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增加多種遺囑形式 尊重被繼承人意見

2020-12-19 中國審判

文 | 本刊記者 魏曉雯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35年。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而制定,其在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日益增多,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也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因繼承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其中的第六編,對繼承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規定。該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廢止。

有關專家認為,《民法典》繼承編對現行《繼承法》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擴大了遺產的範圍,新增列印遺囑、錄音遺囑等法定遺囑形式,刪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等,這些都充分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志,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

遺產範圍涵蓋更廣

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三條採取列舉的立法模式,對何種財產為遺產逐項進行了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則刪除了這一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據此,遺產的範圍將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類型均予以涵蓋。

針對這一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民法典》繼承編對遺產範圍所作的界定,表明了所有自然人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都是遺產,這種規定能夠更容易判斷究竟什麼是遺產。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存在爭議的新型財產,如手機號碼、QQ帳號等數字財產,以及網路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產;為減少未來對相關規定的改動,保證《民法典》的穩定性,不宜將遺產範圍中的財產類型規定得過於具體;概括性的規定能夠保證立法的包容性、靈活性,使其更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

訂立遺囑更加便捷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列印和錄像在社會生活中的應用已非常普遍。但是,基於遺囑的法定性,司法實踐對新形式遺囑的性質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司法裁判結果不統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團河法庭法官吳揚新對本刊記者說:「以列印遺囑為例,由於《繼承法》未規定此種法定遺囑形式,審判實踐中一般按照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予以審查。由於代書遺囑與列印遺囑還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有的列印遺囑確屬立遺囑人親自輸入列印,有的則是由子女輸入列印,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各種情形都有,並非代書遺囑能夠涵蓋,若以代書遺囑形式審查,往往會造成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從而導致無效,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實現。」

《民法典》順應時代變化,在繼承編中保留了繼承法原有的5種遺囑方式,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同時,還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即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並對兩種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確規定。

為保證遺囑能夠反映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錄像遺囑同列印遺囑一樣,要求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必須在錄像中記錄繼承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兩種遺囑法定形式,不僅緊跟時代潮流,同時也符合現今民眾的行為習慣,使權利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便捷、自由,也能使遺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繼承人的相關權利不受損害。」吳揚新說。

權利處分平等自治

王大爺曾公證了一份遺囑,將房屋由兩個兒子平均分配。但是,在王大爺重病期間,大兒子一直在醫院陪護照料王大爺多年,王大爺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房屋由大兒子一人繼承。王大爺去世後,大兒子主張依據王大爺生前訂立的最後一份自書遺囑繼承房屋。小兒子則主張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應依據公證遺囑平分房屋。

像上述案例中,當一個人立有數份遺囑時,如果這些遺囑內容相互衝突,最後以哪個遺囑為準呢?

根據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該條文確立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對此,楊立新認為,《繼承法》雖然規定了立有數份遺囑的,按照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是,又有特別的規定,即公證遺囑不能撤銷,其他遺囑只能用公證遺囑來撤銷或改變,「這種情況會存在一個人原來立了公證遺囑,在他去世之前,突然要修改遺囑,且公證遺囑又來不及做,他就沒辦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遺產。《民法典》繼承編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徹底刪除,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楊立新說。

吳揚新也認為,如果適用公證遺囑優先來裁判案件,不僅不能真實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案件的處理也達不到公平和諧的良好社會效果。

法定繼承人範圍擴大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民法典》對此進行了修改,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吳揚新給記者舉了一個案例:王某一生未婚,無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後,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在一起生活。其後,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兒子小強照料生活,並養老送終。王某去世後,未留有遺囑,侄子小強主張繼承王某遺留的財產。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雖然諸如上述案例中的『無法定繼承人繼承案件』佔比很低,但確有一定數量的存在。王某的侄子雖在晚年照顧老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但並非法定的代位繼承人,在法律上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利。面對此種困境,審判實踐中只能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分給王某侄子適當的遺產。而此次《民法典》的修改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對於照顧鰥寡孤獨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賦予了他們法定的繼承權利,在延伸孝德範圍的同時,權利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從而能夠更大程度地保障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吳揚新說。

完善喪失繼承權事由

《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次《民法典》繼承編針對該項規定,新增了「隱匿」行為,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新增一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將喪失繼承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繼承編還新增了寬宥制度,明確除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兩種極其嚴重的行為外,對於繼承人作出的其他一些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這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因為寬恕的門檻並不低,必須付諸悔改行動,直至獲得被繼承人的諒解。相反,寬宥制度鼓勵犯錯者積極改正,回歸社會正道,反映了公共政策中一以貫之的價值觀。」蔣月說。

吳揚新認為,該條文有助於緩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矛盾,也給存在不當行為的繼承人一個悔改的機會。遺囑人可以選擇原諒寬恕子女的上述不當行為,充分依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處分財產,不再過多地受制於法律的權利限制條款,充分體現出民法意思自治的權利原則。

遺產處理更加專業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財產種類繁多,價值巨大,尤其在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並存的情況下,常常會出現繼承人之間爭奪遺產控制權與遺產債權人訴求利益保護交織的情形。

為充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用5個條文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及相關規則,具體包括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填補了現行立法在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上的欠缺,增強了繼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蔣月舉例說,在司法實踐中,繼承人在房產歸屬問題上產生糾紛時,有人搶先住進房子裡,企圖在遺產分割時佔據優勢。而遺產統一交由管理人進行管理,就能有效地減少甚至避免這類情形的發生。不僅如此,這一制度還能提高債務償還的效率,在保護繼承人權益的同時,還切實保障了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不僅與國外立法保持同步,也適應當今經濟環境下權利人的實際需求,使遺產的範圍及分配更加科學、專業,同時確保了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亦大大維護了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吳揚新說。

楊立新認為,總覽《民法典》繼承編,其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比如,對遺囑形式的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等,都體現了這種精神。從遺囑的角度來說,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遺囑去處分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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