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律師你好,我老公(L)最近與幾個朋友一起炒虛擬貨幣,不知道怎麼就被公安抓了,現在還定了個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聽說後果很嚴重,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W:別著急,你先說說具體是怎麼回事?
T:是這樣的,我老公呢,看到虛擬貨幣挺賺錢,也想搭上這趟順風車,過過睡覺睡到自然醒,數錢數到手抽筋的生活。這不他就拉了倆哥們A和B成立了一個公司,光有公司不行啊,得有技術呀,於是趕趟兒的聯繫了個C公司,來開發設計一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組織去炒幣,也發了個自己的xx幣。有了平臺,還差人,連忙就招兵買馬,廣納賢士來對xx幣進行宣傳,定期講講課,發放宣傳資料,開開培訓會。
W:既然人員、技術,宣傳推廣都同步走齊了,再說說,平臺炒幣的規則。
T :然後呢,幣民需要通過火幣網平臺購買以太坊幣,再用以太坊幣在開發的平臺兌換xx幣,才能夠加入平臺。
購買的「xx幣」開始全部處於鎖倉狀態——購買之後每天釋放處於鎖倉狀態xx幣數量的千分之二轉為代售狀態且不可交易——會員用以太坊將在xx幣平臺搶購釋放的1.6倍處於待售狀態的xx幣轉化為可售狀態。購買的xx幣可以相互銷售,也可提現。
W:在這個平臺,投資人也就是加入的人怎麼獲利的呢?
T:是這樣的,投資人可以通過xx幣的價格不斷增長獲利,我老公他們可以控制xx幣的價格一直上漲。然後也可以通過成員相互推薦購買xx幣獲利,一級會員推廣二級會員購買,一級會員獲得二級會員購買數量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二級會員推薦三級會員購買之後,二級獲得三級購買數量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同時一級會員可獲得二級會員獎勵的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三級會員推薦四級會員購買之後,三級會員可獲得四級會員購買數量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同時二級會員可獲得三級會員獎勵的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一級會員可獲得三級會員獎勵的一定比例的平臺獎勵。一級會員最多獲得直系三代的平臺獎勵,以此類推。同時推廣下線會員購買xx幣可獲得一定比例的推薦獎,推廣下線會員人數在一定數量且購買xx幣,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團隊獎勵。獎勵都是平臺根據下線會員購買xx幣的比例而返還的xx幣……
就是這樣一種模式,L與A、B最終被定為集資詐騙罪,其餘發展下線的人員被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這不僅是L,其實幣圈的很多朋友大多也有這樣的賺錢夢,有部分朋友正在走著和L相同的路線,也有部分朋友正在著手準備。但大家都很疑惑,為什麼炒炒幣就會被扣上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帽子呢?
公安可不認為你只是炒炒幣,他們是這樣認為的:
第一,xx幣為虛假貨幣,不是真實的商品,公開向民眾推銷,是以XX幣為噱頭,吸引他人投資。
第二,投資人通過在火幣網平臺購買以太坊幣,然後用以太坊幣在平臺上兌換「xx幣「才能成為會員資格,本質上是以繳納費用成為會員資格。
第三,會員通過發展下線人員,形成團隊分級銷售xx幣,在此過程中,一級發展二級、二級發展三級,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
第四,xx幣在發展會員過程中,設置了平臺獎勵、推薦獎勵與團隊獎勵,其獎勵主要來源於會員發展的人數。
當扣上這四點,基本上就會定為傳銷模式,另外,L與AB明知設立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未經批准,仍然積極參與宣傳推廣,許諾高額收益,通過人為操控xx幣價格,保持上漲的方式,向廣大民眾銷售xx幣獲利,具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財物的主觀故意。這樣一來採用傳銷模式發展人員,二來明知是虛假的xx幣平臺,又以傳銷方式吸收投資者資金,同時,宣傳xx幣具有投資價值,只漲不跌,將資金非法佔有,一個行為既觸犯了集資詐騙罪,又觸犯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後選擇一個重罪,這一套組合拳下來,集資詐騙罪就被定下來了。
看似辦案機關指控邏輯天衣無縫,實際上另藏玄機。一是辦案機關習慣性的認為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的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二是當炒虛擬貨幣構成犯罪時,容易混淆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模式和主觀目的。
其實,從上述辦案機關的兩種認識途徑,我們反而可以借力打力,同樣採用兩套模式予以反擊。
一、以使用真正的區塊鏈技術進行無罪辯護
雖然國內有許多炒作區塊鏈、虛擬貨幣概念的現象,但是不能一桿子打翻一船人。很多人也包括辦案機關人員,還停留在區塊鏈技術1.0時代,即區塊鏈只是用作貨幣轉移、匯兌和支付,但是現在的區塊鏈技術已經實現了跨越式發展,貨幣轉移、匯兌、支付只是技術應用極為微小的一部分,其觸角已經拓展到經濟、市場、金融、政府、健康、科學、文學、文化和藝術等領域。正是因為具有如此驚人的應用場景,國家也鼓勵大力發展區塊鏈技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探索「區塊鏈+」模式,促進區塊鏈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因此,如果是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並且具有應用場景,且能落地的項目,則不能認為有騙的成分,而不能認為是犯罪。基於真實區塊鏈技術的項目通常都會嚴格按照自己白皮書上的內容,落實布局場景,具有一個真實的場景需求,能夠真正的幫助到客戶。就落地項目來說,會形成一個區塊鏈應用生態圈,在金融領域的支付、清算場景、物品溯源和物品防偽領域,智慧財產權的著作權、音樂版權和書籍版權保護領域,醫療的病歷領域等板快投入區塊鏈技術成熟應用;其次,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項目團隊擁有名校技術人才和名企工作背景,團隊磨合時間較長;再次,區塊鏈技術基於達成的去中心化「共識」,其發展必定需要分散的社群來共同搭建和維護。一個好的區塊鏈項目必定有大量的國內外社群。最後,一個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項目團隊,必定具有一定的資金基礎,將主要資金投入應用場景之中。
所以,在涉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件中,並不都是打著技術的幌子行犯罪之實,其中也有不少真正投資區塊鏈技術,運用區塊鏈技術的項目投資。此時,辯護律師首先需要考察案件所涉項目是否是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而成,在此基礎確定是否採用無罪辯護策略。那麼在L等人銷售xx幣的模式中,是不存在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應用場景,其只是以區塊鏈為名義,發行XX幣來吸收資金,那麼無罪的辯護策略也就不可為。通常,涉虛擬貨幣案件,當事人如果被刑事拘留、逮捕,能夠實現無罪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基於此,辯護律師常用的策略是進行輕罪辯護,那麼如何針對炒虛擬貨幣同時被控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輕罪辯護呢?筆者將在下文詳細分析輕罪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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