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郭曄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法學58#核心期刊58#原創首發58#東方法學11
郭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
中國民法典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標誌性法治成果,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塊文明基石,是人類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又一偉大創造。如何從法理上為這部偉大法典定位,是一個關乎其科學意義、價值意義、實踐意義和歷史意義,關乎人們對其正確認知、高度認同和自覺踐行的基礎性理論問題。中國民法典的法理定位可由四個命題構成,即「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經國序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體的權利寶典」。
關鍵詞:民法典 法律百科 經濟憲章 經國序民 權利本位 法理定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部法典一誕生,就吸引了法學法律界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法學家們對這部法典進行了從整體到細節、從體例到方法、從總則到分則、從規範到概念、從制定到實施的全方位立體式的解讀和釋義,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典在不同領域的意義、對不同主體的影響、於不同方面的運用進行了多元化、實用性的分析和闡明。而隨著對民法典的分析越來越精細、理解越來越深入、情感越來越濃厚,我們對一個基礎性問題的追問就越來越迫切,即如何從法理上為民法典做出科學的定位?筆者提出,中國民法典的法理定位可由四個命題概括:即「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經國序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體的權利寶典」。
一、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把民法典定位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18世紀中後期,法國啟蒙思想家狄德羅召集160多位著名哲學家、科學家、經濟學家、藝術家、工程師等編纂了一部包羅萬象的《百科全書》,並在此過程中形成了「百科全書學派」。《百科全書》解決了知識的獲取和知識的整理兩個問題。「在這部書裡,可以找到一切,從別針的製作方法直到鑄造大炮和瞄準射擊的方法,從無限小到無限大。」雖然法國民法典編纂與《百科全書》編纂是否有直接聯繫有待深入考察,但法國民法典將自然法原則法典化、把各種紛繁多元的法律淵源予以理性化體系化,確實具有百科全書色彩。如果《百科全書》是大千世界的知識百科,那麼民法典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百科。新中國民法學的奠基人之一佟柔先生在20世紀80年代曾說:「從世界文明發展史看,民法體系猶如一條源遠流長的巨川,它的流域貫穿了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如果說商品社會是一個川流不息、變化無窮、充滿了競爭和活力的大千世界,民法就是這個大千世界的百科全書。」這或許是「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這一命題的中國式表達。
將民法典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法理上主要包含以下四層意思:
一是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全面指南。社會生活豐富多彩,包括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生態生活、家庭生活、社交生活各方面,這些都被囊括在民法典之中。例如,物權編和合同編主要涉及物質層面的生產、交往和商事活動,人格權編關於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部分則與人們的精神生活有關,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多涉及「婚喪嫁娶」「扶老育幼」「家事矛盾」等家庭生活問題,總則編中「綠色原則」以及侵權責任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等則對生態生活作了規制。同時,社會生活的領域也在不斷拓展,從現實的社會生活到虛擬的網絡社會生活,再到未來的智能社會生活,都離不開民法典的調整。例如,民法典將書面合同的適用範圍拓展至電子合同,並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可視為要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視為承諾,從而將社交生活延伸至網絡空間。又如,人格權編明確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的違法性,從而適應了AI換臉的科技生活背景。可以說,生活包含什麼,民法典就規定什麼,生活往哪裡延伸,民法典就往哪裡擴充。
二是民法典是個體生活的全程嚮導。個體從出生到死亡、從未成年到老年,無論男女,無關貧富,民法典守護人的一生。從人體基因、人體胚胎到人體組織、人體器官乃至遺體,從生命安全、人格尊嚴到人格權、人身權,民法典關注個體生活的一切要素。在實現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民法典扮演了民生工程堅實地基的角色。它通過對人基於出生而享有的權利能力的普遍賦予,使人真正成為人,實現自我、發現自我、確認自我,達致人的解放,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馬克思說:「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民法典為人們的社會實踐設置了操作規程,告訴人們怎樣實踐、怎樣在社會中度過一生,包括以什麼身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參與社會生活,在社會生活中如何獲得、運用、變更、轉讓財產,如何通過合同與他人建立關係,如何處理婚姻家庭關係,如何承擔責任等等。
三是民法典是美好生活的「馬良神筆」。在法治範疇內,「生活」不是一個中性概念,而是一個價值概念,意味著美好生活。民法典勾勒了新時代美好生活的圖景,即有尊嚴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自在的生活、安全的生活、清潔的生活、脫離貧困和無知的生活、有序而和諧的生活。民法典也為實現美好生活提供了充足條件。美好生活離不開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民法典以全面系統、縝密可行的權利規定,為人民的美好生活編織了權利之網。美好生活離不開法律和美德的引導,民法典既回應社會生活需要,又以其規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引領社會生活方向、塑造社會文明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以多元化方式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懲惡揚善,成為美好社會生活的勾勒者、計劃者、引領者。有學者將民法典中第183條的見義勇為條款稱為「好人條款」,並視為法律對向善行為的內在激勵機制,這是有道理的。不過,「好人條款」並不是要求或鼓勵人人成為好人,而是通過對好人好事的正向評價提升每個人對社會生活的美好期待、喚起人們對法典的真誠信仰和尊法意識。
