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

2020-12-16 中華會計網校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審批工作,充分體現徵納雙方權利、義務,簡化手續和方便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我們修改完善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工作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

  一、取消了部分政策性減免稅審批手續

  (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八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操作規程》取消了「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範用地和開山填海的土地、改造的廢棄土地」兩個政策性減免稅審批手續,將其調整為由企業申報,在計稅時準予扣除,不再另行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對於我市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二)根據《關於印發〈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規定,《操作規程》取消了《關於對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科研開發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審批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二〔2000〕275號)中規定的審批手續,將其調整為由企業申報,在計稅時準予扣除。

  二、改革按年審批減免稅的制度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操作規程》規範、簡化了以往的審批辦法,將上述五種政策性免稅按年審批調整為一次審批;將原按年固定時間辦理審批調整為根據企業情況隨時辦理審批,企業在符合減免稅政策期間可暫免徵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對於因各種原因變更、已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房產、土地,由納稅人按照規定恢復申報納稅。

  《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工作。對於需要辦理退稅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工作操作規程

  為了進一步規範、簡化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審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一、減免稅審批事項

  (一)房產稅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2.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①

  (二)土地使用稅

  1.企業關閉撤消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②

  2.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人辦理政策性減免稅的有關規定和程序

  (一)納稅人對政策性減免稅的申報

  凡符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向區、縣地方稅務局提出書面的減免稅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

  (二)納稅人在辦理政策性減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1.企業在申請辦理政策性減免房產稅時,應根據申請減免稅的具體內容相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對於企業停產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開具的該企業原有生產經營性房屋閒置不用的書面證明。對於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提供相關證明,或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進行實地考察後確定。

  (2)對於撤銷後的企業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開具的關閉、撤銷的書面證明。

  2.企業在申請辦理政策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根據申請減免稅的具體內容相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對於關閉撤銷後的企業,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開具的關閉、撤銷的書面證明。

  (2)對於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業範圍內有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

  3.對於提供上述有關證明資料時均需註明具體的起始期限。

  三、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減免稅的有關規定

  (一)減免稅審批權限

  對於因房屋大修停用、企業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由各區縣局、分局負責審批,報市局備案;對於企業申請減免其他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由各區縣局、分局負責審核,並籤署意見,報市局審批。

  (二)區縣局減免稅工作審核重點內容

  1.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

  2.納稅人所述情況是否屬實;

  3.納稅人申請減免的稅種、金額、時間期限是否正確;

  4.納稅人申請減免的房產原值、土地面積及土地等級稅額是否正確。

  (三)區縣局減免稅工作審批程序

  1.各區縣局主管稅務所在接到納稅人報送的政策性減免稅申請材料後,應根據掌握的情況,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對納稅人報送的《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及證明材料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核,必要時應深入企業實地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對符合政策規定及填報要求的,分別由經辦人員、所長在「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對應欄內籤署意見、籤名,加蓋稅務所公章,並連同所有減免稅材料上報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審核。

  2.各區縣局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應對減免稅材料的內容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政策性減免稅規定的,分別由主管幹部、科長在「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對應欄內籤署意見、籤名,加蓋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公章,並連同所有減免稅材料上報主管局長審核。

  3.各區縣局主管局長對減免稅材料的內容審核後,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分別在《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的「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區縣局審核意見」對應欄內籤署意見,並加蓋區縣局公章,上報市局地方稅管理處。

  (四)市局減免稅工作批覆程序

  市局地方稅管理處根據區縣局上報的減免稅材料,統一由內勤做收文處理,登記後送交處長閱批。

  1.審批權限及擬寫減免稅批覆

  承辦人員根據處長的批示,對納稅人減免稅材料的內容及區縣局審核意見逐一覆核,對不符合政策規定和填報要求的退回;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擬寫減免稅批覆,經主管處長(調)審核,報主管局長審批籤發。

  2.下發減免稅批覆

  經由主管局長籤發的政策性減免稅批覆文件,經辦公室核稿列印後下發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執行。

  3.減免稅資料的存檔

  減免稅資料和批覆文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退回區縣局:

