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
前言
2017年年初以來,數字貨幣行情風起雲湧,比特幣單價從年初的1000美元左右上漲至8、9月份的5000美元,雖然在七部委九月份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一度「腰斬」至2500美元,但近期比特幣單價曾突破20000美元大關,筆者成文時回落至17000-18000美元左右(但行情瞬息萬變,以實際行情為準)。
全球投資者對以比特幣為首的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熱情高漲,在國內數字貨幣交易所均被關停的情況下,國人仍然積極尋求其他途徑參與比特幣投資,之前活躍於國內的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商也紛紛在境外設立「新店」,針對「大陸」客戶開展C2C交易。而在國外,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等國家均承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合法身份(但不一定承認是貨幣),並為數字貨幣交易所頒發金融牌照;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計劃上線比特幣期貨合約。雖然市場熱情高漲,但是在投資數字貨幣之前,我們應該分析一下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國內的合法性。
一、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定性
比特幣作為區塊鏈技術運用的新生事物,國內法律法規暫無對其「指名道姓」地進行規定,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定性,目前只有監管部門在2013年12月3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比特幣做出了定性:首先,認定了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其次,從法律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最後,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該通知僅對比特幣做出了定性,筆者認為對於其他數字貨幣可以參照適用該通知。
二、數字貨幣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雖然數字貨幣在法律上並不是真正的貨幣,但它們作為一種虛擬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持肯定態度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保護)。因此,在國內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三、數字貨幣的相關法律風險
說到這裡,很多小夥伴可能有疑問了,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不是剛剛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了國內ICO活動,關停了國內所有數字貨幣交易所嗎?這不是意味著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是非法的嗎?對此,筆者認為上述公告僅僅禁止了未經批准的ICO(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關停代幣交易場所也是為了徹底禁止ICO,公告並沒有否定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在國內持有和使用數字貨幣仍是合法行為,數字貨幣還是合法財產。當然,這不意味著就可以胡作非為,在我國使用數字貨幣或者經營數字貨幣必須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1、國內禁止ICO和數字貨幣集中交易
首先來說上述七部委的公告,原因是2016年底至2017年初以來,ICO活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融資金額累計達到數十億元,這種未經批准即可進行的融資行為極有可能導致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各類風險,很容易引發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簡單點說就是由於區塊鏈技術的特點,創業公司進行ICO太容易了,這麼容易就融到資了,還要IPO做什麼?而關停國內所有代幣交易所,也是徹底斬斷了ICO發行的代幣的集中交易途徑,避免代幣過度炒作,引發金融風險。
2、洗錢風險
由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基於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分布式存儲和獨特共識機制等特點,導致其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匿名性和轉移便利性。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可以不用經過監管地「轉帳」給網絡上的任何錢包地址,只要有網際網路的地方就可以提取,藉助數字貨幣交易所即可兌換成法幣。正因如此,比特幣從誕生到現在,常常被用來作為洗錢的工具,而洗錢行為往往和各類犯罪活動有關,這也是比特幣一段時間都「惡名昭著」的原因。當然,如果了解比特幣的技術細節,你就會知道比特幣只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應用形式,只不過它更容易被用來作為犯罪工具罷了。因此,使用或者經營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相關業務,必須時刻牢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
3、刑法風險
區塊鏈這一被譽為第四次工業革命的重要內容的技術,基於其產生的數字貨幣卻常常用來做一些違法違規的事情(不限於國內,全球均是如此),除了上文提到的洗錢行為外,利用數字貨幣來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還有:傳銷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這項就是ICO可能涉及的)。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刑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都明文規定,建議搞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小夥伴仔細閱讀。
綜上所述,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本身是一種合法的虛擬商品,大家可以合法持有,並在法律未禁止的領域使用,但要看清風險紅線,踩線或越線都不可取。
————————作者簡介:作者常年在香港上市公司和國內A股上市公司法律合規部門任領導職位,並在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多年,擅長上市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網際網路金融、英文合同審核方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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