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詠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新華社圖
最高法副院長撰文稱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防範冤假錯案:錯放一個,天塌不下來 錯殺一個,天就塌下來了
縱觀已發現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錯案的形成主要與司法作風不正、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以及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很大關係。沈德詠
新快報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6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題為《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稱,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當年錯案未立即判死即屬有功
文章稱,一段時期以來,相繼出現的刑事冤假錯案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不妥為應對,將嚴重製約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下決心的時候,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將冤假錯案堵在司法審判的大門之外。
文章分析,現實情況是,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應當說,現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幹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
刑事審判
應及時主動公布真相
文章同時指出,應當清醒認識到,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將會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冤假錯案一旦坐實,法院幾乎面臨千夫所指,此時任何的解釋和說明都是蒼白無力、無濟於事的。文章強調,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
文章指出,充分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共同防範冤假錯案,及時把真相告訴老百姓。消除疑慮最好的辦法就是公開,刑事審判要適應時代要求,注重司法全過程的公開,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審判秘密、個人隱私以及重大商業秘密,就應當及時主動公布真相,讓人民群眾用心中的那桿秤去衡量和評判。
堅決摒棄
任何形式的聯合辦案
文章稱,充分依靠黨的領導切實做好防範冤假錯案的工作。對公檢法三機關而言,加強配合是必要的,這有利於形成工作合力、發揮制度優勢提高刑事訴訟的整體質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還是要加強互相制約,任何形式的聯合辦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錯案的禍根,必須要堅決摒棄,任何程度的遷就、照顧都有可能釀成大錯,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必須堅決杜絕。
精彩摘錄
現在冤假錯案概率甚至還比較大
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放棄原則奉命行事等是錯案主因
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冤假錯案一旦發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
法官不必過於苛求「命案必破」
長期以來,「殺人償命」的觀念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甚廣,一個命案發生了,方方面面都很關注,特別是被害方,要求儘快破案、嚴懲罪犯的呼聲往往很強烈,也很容易得到社會群眾的同情與支持,老百姓期盼獲得安寧祥和的願望也是好的,但法院審判的必須是真正的罪犯,而認定犯罪靠的是事實和證據,不要過於苛求「命案必破」。在實踐中,受制於認識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數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訴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這個時候只能是該撤案的撤案、該不起訴的不起訴、該判無罪的判無罪,絕不可做「拔到筐裡都是菜」的事。
適用死刑不能存在任何合理懷疑
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範冤假錯案。從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看,客觀上程序公正是先於實體公正而存在的,更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對於人格尊嚴的保障、訴訟的公開、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終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證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證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
必須深刻反思不尊重律師等問題
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從防範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現在出現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主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了「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法官是否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係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深刻反思。
專家聲音
「錯判」危害大於「錯放」
一位偵查人員曾經對我說:「我們辦案最怕的就是弄成『夾生飯』。家也搜了,人也抓了,該上的手段都上了,該查的線索都查了,可就是沒拿到過硬的東西。你說怎麼辦?放人吧,確有重大嫌疑。不放吧,可又沒法兒交待。這就叫:騎虎難下,進退兩難!」
我覺得這位偵查人員的態度還是很誠懇很認真的。麻木不仁者和不負責任者大概絕不會為此感到為難。由於我並不知道他們究竟是怎麼「騎」上那「虎」的,自然無法評論該不該「騎虎」,而只能談談「下虎」的問題。不過,這確實是個棘手的難題。而且,不僅偵查人員會遇到這種難題,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也會遇到這種難題。實際上,它涉及到刑事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一對矛盾,即「錯放」與「錯判」的矛盾。
為了說明問題,咱們不妨把條件定得苛刻一點兒:辦案人員在此沒有絕對安全的中間道路可走,必須在「錯放」的風險與「錯判」的風險之間進行選擇。毫無疑問,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選擇,而這選擇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司法公正觀念。
我們的民族傳統是寧願「錯判」也不要「錯放」的。誠然,我們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道義上都堅決反對「寧可錯抓,也不放走」的思維,但是讓我們接受西方那種「寧可錯放十個也不錯判一個」的觀點亦有一定困難。我們在心理上極不願意讓有罪者逃脫處罰逍遙法外,何況那罪犯還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呢!至於無罪者受到了錯誤的追究或處罰,我們接受起來倒比較坦然。但是,人們在比較「錯放」與「錯判」的危害時犯了一個「計算上的錯誤」。實際上,「錯放」只是一個錯誤;而「錯判」很可能是兩個錯誤。「錯放」只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到了社會上去;而「錯判」則在錯誤地處罰一個無罪者的同時還可能放縱了一個真正的罪犯。由此可見,「錯判」的危害要大於「錯放」的危害。
這裡還有另外一個「計算性」問題,即如何計算錯案的百分比。如果從司法活動的總體上來看,一個法院辦了一百個案子,其中只有一個錯案,那麼錯案率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錯案的當事人而言,他涉及的案件是一,錯案也是一,錯案率就是百分之百。對這一問題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選擇差異,並進而反映了人們在司法公正問題上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所以當辦案人員「拿不準」的時候,寧可錯放,也不要錯判!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轉引自《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