四是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百科」。民法典來源於社會生活,反映著社會生活,作用於社會生活,卻不是社會生活的平鋪直敘。正如有學者指出:「民法規範對於社會生活現實的反映,並不是照相一樣的反映,而是必須利用歸納和抽象的方法,將生活現實關係『製作』為法律概念,然後在這些概念的基礎上形成法律規範、制度和體系。」「民法提煉和表達的是特定時空下民眾社會生活的規則,它必須發掘民眾的生活世界,包括意義、情感和價值等主觀世界」,「法律公布後,民眾的社會生活即成為『法律生活』」。民法典對社會生活進行了科學抽象、理性加工和系統組合。進一步說,民法典不是百科全書式的知識體系,而是關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的規範體系;不是「沒有圍牆的大學」,而是社會共同體的「法治護欄」;不是「社會生活是什麼」的描述性的現成答案,而是「社會生活應該是什麼」的規範性的行動指令。它告訴我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物權編即是財產支配之道;「不信不立,不誠不行」,合同編即是交易往來之禮;「夫婦正,然後事物無不出於正」「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婚姻家庭編即是持家之理。從這些意義上看,民法典自帶一套「算法」,它通過一種「程序理性」把社會生活調整為良性運轉狀態,而不會因為個人的「計算理性」陷入社會生活的「系統崩潰」。
只有理解了「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百科」,我們才能切實感受到編纂民法典的現代化意義。正像有學者所言:「法典化使得中國民法直接對標中國社會的現實生活狀況,現代社會政治發生的一切可以直接傳到立法層面,立法可以及時反饋和選擇,民法規則可以及時跟上現代化的步伐」。現代社會生活不但是異彩紛呈、多元多樣的,它也是在價值上一以貫之、內在統一的,編纂民法典不僅是將不同的民事法律規範集成在一起,而且也是將多元的社會生活面向一體化、系統化、有序化,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對共同社會生活的價值認同。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法典編纂不是一項技術活,而是生活的藝術,不是一個偶然的立法行為,而是一項必然的現代化工程。
二、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創造了令世界矚目的經濟奇蹟。在很大程度上,這歸功於民商法所創造的良好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以法治劃定政府與市場邊界,將社會主義制度優勢與市場經濟生產力優勢結合起來,把秩序與活力統一起來,是確保市場高效有序、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我國民法典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引導市場主體規範從事經濟活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和持續發展鋪平了法治軌道。從法理上看,民法典就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總章程,是市場主體活動的總依據,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是名副其實的「經濟憲章」。具體而言:
第一,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既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又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是黨和人民的偉大創造。」那麼,如何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法律化尤其是民法化?如何在民法中體現市場經濟的原理、法則和機制?我國民法典在深刻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全面總結我國經濟發展成功經驗、科學比較各國經濟領域立法的基礎上,做出了合乎規律、符合國情、具有顯著優勢的制度設計。民法典第206條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我國市場經濟鋪就了制度基石。同時,該條還規定「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些規定確立了民法典構建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總立場。
第二,民法典為產權平等確立了基本原則。市場經濟的邏輯前提是產權明晰,根本特徵是主體平等,民法典因此規定了對各類所有制經濟體及其產權和經營權的平等保護原則。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些規定表明,民法典堅持主體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在市場經濟框架下,國家、集體和私人都是「市場主體」的二階概念,它們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的財產權也是平等的。產權的平等保護契合了「有恆產者有恆心」的經濟社會鐵律,破除了現實中民營企業遇到的歧視和障礙,讓民營企業家吃了定心丸,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了公平透明的法治環境。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鐵飯碗」「旱澇保豐收」的經濟幻夢,激勵國有企業增強創新活力、市場競爭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而不是依靠「共和國長子」的優越條件而獲得壟斷利潤。
