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16年初,海口正式啟動「三年棚改計劃」,將陸續對海口市區50多個老舊棚戶區和城中村進行拆遷改造。這些老舊棚戶區和城中村的被拆房子,都得到了相應的拆遷補償款。近日,記者獲悉一宗兄弟姐妹之間因拆遷補償款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因對遺產分配份額有爭議,四姐妹將3個親兄弟告上法庭。
通訊員 毛雨佳 蔡莉
見習記者 吳興
4姐妹為爭補償款狀告3個兄弟
李善財,海口市人,育有四女三子,1985年去世,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身後留下一處700多平方米的院子及房子給妻子張春梅與子女們居住。1988年,李善財的三個兒子因分家將父母的房屋與空地進行了分割,母親張春梅由三兄弟輪流贍養。2011年,張春梅去世,並未留下遺囑。 2015年底,因海口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政府徵收了李善財、張春梅夫婦留下的龍華區某村60號房屋,並向李善財、張春梅夫婦的3個兒子李建國、李建軍、李建華發放了徵收補償款和其他獎勵性、補助性款項若干。
李善財的4個女兒(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在得知祖屋因拆遷獲得大筆補償款後,找到自家3個兄弟(李建國、李建軍、李建華)要求分配一份拆遷款,但3個兄弟予以拒絕。為此,親兄妹間爭吵不休,僵持不下,最終四姐妹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016年10月,四姐妹一紙訴狀將自家3個兄弟訴至海口龍華區法院,要求3個兄弟共同向四姐妹每人返還四姐妹應分得父母遺產因拆遷所得利益262.5萬元的七分之一,即每人37.5萬元(以實際獲得利益的七分之一為準)。
原告:我們做女兒的也享有繼承權
4名原告訴稱,她們和李建國、李建軍、李建華等3名被告屬於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李善財於1985年去世,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所以位於海口市某村60號的祖屋是父母留下的遺產,應由7個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即每個人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額。
4名原告表示,父母留下的祖屋依法被政府拆遷,但是在拆遷前就關於房屋拆遷補償事宜,龍華區項目指揮部並未通知4名原告到場,直至3名被告已經和政府籤訂補償協議,並已經領到拆遷補償款後,4名原告才大概知曉補償情況。
提起親兄弟的無情,原告李大梅氣憤地說,「我們四姐妹多次找了3個兄弟溝通,我們也是父母的親生女兒,我們做女兒的也享有繼承權,但3個兄弟都說祖屋是父母留給兒子的遺產,我們做女兒的沒有份,分明就是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
被告:她們要求分配拆遷款無根據
對於兄妹之爭,大哥李建國表達了自己的無奈,「4名原告主張分得父母留下的祖屋1/7拆遷補償之所得是毫無根據的。父母年老多病,父親於1985年去世,母親於2011年去世。父親於1983年就召集三兄弟協商並決定將祖屋按現在的範圍分撥給三兄弟居住使用。為了讓三兄弟日後和睦相處,根據本地的風俗習慣,母親又於1988年按父親1983年決定分割的範圍,立下《房屋及空屋地分關書》,將祖屋以書面形式確認分給三被告,還附了具體落實圖界定。」
庭審中,李建國向法庭提交了母親張春梅當年籤下的《房屋及空屋地分關書》和海口市國土海洋資源局於2003年5月作出的《土地權屬意見書》,該《土地權屬意見書》確認該宗地土地使用權屬於李善財、張春梅。
針對4個姐姐的指控,小弟李建華反駁道:4名原告起訴的根據是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卻迴避了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4名原告現在起訴已經遠遠超過起訴期限。事實是父親在31年前(1985年)病故前已經把繼承房產分割給三兄弟,三兄弟都蓋起簡易房出租,4名原告之前都沒有異議,顯然這是確認了被告三兄弟的繼承權。
李建華說,「阿姐們,你們都知道父母養大我們這7個兄弟姐妹不容易,我們都應該感恩戴德,不要讓父母在天之靈苦惱。」
對於被姐姐們告上法庭,二弟李建軍說:「1999年1月,母親中了4張彩票獎金共3.5萬元,她做了幾桌酒席請村裡人吃,公期時出錢請戲團演了一部瓊戲,剩下的錢打算分給幾個孩子。我們兄弟三人建議母親留下自己花,但母親說兒子不要錢可以,你們已經得了房和地,女兒們必須給,就拿了部分獎金打了金器送給女兒們。父母雖然按習俗分了家產,但對4個姐姐也不是不管不顧,現在4個姐姐不顧父母遺願,向法院起訴爭奪家產,實在是不應該。」
法院:繼承權男女平等
法院對被告提交的《房屋及空屋地分關書》和《土地權屬意見書》予以採信,當年執筆《房屋及空屋地分關書》的案外人張進業,見證人何傳勇、符友繼均出庭作證。
法院經對海口市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協議書》、《公告》、《改造項目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改造項目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予以認定。法院經審理查明,因海口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政府徵收了李善財、張春梅夫婦的某村60號房屋,並與李建國、李建軍、李建華籤訂了相關協議,向李建國發放拆遷補償款377817元以及獎勵性款項若干元;向李建軍發放拆遷補償款739095元以及獎勵性款項若干元;向李建華發放拆遷補償款740170元以及獎勵性款項若干元。
法院認為,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繼承問題,法院分析如下:
被繼承人李善財於1985年4月29日去世,其遺產為位於海口市某村60號房屋,屬被繼承人李善財與張春梅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善財去世後,該房屋的1/2份額應為被繼承人張春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其餘的1/2份額屬於被繼承人李善財的遺產。由於李善財生前未訂立遺囑,對於李善財的遺產,根據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由被繼承人張春梅、四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繼承,每人有權各繼承1/16的份額。
被繼承人張春梅於2011年11月15日去世,其遺產為位於海口市某村60號房屋,被繼承人張春梅生前享有該房屋9/16的份額。被繼承人張春梅去世後,該房屋的9/16份額屬於遺產。張春梅生前立下《房屋及空屋地分關書》,屬於張春梅立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產,故四原告對張春梅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利。
關於遺產的分割問題。涉案的房屋已被政府徵收,並分別向三被告發放徵收補償款、房屋及土地補助款、按時籤約搬遷獎勵款、臨時過渡安置補助款、搬遷補助款等。其中徵收補償款、房屋及土地補助款屬於遺產範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政府向三被告發放的按時籤約搬遷獎勵款、臨時過渡安置補助款、搬遷補助款等屬於政府對三被告協助徵收的鼓勵及補助,不屬於遺產範圍,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因此,李建國應向四原告分別支付徵收補償款為377817×1/16=23613元;被告李建軍向四原告分別支付徵收補償款739095×1/16=46193元;被告李建華向四原告分別支付徵收補償款為740170×1/16=46260元。四原告主張超出上述部分,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四原告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其對有權繼承的部分,視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共有,不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經過審理,依照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李建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徵收補償款23613元;限被告李建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徵收補償款46193元;限被告李建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原告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支付徵收補償款46260元;駁回四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