  區縣局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接到市局批覆退回的《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和減免稅批覆文件及所附資料進行登記後交由主管稅務所存檔;市局地方稅管理處歸檔備查的同時,做好輸機處理。

  四、加強減免稅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一)納稅人辦理減免稅申報審批手續的義務

  1.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房產、土地,在經過稅務部門審批後,在符合政策減免稅期間可暫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2.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房產、土地,在經過稅務部門審批後,如改變減免房產、土地的計稅依據(房產原值或土地面積),應在變更後重新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3.對於已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房產、土地,自改變用途的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徵期內申報納稅,否則稅務機關將依照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所進行報告。

  (二)稅務機關對於已辦理減免稅審批的納稅人的監督管理

  從2002年開始,對於已辦理減免稅審批且仍舊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各區縣局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應建立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統計臺帳。同時,各區縣局應加強對上述納稅人的監控和檢查,檢驗其免稅房產、土地是否改變用途和按期申報納稅。

  (三)減免稅期滿後,納稅人未進行申報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減免稅申報、審批的時間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加強稅務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徵〔2001〕175號)文件有關規定,對於減免稅申報、審批時間提出如下要求:

  (一)納稅人在減免稅行為發生的次月起,應到主管稅務所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的申報手續,遞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申報表》。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應在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減免稅審核、審批手續。

  (三)市局地方稅管理處應在接到區縣地方稅務局上報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減免稅審批手續,特殊情況40日內辦理完畢。

  附件1:

區縣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批覆格式

  ×××稅務所:

  你所關於×××企業減稅、免稅申請書和審核意見悉。鑑於該企業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實際情況,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規定精神,經研究,同意對×××企業停產閒置的生產經營用房(房產原值×××元)給予從×年×月×日起免徵大修停用期間應納房產稅的照顧。

  地方稅管理科

  年 月 日

  附件2: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批覆格式(對納稅人)

  ×××單位:

  你單位減稅、免稅申請書收悉。鑑於你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精神,經研究,同意對你單位×××用房或用地(房產原值×××元或土地面積×××平方米)給予從×年×月×日起免徵應納房產稅或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如你單位房產、土地改變用途,不符合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請按時依照政策申報納稅。

  ×××區(縣)地方稅務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86)財稅地字第0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已經發布。為了便於各地貫徹執行,總局在徵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對這兩個條例作了一些解釋和規定。現將《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一併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關於城市、建制鎮徵稅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三、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在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五、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有無減免稅優待?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應徵收房產稅,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三年。

  六、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徵收房產稅。

  七、關於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徵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八、關於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所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九、關於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徵收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徵收房產稅。

  十、關於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徵房產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十一、關於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應否徵收房產稅?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

  十二、關於個人所有的房產用於出租的,應否徵收房產稅?

  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徵收房產稅。

  十三、關於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當地核定面積標準,就超過面積的部分徵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因此,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徵房產稅。

  十四、關於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還是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徵稅。

  十五、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定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徵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十六、關於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徵房產稅?

  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十七、關於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減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舊程度分別確定?對有些房屋的減除幅度,可否超過這個規定?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除幅度只能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內。

  十八、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否免徵房產稅?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收房產稅。

  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十、關於企業停產、撤銷後應否停徵房產稅?

  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十一、關於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徵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十二、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徵收房產稅?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二十三、關於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徵收房產稅?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交納房產稅。

  二十四、關於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徵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二十五、關於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徵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徵收或免徵房產稅。

  附件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88)國稅地字第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為便於各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經徵求各地意見,國家稅務局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徵稅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四、關於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關於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於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七、關於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八、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九、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金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十、關於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十三、關於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十四、關於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確定。

  十五、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局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於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以徵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土地使用稅。

  十八、下列土地的徵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附件5: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1日

(89)國稅地字第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於各地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我局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貫徹執行。

  附件: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於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的徵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徵稅問題

  凡在開徵範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徵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於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徵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徵收或者免徵土地使用稅。

  六、關於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徵或減徵、免徵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於對落實私營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後,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於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並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於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於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於對關閉、撤銷的企業佔地應否徵稅問題

  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於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於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徵稅問題

  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於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於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於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注釋:

  ①此項廢止,詳見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4]1809號)

  ②此項廢止,詳見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4]1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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