第三,民法典為要素市場化配置創造了制度條件。要素市場化配置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是解決經濟結構性矛盾、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根本途徑。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高標準市場體系,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具體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暢通要素流動渠道,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即「市場決定,有序流動」原則。民法典積極回應我國經濟改革要求,從法律上為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提供了規則和程序。「不僅將更加重要和更加廣泛的資源納入民法之下,還要確保真正用市場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以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為例,我國民法典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細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合理流轉的格局,為農村土地要素的市場化準備了法律條件,同時使農民成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又以最具活力的生產要素創新技術為例,我國民法典秉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的理念,在合同編中設專章規定「技術合同」,為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和服務設置了法律操作規程,有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847條關於「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的規定、第849條關於技術成果的人身權歸屬的規定,目的在於通過技術確權激發技術供給活力。再以新興智能型生產要素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為例,總則編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侵權編對網絡侵權進行規制、人格權編對人格標識許可使用和信息處理者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則為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強化數據管理提供了民商事制度接口。
第四,民法典為契約自由(合同自由)夯實了規範基礎。按照梅因的說法,現代社會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型。契約是商品經濟的產物。人們在商品經濟關係中擺脫了人對人的依賴的等級關係,成為自由的個體和平等的權利主體,要佔有他人物品滿足自身需要就必須通過交換。當交換越來越頻繁,超越自然性社會聯繫而進一步打破地域界限,並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分離時,就需要契約作為交換和信用媒介,契約自由的觀念和制度開始成為社會的普遍觀念和基本制度。「契約是一種靈活的工具,它不斷進行自我調節,以適應新的目標。它也是自由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特徵。」作為交換媒介的契約是當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為,因而必然是、也必須是既平等又自由的。正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所言:「只有能夠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動和財產並且彼此處於平等地位的人們才能締結契約」。契約自由作為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包括締約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自由、確定契約內容自由和締約方式自由四個方面的內容。我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就是契約自由的原則表達。第469條、第47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訂立合同方式,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以及合同編多次出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但書條款,都是契約自由的具體呈現。當然,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契約自由不是絕對自由,它要受到各種必要的限制,如不得顯失公平、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得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環境、破壞資源等,這些限制可稱為「契約良善」原則。民法典在第5條自願原則之後,第6-9條分別規定了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正表明了契約自由與契約良善的統一。而第497條對格式條款無效情形的規定、第500條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第506條對免責條款無效情形的規定、第509條關於「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規定等,則更細化了對契約自由的合理限制。
第五,民法典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營商環境是市場經濟的空氣,對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具不可小覷的影響,好的營商環境本身就是生產力和競爭力。「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民法典從營造最佳營商環境出發,採取民商合一的體例,設計了一套促進便利交易、保障安全交易的合同制度。在總共1260個法律條文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可謂「大戶人家」。合同編規定了諸多便利商事交易的規則,包括確認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等值的法律效力、擴大格式合同的適用範圍、對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類型適用通則和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等,這些規定既能滿足越來越快的商業節奏,又能為未來商業發展留下制度空間。除了合同編規定外,總則編還規定了營利法人應當履行的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等義務,避免市場主體陷入唯利是圖的怪癖,促進了理性營商環境的形成。人格權編規定了企業可能享有的諸如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等特殊人格權,也從維護企業聲望尤其助力小微企業成長壯大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物權編補充動產擔保制度,有利於中小企業融資,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三、民法典是經國序民的良法重器
