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共享會計師每周一篇的納稅籌劃系列專題時間,小編今天給大家分享基於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方案5,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5. 利用外購已稅消費品可以扣除的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對於用外購或委託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徵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託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注意,不要以偏概全,混淆概念,這裡所說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託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要弄巧成拙。
根據現行的消費稅政策,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
2)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摩託車生產的摩託車(如將外購的兩輪摩託車改裝為三輪摩託車)。
6)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7)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8)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9)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0)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11)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以上11項享受優惠政策的生產加工項目有個共同特點就是已稅資源再利用。
扣除消費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前準予扣除的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者數量×外購或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者數量=期初庫存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者數量+當期購進或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者數量-期末庫存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者數量
納稅人用外購的或者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鑽石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或者委託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3年12月13 日頒布,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5月21日發布,國稅發〔1997〕84號)
納稅籌劃圖4-5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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