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防發〔2018〕7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簡稱「地下空間」)變更規劃使用用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地下空間資源有效利用,適應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規劃用途變更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21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規劃用途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簡稱「地下空間」)變更規劃使用用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地下空間資源有效利用,適應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北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中騰退的地下空間變更規劃使用用途的行為,其他類地下空間變更規劃使用用途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用途使用地下空間,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功能。因地區功能變化、政策法規調整,確需變更現有地下空間規劃用途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變更程序。
第四條 地下空間規劃用途變更應當符合《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北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等相關規定,並遵循依法使用、安全可靠、公益便民的原則。變更後的使用功能應當優先用於補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服務設施,鼓勵用於文化、體育、居民倉儲、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變地下空間規劃用途:
1.不符合環境、衛生、消防、人防、住建等相關部門規定的;
2.對地面建築使用功能造成影響的;
3.對交通、供電、供氣、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造成影響的;
4.地下車庫;
5.影響相關利害人合法權益的;
6.鑑定為危房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
7.納入近期城市改造範圍的。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變更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合審查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變更規劃使用用途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第七條 區住建(房管)、區民防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別受理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變更規劃使用用途的申請,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變更申請,定期提請由區人民政府,或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組織召開聯合會商會進行審議,並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對聯合會商審議通過的變更申請,會商會的會議紀要作為辦理後續變更手續的依據,並及時抄送至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地下空間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門、民防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第九條 地下空間變更規劃使用用途項目分類標準參照《關於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分類標準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8〕85號)執行。對於內部改造類項目、現狀改造及新建擴建類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的相關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條 聯合會商涉及的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由區人民政府,或由區人民政府委託市規劃國土委各分局牽頭組織,聯合開展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變更相關工作。其中:
市規劃國土委各分局負責依據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對地下空間原規劃使用用途不明確的,由區人民政府統籌市規劃國土委各分局、區住建(房管)、區民防等相關部門,根據屬地人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共同研究確定規劃使用用途。
第十一條 涉及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變更的,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材料以供相關主管部門查閱:
1.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變更申請表;
2.變更工程基本情況信息,包括原工程圖紙、現狀照片等;
3.建築、結構、消防、電氣、暖通等改造方案;
4.利害相關人同意變更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規劃使用用途變更中涉及施工圖紙審查的,施工圖紙審查工作按照市規劃國土委等四部門聯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施工圖多審合一改革的實施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8〕8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於聯合會商會議通過的項目,申請人應及時向區住建(房管)、區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地下空間使用備案或許可等手續。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衛生、體育、文化、工商等部門可按照變更後的用途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