經國序民、正其制度。民法典不僅關乎「序民」,也關乎「經國」,是經國序民的寶典;不僅關乎「制度」,也關乎「治理」,是治國理政的重器。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只有從國家治理的戰略方位看待民法典,才能更全面地把握民法典的制度功能和治理意義,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民法典的良法性質和善治靈魂。正如維亞克爾所說:「法典化不在於匯集、彙編、提高或改進現存的科學性法律,而是藉助於新的系統性和創造性法律建構一種更好的社會制度。」編纂民法典的重要意義之一,就在於更加科學有效地支撐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其內在機理如下:
第一,民法典蘊涵了國家治理的根本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本質屬性。」「一切治理活動,都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拜人民為師。」可見,國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本質屬性、國家治理能力的最大優勢,均在於維護和發展人民的根本利益,讓人民過上越來越美好的生活。我國民法典正是以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為其立法宗旨,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人民美好生活為其價值目標,力圖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由此可見,民法典是國家治理的根本價值的承載者,是人民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的守護者、發展者。
第二,民法典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格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的論斷,從而終結了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二元論」與「一元論」的理論爭議,將社會治理視為國家治理的下位概念,也把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格局定義為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綜合和統一。從哲學上說,市民社會屬於經濟基礎範疇,而政治國家屬於上層建築,後者的法理正當性取決於前者。如果我們把兩者的關係置於治理概念中,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只是治理的不同領域,卻不是治理的二元概念,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國家政治秩序只有在市民社會良性治理的基礎上才可能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協同一致、相輔相成的,社會治理贏得的是私領域的自主空間,國家治理贏得的是公共領域的交互空間。民法典是溝通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的紐帶,既是私領域人民自治的良法,又是公共領域國家善治的重典。它劃分了公域與私域的邊界、政府公權力和社會私權利的範圍、政府與市場各自的領地,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給市場、還給社會、依託人民,使其專注於宏觀治理、公共事業和社會服務。作為社會自治性法律,民法典設定了意思自治、私域自主、民事自決、責任自負等基本原則,顯示出「自由乃權利之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法理;規定了「國家機關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法治原則,設置了不合理幹預的權力禁區,詮釋了「權力不可任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公法法理。此外,民法典既是民事主體的行為規範,也是行政機關的執法規範和司法機關的裁判規範,提供了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法律準繩,順應了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建設的制度需要。
第三,民法典蘊含著治國理政的辯證思維。辯證思維是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和法理思維的哲學基礎。經國序民的治理實踐處處時時都面對著各種各樣的辯證關係,如政治與法治、政府與市場、改革與法治、法治與德治、自由與正義、秩序與活力的關係等。民法典以其特有的制度優勢參與這些重大關係的調整。例如,它以規則形式確認了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構建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建立不動產統一等級制度、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改革成果,並鞏固和發展著這些重要改革。又如,它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治國理政基本經驗,充分體現法治的規範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把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融入法典之中,展示出法治與德治的完美結合、守法和尚善的共同指引、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的法理融合。民法典第86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65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違背倫理道德,這些具有道德意義的規定鼓勵美德善行、引領社會風尚、凸顯人性關懷,是德法共治思維在民法典中的微觀再現。另外,民法典編纂堅持「變」與「不變」的辯證法,堅持守正與創新相結合,既不另起爐灶、推倒重來,也不因循守舊、僵化教條,而是實事求是、解放思想,在微觀規則、中觀制度、宏觀體系三個方面都有創新發展。例如,單獨設置人格權編就是我國立法史上的偉大創舉。
