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9: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一、問題的由來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擔保方式。《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021年1月1日將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對此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
區別
1.什麼是一般保證?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2.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無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自主選擇由債務人來履行債務還是由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3.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確時的保證責任。
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的保證責任已由《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轉變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一般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而言,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機構籤訂的保證合同中普遍會將保證方式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隨著《民法典》的施行,在2021年之後一般保證擔保的案件會大量出現,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債權人在籤訂保證合同時把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王美喬
審核|李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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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走進《民法典》——了解擔保人的責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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