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繼承糾紛裁判規則20條

2020-12-17 人大建設

1.夫妻一方訂立的遺囑未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的,該部分內容無效——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並使女方受孕後,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案號:(2006)秦民一初字第1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第50號

2.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陳少英、莫有成等訴莫樞、莫權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築物以出租、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轉移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包括不能進行繼承。

案號:(2014)肇中法審監民再字第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3.被繼承人健在時繼承人處分其財產的協議應屬無效——蘇仁華訴蘇仁傑、蘇麗霞、蘇仁良、蘇麗娜、蘇麗玲、蘇麗莉、蘇麗虹、蘇麗華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達成處分被繼承人財產協議的,應當認定為無權處分。在被繼承人沒有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確認繼承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的前提下,不能按協議約定方式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案號:(2016)渝民再14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4.一方出資另一方籤訂合同的婚前購置房產可認定為訂立合同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未辦理登記的,其財產性權利可予繼承,出資房款可按債務處理——李大某、李小某訴王某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果,但不因此影響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給付房款,另一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可認定為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的財產。籤訂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其母親、子女請求分割房產的,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其財產性權利可予繼承,另一方給付的房款可按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處理,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債務清償後,繼承人對存有的遺產進行分割,且分割時應按照遺產的實際價值而非購買時或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同時有利於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案號:(2015)安中民一終字第162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5.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藏某某訴姚某某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否認親子關係屬於身份權範疇,專屬於父母子女。自然血親關係與是否享有繼承權無必然聯繫,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而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案號:(2016)渝05民再1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4

6.繼承公證不是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楊伏英、盧浩與盧建華等房屋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繼承公證不是辦理房產繼承登記的法定要件,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實房產因繼承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證據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並無不當。

案號:(2012)贛行終字第1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2

7.養老機構可作為五保戶死亡損害賠償糾紛的原告——重慶市江津區塘河鎮中心敬老院訴朱某、重慶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無近親屬的五保戶與養老機構籤訂的供養協議視為遺贈扶養協議,養老機構依扶養關係取得近親屬的法律地位,其有權就五保戶的死亡損害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向法院起訴。

案號:(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8.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適用——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9.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隨時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羅芙蓉、羅福玉訴王昌雅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依照我國行為習慣,私章不具有識別個人身份的法律特徵,也不具有代表本人意思的法律效力,僅加蓋私章而無本人籤名且本人提出異議的放棄繼承證明,形式上不符合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要件。繼承開始後,在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遺產也未進行分割的情況下,不存在繼承人權利被侵犯的問題,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隨時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該權利實質為形成權而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號:(2009)錦江民初字第329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6輯(2011.2)

10.遺產繼承人擅自處分應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的遺產,遺產因轉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按照增值後的價值進行計算——董杏蓉、於嘉建、於智建、於培建、於新建訴於震建遺產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自公民死亡之時開始,但公民死亡時間與遺產分割時間並不一定是同一個時間,這期間,遺產的價值很可能因為市場因素發生變化或者遺產的表現形式發生變化而導致價值認定產生不同意見。如遺產繼承人擅自處分應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的遺產,遺產因轉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按照增值後的價值進行計算。

案號:(2009)甬倉民初字第236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3輯(2010.3)

11.法定繼承權可以放棄但不得轉讓——高某訴程某、程某平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實體上,法定繼承權為身份權,可以放棄,但不得轉讓。同時應予明確的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無效。審理法定繼承案件時需要依職權調取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繼承人情況和範圍以及各位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的態度,將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作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依法追加。

案號:(2016)陝07民終67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

12.前妻死亡後取得的住房補貼不能溯及既往,不應認定為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桂芝訴裴麗珠等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判斷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該住房補貼的取得時間。前妻死亡後取得的住房補貼不能溯及既往,不應認定為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以債權為標的的遺產繼承訴訟中,從訴的合併出發,可以一併判決債務人向各債權繼承人清償債務。