第四,民法典提供了有關國家治理的直接規範。民法典的規範體系不限於傳統「私法規範」,而是包括了許多具有「公法」和「社會法」性質的規範,為各級行政機關規定了大量法定職責。例如,監督營利法人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承擔社會責任(第86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第257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277條);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第1254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第31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第1105條);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1145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和費用(第1235條);等等。即使是那些「私法規範」,其作用的對象和範圍也不限於純粹的私人事務和私域範圍。例如,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顯然為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設定了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國家義務和責任。而第1039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也正驗證了這樣的合理推定。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行政法交叉」規則和制度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治理活動提供了執法依據和程序規範。
第五,民法典釋放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制度空間。「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一個新時代的創新概念,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詮釋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科學內涵。人人有責、人人盡責表明社會治理共同體首先是實踐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價值共同體,人人享有則表明這一共同體還是利益共同體、權利共同體、命運共同體,人人有責是本質、人人盡責是前提、人人享有是結果。一方面,民法典界定了社會治理共同體最基本的單元「人」。除了自然人外,還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特別法人,以及其他多種非法人組織。這些民事主體均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並可凝聚為多種多樣的市場共同體、行業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興趣共同體,成為多元共治的力量來源。而在民法典有關條文中多次出現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往往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協調作用,可以說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軸承」。另一方面,民法典為各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共同體規劃了線路、強化了責任、提供了保障。例如,民法典新創建的非營利法人制度為人們公民個人成立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組織,投身公益事業、慈善事業、參與社會治理確立了法律依據,也為促進國家和社會在公益領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如,第277、278條關於業主設立自治管理組織、共同決定事項和表決的規定,有利於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層社會治理格局。再如,侵權責任編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責任的規定、教育機構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飼養動物應履行義務的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自然人或組織的責任意識,使「人人有責、人人負責」在法律上得到落實。民法典不僅為多元主體合作共治提供了規則,而且通過公平分配合作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給合作過程賦予了諸如平等相待、尊重權利、信守契約、誠信無欺、公序良俗等精神元素,從而推動合作產生最優效果。
四、民法典是人民主體的權利寶典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深刻變化,集中表現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隨著科技進步和時代變遷,人們對多姿多彩的美好生活需要更集中體現為權利需要。權利成為新時代解決利益問題的關鍵,而人民的美好生活則成為權利的新時代內涵。所以,民法典姓「民」,為了人民是它的底色、造福人民是它的使命、守護人權是它的本分。編纂民法典的目的落腳於「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確認和保障人民在新時代的權利訴求,把「以人民為中心」的新發展理念落實為「以權利為本位」的立法理念,從法律上為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駕護航,是我國民法典的法理基礎。具體來說:
其一,從理念上看,「權利保護」為民法典之「魂」。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說:「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表明民法典對每個人的權利關懷都是無微不至的。我國民法典第1條第一句就開宗明義宣告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為整部民法典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人民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生存權、發展權等的總基調、總目標。
其二,從比例上看,「權利條款」居民法典之「重」。據統計,我國民法典總計1260條,「權利」(「權益」「有權」「某某權」)概念出現1584處。正如孫憲忠教授所言:「民法典從第一條開始到最後一條,都是圍繞著承認和保護民事權利、指引主體如何行使權利展開的。」權利條款不僅在數量上甚為可觀,而且在種類上也包羅萬象,幾乎涵蓋了民事主體生存生活和全面發展所必須享有、特定條件下能夠享有、現在和未來可能享有的所有民事權利。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權利保護陪伴民事主體從產床到墳墓的一生,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皆為民法典所關心;貫穿個人全面發展的各個環節,從人權範疇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權,到經濟社會領域的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到新興科技領域的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再到婚姻家庭領域的自由權、自主權等權利,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夯實了權利根基;不放棄任何一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男女平等、財產權平等的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規定,以及在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中增加了「助殘」情形的規定,表明了民法典對每一個主體既一視同仁而又幫扶弱者的「慈母」情理。
