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有老話講「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兒子才是傳宗接代的人」,再加上「重男輕女」的思想,很多老人會選擇將自己一生的積蓄、財產,全部傳給兒子。
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越來越多的父母,將女兒視如珍寶,分割家產不再只考慮兒子。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知法懂法,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住北京的江家姐妹,就將兩個弟弟訴至法院,要求均分已故父親留下的兩套房產。
江大姐和江二姐,有兩個弟弟,分別是江三弟和江小弟,他們的父母在北京某巷有一套房產。2004年,江母去世後,房子由江父一人居住。
後來,這套房子要拆遷。2016年初,江父以個人名義與拆遷單位籤訂合同,購買了一套兩居室和一套三居室,共兩套安置房。2016年底,江父去世。
2019年,這兩套新房具備交房條件,兩個弟弟要分別佔一套,江大姐和江二姐不同意,她們認為父親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每人分得四分之一,而不是全部被弟弟們霸佔。
弟弟們也十分委屈,原來,早在2015年的時候,江父就主持召開了家庭會議,就家庭財產分配達成一致協議,安置房二居室分給大兒子、三居室分給小兒子,另外大兒子補償二位姐姐各15萬元。當時,大家都在協議上簽字,並留有合影,接下來的三年,江三弟也按照協議內容,將30萬元給了姐姐。
所以,弟弟們認為姐姐要求的法定繼承理由不成立,雖然兩套安置房是父親去世後留下的合法財產,但該財產已經被一家五口以分家協議的形式予以分配,父親去世後,其自身已經沒有遺產可供繼承了。
法院經審理查明,兩套安置房已具備交房條件,但因姐弟四人就房產歸屬存在爭議,房屋尚未交付。江三弟提供的分家協議書內容大意為:「現有平房拆遷,拆遷補償所分三居室一套、二居室一套,經過一家人友好協商,房主江父把拆遷所得三居室一套分給小兒子繼承,把二居室一套分給大兒子繼承。另外,大兒子給大姐、二姐各返現金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分三年時間,把該錢轉到大姐、二姐的銀行帳戶裡,此協議一家人籤字後生效。」
落款處有江父與江二姐、江三弟、江小弟以及證人申某、孫某的籤字,江大姐籤字處上是江二姐籤的名字。兩個弟弟稱江大姐主動放棄15萬元,要求將該款項給江二姐,並授權江二姐代她籤字。在之後的三年裡,江三弟分4次轉帳給江二姐共計30萬元。
可江大姐稱當時自己是不同意分家協議內容的,為了家庭和睦,江二姐才代自己籤了字,但並沒有得到自己的授權。江二姐也稱自己的確收到30萬元,但自己並不同意收,給大姐,大姐也不要。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分家協議書通常會涉及到贍養、分家析產、繼承、贈與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本案中涉訴被拆遷房屋是登記在江父名下,屬於江父與江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江母去世後,被拆遷房屋所形成的拆遷利益應由江父與江母的繼承人共同享有,各方權利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
但是,在本案中,存在一份分家協議書,爭議焦點是這份分家協議書是否有效。經江三弟提交的錄像資料和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法院判定分家協議書有效。
最後,法院判決:安置房兩居室歸江三弟所有,三居室歸江小弟所有,並駁回江大姐和江二姐的訴訟請求。
作為旁觀者,我們不能輕易評判江父這樣分配是否公平,但可以看出江大姐和江二姐內心一定是十分委屈的。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江父願意這樣分配自己的房產,並開家庭會議籤訂了分家協議書,協議書有效,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江大姐和江二姐也就只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