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補充明確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關於宗教寺廟自用土地範圍的解釋
宗教寺廟(包括寺、廟、宮、觀、教堂等)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二、關於個人自有自住房屋及院落佔用的土地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在開徵土地使用稅範圍內。對個人自有自住房屋佔用的土地及院落暫不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對其出租(按房管部門房租調整改革前租金標準的除外)或營業用的房屋佔地及院落,應按實際用地面積徵收土地作用稅。
三、關於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是否徵收使用稅問題。
對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免稅單位按房管部門房租調整改革前標準出租給職工及家屬的房屋用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按房管部門調租前標準出租給職工及職工家屬的房屋及院落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區縣稅務局審查報市稅務局批准後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六、關於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附: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9年1月18日
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88)國稅地字第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為便於各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經徵求各地意見,國家稅務局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徵稅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四、關於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關於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於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七、關於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八、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九、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金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十、關於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十三、關於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十四、關於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確定。
十五、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局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於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以徵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土地使用稅。
十八、下列土地的徵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根據《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本法規第十八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