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於沒什麼用的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才更有必要

2020-12-06 視點無界

沒想到離婚冷靜期還是來了,在離婚冷靜期草案剛出來的時候就激起了很高的反對呼聲,結果草案還是通過了,並且通過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生效了。據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這裡稍稍給大家科普一下,離婚冷靜期是指如果夫妻雙方想離婚,需要設立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這一個月的時間裡,任何一方不想離婚了,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如果過了期限沒人撤回申請,就可以繼續協議離婚。按照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專家、代表們的說法,針對現在離婚率不斷提升的局面,提出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防止人們因為一時衝動、一時不和而離婚,這樣可以有效抑制住離婚率不斷攀升的勢頭,對於和諧社會、和諧家庭的構建有很大的好處。

按照這種說法,離婚冷靜期好像很有必要,但其實根本沒有什麼作用,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的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多數人離婚都是在生活中經歷了長期的不合、矛盾不斷積累,最後承受不住而下定決心離婚的,這種時候多一秒在當事人看來都是折磨,而且就算是因一時衝動而離婚,離婚後又和解的人還可以選擇復婚,也許經歷過一次離婚、復婚的過程,雙方會更加珍惜彼此,這樣看來,離婚冷靜期真的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雖然草案中也有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有家暴等惡劣情況的離婚不設置冷靜期。但是預計起到的效果不大,在脅迫、威脅下的人,有多少有勇氣選擇正面對抗,又有多少人會害怕事後的報復。拉姆的事情還歷歷在目,離婚後迎接拉姆只獲得了短暫的快樂時光,隨後而來的是前夫的一桶汽油和一根火柴。

讓我們再想像一下這種場景,在離婚這件事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的情況下,因為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就可以撤回離婚申請,這樣很可能會形成拉鋸戰,循環往復,一直無法協議離婚成功,耗費著人們的時間、精力,讓人無法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才是真正阻礙了人們追逐幸福、和諧生活的絆腳石。

相比離婚冷靜期,其實結婚冷靜期才更加重要,有多少人是認識短短時日就閃婚的,剛剛和前任分手不過半年,就領證結婚,對於對方的人品、喜好真的了解透徹了嗎?如果感覺不合適了,想要離婚,出現了上面那種情況怎麼辦?這個離婚冷靜期之所以會讓人如此反感,就是因為那些專家們給出的說法讓人有一種「我是為了你好」的感覺,沒有經歷過別人的生活、感受過別人的痛苦,將自己的臆想強加給別人,不考慮別人的感受,這種誇誇其談、沾沾自喜的「專家」真的讓人厭惡。

既然結婚時都在說婚姻自由,那麼離婚也應該有,結婚和離婚都是兩個人、或者說兩個家庭的事情,離婚怎麼離,什麼時候都應該是當事雙方自己來協商約定的,用法律設立離婚冷靜期真的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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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而不設立結婚冷靜期是否與世俗對「離婚」這...
    您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而不設立結婚冷靜期是否與世俗對「離婚」這一概念的的習慣性消極評價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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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與此前相比,離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靜期」。民政部的這份文件讓「離婚冷靜期」話題又一次衝上熱搜。在不少網友看來,「離婚冷靜期」意味著離婚的難度加大了,會給未來離婚當事人造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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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登記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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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就是說,兩個人商議好了自願離婚,也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了,然而必須再經歷30天的「冷靜期」,在這期間只要一方後悔,這婚就離不成了,哪怕另一方存在家暴等嚴重情形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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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登記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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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至少從網友的輿論層面上來看,離婚冷靜期可能還會讓結婚率下降。乃至於現在去搜索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新聞,評論裡看到最多的就是:「不要結婚!」「不要結婚!」「不要結婚!」想著不讓人離婚就能提高生育率,有點天真了。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破碎,已經走到想離婚的地步,還能因為不給離婚就轉頭回家關門造小孩嗎?誰家夫妻能心這麼大啊......如果真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恕我直言,這恐怕叫做婚內強姦。真想提高生育率,放鬆離婚門檻反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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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你知道嗎?
    近幾日關於「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條款」紛紛佔據百度、微博等熱搜,同時還傳出「明年離婚更難」以及「訴訟離婚時間加長」等誤導傳聞。在經過了30天離婚冷靜期後,如果兩個人都沒有再反悔,雙方需要在接下來的30天內一起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有一方因私事無法去領離婚證,民政局會再次視夫妻倆為撤銷婚姻,不準離婚,更不會發證!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開始,協議離婚前後要經歷為期60天的反悔期。
  •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離婚冷靜期是多久實施了嗎
    關於完善離婚冷靜期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李鉞鋒委員認為,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
  • 「離婚冷靜期」頻上熱搜:是否幹預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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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冷靜期不妨礙離婚自由
    近日,民政部下發通知,根據民法典規定,明年1月1日起,將執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提前30日申請。這再次引發了輿論對離婚冷靜期的熱議。  筆者認為,30天的冷靜期,並不妨礙離婚自由,也不妨礙分居。自由仍然存在,但卻有了一定門檻,而30天的門檻,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