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了解擔保人的責任變化

2020-12-17 澎湃新聞

走進《民法典》——了解擔保人的責任變化

2020-12-14 19: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一、問題的由來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擔保方式。《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021年1月1日將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對此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

區別

1.什麼是一般保證?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2.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無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自主選擇由債務人來履行債務還是由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3.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確時的保證責任。

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的保證責任已由《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轉變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一般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而言,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機構籤訂的保證合同中普遍會將保證方式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隨著《民法典》的施行,在2021年之後一般保證擔保的案件會大量出現,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債權人在籤訂保證合同時把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王美喬

審核|李兆國

您還可以搜索泗洪法院(微信號:sihongfayuan)

或右上角選擇【查看公眾號】→【關注】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走進《民法典》——了解擔保人的責任變化》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京都論典 | 民法典中關於擔保物權及保證合同的變化
    二、非典型擔保的變化《民法典》擴大了擔保的範圍,除了認可《物權法》中的典型擔保如抵押、質押外,對一些非典型擔保也予以認可。《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 打開民法典丨讓擔保人不當「背鍋俠」
    作為擔保人,籤字須謹慎。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如何依法避開擔保情義背後的深淵?6月19日,記者採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亞飛,對此進行解讀。【原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 聊民法典72:關於保證合同的重要變化,民法典對司法解釋的取捨
    比如,《擔保法》強調「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而《民法典》強調「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民法典》在此處,一是強調只有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才能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增加了可由保證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保證責任發生的條件,邏輯上更完整,也符合目前的法律實務經驗。
  • 【走進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
    【走進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 2020-09-02 17:4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之保證合同解讀——默認方式簡單一改,保證責任大大改變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法典》在合同編中新設「保證合同」一章,對之前的《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整理,並對原有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民法典》之前,法律制度重點考慮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從《民法典》開始,法律有意側重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該轉變首先體現在對保證方式的修改。
  • 梅河口法院:2021《民法典》,關於保證擔保的新變
    而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上對於一般保證的擔保人的要求是在債權人沒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否則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要求擔保人直接承擔償還責任的。在一般司法實踐中,一般擔保的行使往往需要很複雜的前置程序。而與「一般擔保責任」相對應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 《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 「學習宣傳民法典」鄒海林:我國《民法典》上的「混合擔保規則...
    在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三個規則項下,都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物上擔保人或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求償的內容。以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三個規則為中心構造的混合擔保規則,成為《民法典》總結我國本土化經驗的典型例證。(三)關於混合擔保規則的解釋條件《民法典》第392條(混合擔保規則)與《物權法》第176條在表達的方式和內容上並無差別,其解釋條件似乎沒有什麼變化。
  • 走進法典|講一「典」:注意!《民法典》對保證方式有新規
    走進法典|講一「典」:注意!《民法典》對保證方式有新規 2020-12-03 17: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宜黃法院走進幼兒園宣講《民法典》
    宜黃法院走進幼兒園宣講《民法典》 2020-12-10 18: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伊寧市人民法院:走進布拉克村宣講《民法典》
    伊寧市人民法院:走進布拉克村宣講《民法典》 2020-07-04 23: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必學的88處重要變化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 【隴法基層】徽縣法院《民法典》宣講走進機關
    【隴法基層】徽縣法院《民法典》宣講走進機關 2020-09-27 16: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一覽無遺:《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 民法典學習來了!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相關內容深入解讀
    一、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  二、獨立擔保  三、物保與人保的競合  四、擔保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五、擔保責任的特殊免除  六、主債變化時擔保人的責任  七、擔保物權的競合與優序規則  八、擔保擔保的實現期間  九、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解除時的擔保責任
  • 秭歸縣梅家河鄉:讓《民法典》走進群眾心裡
    為進一步推進《民法典》普及宣傳和貫徹實施,10月29日上午,秭歸縣梅家河黨委政府組織鄉法律顧問宋玉相到京丈坪村開展《民法典》專題講座。參與此次活動的村民和村幹部近100餘人,為了保證讓所有到場群眾都能聽懂、能用好,宋律師用最「接地氣」的語言解讀了《民法典》制定的歷程及意義、立法特點和涉及的重要變化,充分結合農村實際情況,用以案釋法的方式宣講了婚姻家庭、贍養和民間借貸法律知識。
  • 注意《民法典》這...
    《民法典》開啟了一個法律傾向保護保證人的時代! 共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 《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新變化,你一定要了解!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在全國審理的遺產繼承案件中,遺囑被確認無效的佔60%,貴州12348律師來給大家梳理一下《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新變化並且告訴您如何才能作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民法典到底有哪些新變化,一起來看看吧民法典新變化變化一:遺產範圍涵蓋更廣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三條採取列舉的立法模式,對何種財產為遺產逐項進行了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
  • 如何理解民法典上保證期間的效力及計算
    在解釋上,這些方式達到《民法典》第693條第2款規定的「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民法典》第693條第2款「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並不屬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適用《民法典》第138條,而應適用第137條第2款關於「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的規定,以到達保證人為生效要件。
  • 走進民法典·地役權
    走進民法典·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走進民法典·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走進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走進民法典·物業侵權責任走進民法典·小區共有收入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