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問題,今天我們來討論的是在買二手房的時候如果原戶主不遷出戶口的話,我們應該解決,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原房主不履行遷出戶口的義務是否屬於違約?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只要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不可抗力除外。
《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由此可見,過錯程度會影響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即過錯程度較低的,法院可能會酌情降低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過錯程度較高的,法院可能會酌情提高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一定會調整違約金。
原房主因客觀原因沒遷出戶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因為其過錯較低,法院可能會酌情調低其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
但是,戶口遷移屬於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範疇,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戶口遷移糾紛,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要求原房主將戶口遷出,故如原房主拒絕配合,則從法律上目前並無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遷出戶口。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所以,包括戶口的申報及遷出在內的各項戶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機關主管,屬於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故人民法院無權受理與戶口遷移相關的糾紛。
因戶口的遷出需要戶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戶主提交相應的審批文件及新的落戶地址,故在上述條件並不必備且原戶主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法強制性地要求原戶主將戶口予以遷出。
二、違約金的多少都要考慮哪些因素
因為逾期遷出戶口而形成違約金的,違約金的多少都要考慮哪些因素?
(1)實際損失。買房人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用金錢衡量。因為買房人的實際損失一般表現為自己的戶口落在公共戶口或者親朋好友房子裡給自己及他人造成的不便,給孩子上學帶來的困難,給房子再次出售的價值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等,但是,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當事人的過錯。對於逾期遷出戶口,原房主的過錯比較大。
a.標的房屋內的戶口逾期遷出,有些是因為原房主不知道標的房屋內有戶口(如原房主的上家的戶口)或者原房主沒有權力遷出標的房屋內的戶口(如標的房屋內的戶口非原房主本人的戶口)。這樣,原房主的過錯程度較低。
b.標的房屋內的戶口逾期遷出,有些是因為原房主故意不遷出。這樣,原房主的過錯程度就明顯就比較大。
(3)預期利益。戶口問題的預期利益,一般表現為房屋動遷所得的利益(現在已經很少了),孩子上學的利益(如標的房屋是比較好的學區房),給買房人的生活帶來的便利等等。但是這些預期利益往往難以量化。
綜上,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如何調整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