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籌劃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 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1)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 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4) 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5)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6) 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9)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實務操作中,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國家機關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1)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
(2) 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3) 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三年以下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應當在申請前一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 登記一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條件。
(4) 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三年以上,淨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 申請前連續三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須報送以下材料:
● 要求捐贈稅前扣除的申請報告。
● 國務院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批准登記(註冊)文件。
● 組織章程和近年來資金來源、使用情況。
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將所接受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用於稅
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 區、貧困地區。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應予以開具。
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 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和個人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須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統稱群眾團 體)的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 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1) 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 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 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8)項規定的條件。
(2) 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3) 對接受捐贈的收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並且申請前連續三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於70%。
符合上述規定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1) 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
(2) 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3) 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 申請報告。
●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 組織章程。
● 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
動的明細,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註冊稅務師的鑑證報告。
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1) 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 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1) 前三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低於
70%的。
(2) 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 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4) 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5) 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上述第
(2) 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情形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存在上述第(3)項、第(4)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徵企業所得稅。
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
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 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自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上述規定情形之一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向該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 體。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納稅人進行捐贈時應當注意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即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於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於其他目的。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多次進行。
二、法律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 9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 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第51條、第52條。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2008年12月31日發布, 財稅〔2008〕160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8日發布,財稅〔2009〕124號)。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2010年7月21日發布,財稅〔2010〕45號)。
三、納稅籌劃案例
某工業企業2019年度預計可以實現會計利潤(假設等於應納稅所得額)1 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有關單位捐贈200萬元。企業自身提出兩種方案,第一種方案:進行非公益性捐贈或不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做公益性捐贈;第二種方案: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公益性捐贈,並且在當年全部捐贈。請對上述兩套方案進行評析,並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第一種方案,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條件,捐贈額不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 2019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 000×25%=250(萬元)。
第二種方案,捐贈額在法定扣除限額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只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 000-1 000×12%)×25%=220(萬元)。
為了最大限度地將捐贈支出予以扣除,企業可以將該捐贈分兩次進行,2019年年底一次捐贈100萬元,2020年度再捐贈100萬元。這樣,該200萬元的捐贈支出同樣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部扣除。該納稅籌劃方案比第二種方案少繳企業所得稅:(200-120)×25%=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