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交易?虛擬貨幣交易?數字貨幣交易?合法?違法?

2021-01-10 騰訊網

虛擬貨幣的發展態勢是非常明朗的,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虛擬貨幣的發展,期間,比特幣的熱潮不但沒有減慢,而且還帶動了其他虛擬貨幣的崛起,現在市面上已經出現了多種虛擬貨幣。但是中國卻限制虛擬貨幣交易,關停虛擬貨幣平臺。那麼,這虛擬貨幣到底合不合法?目前處於什麼現狀?

一、虛擬貨幣在中國的合法性問題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主要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也並未明確禁止普通民眾進行投資或買賣比特幣。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電腦程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藉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網際網路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1]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網際網路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二、代幣發行融資的合法性問題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主要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帳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很多人肯定會問,既然國家不允許,那為什麼支付寶和微信還要支持交易?

實際上,很多虛擬貨幣的交易流程中轉帳部分並不發生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用戶可以脫離平臺使用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形式在平臺之外進行轉帳付款。可以說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屬於兩個平行世界,因此,支付平臺並非是支持虛擬貨幣交易行為。

為此,支付寶和微信平臺也做出過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法定數字貨幣現狀

2019年1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主要明確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近期,網傳消息稱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更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於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二、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四、重擊虛擬貨幣交易

2019年期間,各地相繼發出整改通知,一旦發現當地從事虛擬貨幣活動的網際網路企業或交易所,包括數字貨幣資金募集等,都將被視為違規經營,並督促企業立即整改退出。

11月22日,央行上海總部發布消息稱,上海市金融穩定聯席會議辦公室、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區兩級各相關部門,對上海地區虛擬貨幣相關活動開展專項整治,責令在摸排中發現的為註冊在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提供宣傳、引流等服務的問題企業立即整改退出。

11月2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近日深圳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關於防範「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該提示表示,針對一些在境內組織虛擬貨幣交易,發行虛擬貨幣、募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資產的現象,深圳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上述非法活動展開排查取證,一經發現,將按照《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嚴肅處置。

11月15日,在上海互金整治辦的牽頭下,上海市金融穩定聯席辦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印發《關於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排摸整治的通知》(下稱《通知》),開展對轄內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並在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

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了《關於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未經批准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根據相關報導,《提示》明確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場所(重點為金融資產交易所)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經營活動,屬於違規經營行為。

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情況****檢查的通知,檢查時間從2019年11月11日持續到11月25日。

據悉,此番被列入整治範圍的活動包括:在境內組織虛擬貨幣交易;以「區塊鏈應用場景落地」等為由,發行「xx幣」、「xx鏈」等形式的虛擬貨幣,募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為註冊在境外的ICO項目、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等提供宣傳、引流、代理買賣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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