其三,從體系上看,「權利法理」是民法典體系之「基」。民事權利體系與民法典規範體系一一對應、形影不離。民法典設總則和分則,各分則作為分編其下又設各章,各章中又包含具體的規定,從抽象到具體地構築起潘德克頓式的法典體系。而同時,總則第一章、第五章規定了一般權利,分則規定了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和家庭生活領域的權利、繼承權以及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並界定了各種權利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民法典按照一般權利、類型權利、項別權利、具體權利的邏輯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這樣,民法典規範體系就不僅是形式上的,而具有了實質價值,規範體系和權利體系合二為一,說到底也就是體系與法理相互交融。此外,權利法理還體現為「人權優先於物權」的制度設計,如民法典總則關於一般權利的規定中,人身權、人格權等人權規定位於前列,而且民法典對人格權採取正面確權的方式,這比人格利益消極保護模式更具有引導性,更能夠使憲法關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保護的宣言落地生根,更符合人格權發展的最新趨勢。
其四,從內容上看,新時代「權利需求」擴民法典之「容」。民法典不僅體現了改革開放40年來權利發展的成就,而且凸顯了新時代人民對新興權利的迫切訴求。例如,民法典對近年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權利侵害問題進行了規制,包括合同編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行為的規制、人格權編對性騷擾和非法拘禁行為的規制、侵權責任編完善了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權利需求和侵權擔憂進行了回應,包括物權編新增居住權制度、合同編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規則、人格權編確立了個人信息和聲音保護的規則、繼承編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遺囑形式;對21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和可能造成的權利風險進行了關照,包括總則編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確立綠色原則,合同編規定履行合同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等等。這些新規定,為新時代人民權利保護擴展了新空間,事實上也反映出我國民法與時俱進的法理變遷。以居住權為例,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從法理上把權利客體的「使用價值」放在了第一位,消解了人們對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痴迷,從而闡明了「住有所居」的法理要義。更淺白而言,居住權的正當性在於「房子是用來住的」。
其五,從實施上,權利保護貫穿民法典運行全過程、各環節。人民的權利不是單靠立法而一勞永逸地實現的,而是要在民法典的實施中把「字面上的權利」切實轉化為「生活中的權利」。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係和諧有序;要加強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可見,我國民法典既是名副其實的「為民」法典,也是切切實實的「護民」法典。
結語
筆者以四個理論命題為經緯,對我國民法典進行了法理定位,全景式地展示了中國民法典的制度屬性、社會功能、科學邏輯,深層次地揭示了中國民法典的立法信念、核心要義和價值共識。這四個命題表明,我國民法典呼應了生活所需、回答了改革之問、傳遞著治理之道、守護著權利之本,是一部重民生、興民利、保民安和促民權的新時代法典。這四個維度不是彼此分裂的,而是在邏輯上環環相扣,不是飄移不定的,而是在理念上一以貫之的,「社會生活」意在人民美好生活,「市場經濟」意在人民共同富裕,「經國序民」意在人民安居樂業,「人民主體」意在不忘人民初心。它們是民法典在社會意義、經濟意義、制度意義和人權意義上的法理概論,最終歸結為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的法理總論,並內在統一於實現「人民美好生活」的新時代主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人民美好生活」成為中國共產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綱領,化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內核,也成就了民法典龐大規範體系的主題。民法典的四個法理定位正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邏輯展開。我們有理由相信,誕生於21世紀的中國民法典,必將迎著這個時代的文明春風、傳承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顯出中國特色的制度優勢,引領中國人民健步跨入美好生活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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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主要內容為琉球群島概況、琉球王國的歷史和國際法地位、國際託管制度和琉球託管問題等。綜合運用國際法、歷史和國際關係多學科方法,圍繞釣魚島爭端視角下的琉球地位展開論述:第一章為琉球群島概況及其戰略地位;第二章側重於「兩屬」體制下琉球王國的歷史和國際法地位;第三章從國際託管制度的視角,審查二戰後琉球託管安排及美日間「私相授受」琉球的歷史脈絡;第四章基於軍事佔領法理論,不僅分析1945到1972年期間美國對琉球的非法佔領,也涉及美日間「私相授受」琉球的若干法律問題;第五章結合琉球的領土地位以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批駁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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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法學》2020年第6期(總第78期)。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郭曄:中國民法典的法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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