案號:(2009)北民初字第175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22

13.分開贍養並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任何一方的贍養義務,遺產繼承分配必須考慮子女對父母的實際贍養情況——史永遠訴史永其、史偉榮、史惠君、高永興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子女之間達成協議分別贍養父母的,對父親或母親一方去世後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有贍養能力但未實際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遺產時應不分或者少分。

案號:(2010)甬鎮民初字第 968 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14.外國自然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無需審批即可取得股東資格——金軍、金傑妮訴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種繼承,無需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根據註冊資本來源地原則,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不改變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地,不導致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司,因此,該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在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公司有義務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案號:(2009)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4

15.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徐雪華訴程乃莉等析產繼承案

本案要旨: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因此,一般情況下,被收養的子女不能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其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案號:(2010)寶民初字第5750號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16.取得不動產登記的遺囑執行人在遺囑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權——車英訴萬某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雖以協議形式出現但實質內容是自然人對自己死後財產分配處理的法律文件,因符合遺囑特徵,應當認定其為遺囑而非分產協議。基於委託執行遺產分割意願而將作為遺產的不動產轉移到遺囑執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名下,取得不動產登記的遺囑執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僅是名義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並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權。

案號:(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

17.農村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遺囑無效,房屋拆遷補償款按法定繼承處理——陳雪紅、金妹訴陳小芳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農村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則遺囑無效,房屋拆遷補償款按法定繼承處理。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登記的內容是確定農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實行按戶計算,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案號:(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18

18.被繼承人生前形成的侵權之債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其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範圍內負有清償責任——米泉市馳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張忻等被繼承人清償債務案

本案要旨:被繼承人生前駕車肇事致他人財產損害形成的侵權之債,屬於繼承法所規定的被繼承人債務之範疇。被繼承人債務沒有超出其遺產的價值,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佔有遺產的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人,負有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法律責任;即使尚未佔有遺產但未表示放棄繼承的,也屬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人,同樣負有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

案號:(2009)民一終字第97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4輯(2010.4)

19.配偶一方死亡,受遺贈人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老人搬離,老人居住權可對抗房屋所有權人排除妨害請求權——高見訴張聖菊遺贈糾紛案

本案要旨: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固定經濟來源又沒有可供居住的其他住所,因婚姻關係產生的居住權益並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滅。且老人對配偶生前盡到主要照顧義務,受遺贈人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老人搬離,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居住權相對住房所有權具有優位性,可對抗房屋所有權人排除妨害請求權。

案號:(2014)通中民終字第016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20.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權——寇海軍、張會平訴賈來娣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贈扶養協議因其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對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產生重要影響,所以對遺贈扶養協議不宜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鑑於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在於保障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扶養方承擔對被扶養方生養死葬的義務,對於「生養死葬」義務應當做擴大理解。因為法律的目的在於保護老年人的利益,如果老年人對被扶養方的扶養並不滿意,應當給予老人任意解除權,從而更好的保護老年人權益。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2

其他參考案例

1.繼承人以外盡較多扶養義務的人可適當繼承遺產——黃某訴南車集團浦鎮車輛廠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留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非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對被繼承人的生活起居照顧較多的,可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當繼承財產。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244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5年9月24日第6版

2.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李義達訴向文娟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有住房承租權逐步允許轉讓、轉租、上市交易的經濟價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

案號:(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56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5年04月02日第6版

3.「口糧田」及「果樹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因某一家庭成員死亡發生繼承——喬秀榮、楊樹勇訴張春連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口糧田」及「果樹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主體是「戶」,而非某一家庭成員,全體家庭成員共享承包經營權。某一家庭成員死亡,「口糧田」及「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該戶剩餘的家庭成員共有,均不發生繼承。「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發生繼承僅限於「絕戶」這一特殊情況,即「戶不絕,不繼承」。

案號:(2016)京03民終8100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4.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單位放棄產權的,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費可以參照法定繼承予以處理——楊合碧等訴王友萍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房承租權是一種兼具債權和物權性質的複合型財產權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單位以該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棄產權證明後,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費可以參照法定繼承予以處理。

案號:(2012)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2396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01月24日第6版

5.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撤銷已生效共同遺囑——牟乃分與盧振林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號:(2011) 日民一終字第55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2年8月2日第6版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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