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許甲原是北京某企業的負責人,許甲與李乙為夫妻,二人婚後生育四個子女,即許某1、許某2、許某3、許某4。
許甲於1997年10月31日因病死亡,李乙於1998年6月4日因病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遺囑。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西大街某處房屋是許甲與李乙的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許甲名下。許甲與李乙的父母均先於其二人之前死亡。
1999年11月,四個子女協議分割父母的房產,兒女4人協商一致在父母所在的房屋中由許某2起草了一份《房屋轉讓證明書》,內容為:茲有北京市崇文門西大街某處房屋,三居室,私產,建築面積72.2平方米,70年代建,京房權證崇私字第XXXX號。房主許甲系父親,戶主李乙母親,由於父母親都因突發性心臟病先後去世,憑父母親平時對四子女都一視同仁的原則,房屋由四子女平分,考慮四子女中三個都有正式樓房,只有老三女兒住平房又面臨拆遷可能,四子女協商同意將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出賣給老三許某3,金額為60萬元整。
同日老三許某3將60萬元全部給大哥許某1、大姐許某2、小妹許某4。三人同時書寫收據,寫明「今後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由老三許某3佔有,不管發生任何事情,任何人都無權反悔幹涉,此證明書自籤字日起產生法律效力。」
因許某1孫子上學,想將戶口掛到崇文門的房子,隨與許某3商量。許某3 表示房屋已經確定由其所有了,而且以後也會用這個房子給小孩上學,就拒絕了這個要求。2018年,許某1起訴至北京某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崇文區崇文門西大街某處房屋歸子女四人共有。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房屋轉讓證明書》是子女四人協商一致籤訂,且許某3在之後的時間內分期付款給許某1,許某1也出具了收條,據此法院判決房屋歸許某3所有,駁回了許某1 的訴訟請求。
孟博律師點評:
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是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名下的遺產需要按照繼承順序法定繼承。先由作為第一順位的配偶、父母、子女繼承,若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按照第二順位開始繼承。
本案中許甲和李乙在死亡時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且兩人的父母也先於兩人去世,名下的房產應當由四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平分房產,但是四個子女對自己的遺產份額另行做了處分且籤訂了《房屋轉讓證明書》,應當執行證明書中的約定。
法律提示:
在父母過世後,子女約定房屋由其中一個子女享有所有權,其他人享有補償款時,有時當事人為了在規避在房產交易所變更、轉讓手續繳納昂貴的交易費及稅費,往往採取私下協商變更的方式,在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在籤訂證明書後最好辦理相應的房屋變更登記。同時,可以對籤訂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或者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並妥善保管證據,以避免日後因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