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不信老李敢裸奔,於是和老李立下賭約:假如老李敢脫光衣服在街道上裸奔,老劉就給老李一萬元人民幣。雙方籤下字據。沒想到,老李果然脫光衣服在大街上裸奔了一段,然後向老劉要錢,老劉反悔不給,雙方發生糾紛,互毆起來,後經警察調解,雙方握手言和——老劉兌現部分承諾,老李因打人也賠償了老劉醫藥費用。
二、本案中的賭約是否有效
老劉與老李之間所產生的糾紛是因打賭所引發的合同糾紛,這個打賭成立的合同在民法上叫作射幸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的某事件的成功與否決定財物的得失。我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上述規定表明,我國民法有公序良俗原則,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看出,在公共場所裸奔是違法的。
本案中,老劉拿出一萬現金賭老李裸奔,一方面,有違社會道德,有傷風化,另一方面,合同的內容是我國法律禁止的行為,因此,老劉與老李之間的射幸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該民事行為無效,該打賭無法律拘束力,老李無權要求老劉給付一萬元。
三、關於賭約的法律效力
很多朋友看到這裡會問,他們的賭約內容違法,所以無效,這個能理解,但是否所有的打賭都無效呢?賭約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
關於這個問題,找法網小編找了很多案例,基本上都是否定賭約的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賭約是一份無效的合同。大多法院的觀點傾向於「打賭」本身的行為有悖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被認定為無效。
如在江蘇省高院做出的(2016)蘇民申5179號裁定中,雙方對委託書上「王某」的籤字和指印產生爭議,於是雙方約定以鑑定結果作為雙方債權債務處理的依據,若王某在委託書上簽字或者摁指印,則產房和附屬物歸許某所有;反之,王某與許某間的債權債務一筆勾銷。但法院最終認為以籤名真偽作為債權是否一筆勾銷的條件,既有打賭的性質,有失公平,同時有悖於公序良俗而認定無效。
溫州日報也曾經刊登過一則新聞:王某和田某打賭,賭約是:「王某如果能在30分鐘內喝下10瓶啤酒,田某就把自己那臺4000元的筆記本電腦就送給王某。」後雙方鬧上法院,法院認定賭約無效。
生活中,拿著賭約到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很可能無功而返。所以,無論是馬雲和王健林之間的一億賭約,還是格力董明珠與小米雷軍的「十億豪賭」,都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當然,當事人最終自願履行,那是沒問題的。
四、寫在最後
其實,對於「打賭」的法律效力,無論是法律實務界還是學界,都是有爭議的,有部分觀點認為「打賭協議」應當是有效的,有些支持「有效論」的文章還作出了精彩的論述,確實,法律對這個問題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法院的判決通常都適用了一些「原則性」條款。找法網小編總結的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多數做法,希望能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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