱高級經理、經理、高級主任、主任、業務代表),並以下線人數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同時,該組織以5人至6人為一個「家」,每個「家」由嚴某安排一名家長(又稱組長),對家中傳銷人員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安排進行管理,家長又受中級業務員及以上級別的人員管理。嚴某作為該組織在長安鎮的高級業務員,共吸收了12名男女為「家長」。兩年多來,該組織吸收60多名傳銷人員。
2013年8月25日,警方抓獲嚴某等15人。起訴書稱,嚴某等15人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昨天庭審結束法官稱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