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富民是興隆村村民,興隆村有一片荒山,荒蕪了多年,92年的時候興隆村競爭招標,想將這片荒山承包出去,田富民以2000元的價格獲得了這片荒山的承包權,興隆村村委會與田富民籤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書》並進行了公正。合同書上註明了荒山的範圍和承包費用,每年2000元,承包期為30年,從92年開始到2021年終止。
田富民接過荒山經營權之後,就請工人對荒山進行墾荒,對有灌溉能力的土地改造成了稻田進行耕種,其它地方種上了橘子樹,作為果園。2010年的時候,某礦業公司在田富民承包的土地上準備建造水泥廠,經測量,徵用田富民承包的田地共35畝,其中稻田15畝,果園20畝,按照對稻田和果園補償費的標準,土地補償費為31.5萬元,安置費為25.5萬元,共計57萬元。青苗補償費為9.6萬元。青苗補償費發放到了田富民手中,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卻被興隆村拿走了,歸興隆村集體所有。
這片荒山是集體土地,而不是田富民的家庭承包地,所以徵地安置費應該歸興隆村集體,這樣看來,興隆村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拿走沒毛病,但是這片土地交給田富民的時候是荒山,按照荒山的補償標準,這35畝荒山只能補到土地補償費8.2萬元,且沒有安置費。現在由于田富民的改造,土地升值了,從8.2萬元升到了57萬元,田富民覺得,這升值的部分,48.8萬元,應該歸田富民所有。這麼理解似乎也沒有錯。於是田富民把興隆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興隆村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增值部分返還給自己,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認為,由于田富民的開墾,荒山增值48.8萬元,田富民開墾荒山是為了使用30年,但是由於礦業公司的徵收,還有12年無法使用,所以按照12年與30年的比例,增值部分48.8萬元中的19.52萬元,應該歸田富民所有,判決興隆村將19.52萬元歸還給田富民,訴訟費田富民與興隆村各一半。
按照法律規定,田富民本來是無權享有這片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費的,但是由于田富民的開墾,土地得到了增值是客觀事實,把增值部分的費用判給田富民又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所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依據民法通則的原理,即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了裁判,裁判結果令人滿意,體現了公平公正,值得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