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軟實力,也是核心競爭力。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產力、提高競爭力。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兩部司法解釋,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2019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敲響了東北地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一槌,對原審被告人原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趙明利詐騙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趙明利無罪,原二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這起20多年前的冤案昭雪。趙明利的遺孀馬英傑說:「趙明利的冤假錯案20多年平反昭雪,也了結我的心願。」
最高法終審判決認為,趙明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為,既未實質上違反雙方長期認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給合同相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最高法審委會專委、第二巡迴法庭庭長賀小榮分析,將經濟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相混淆,動用刑事強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侵害了平等、自願、公平、自治的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對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造成較大損害。
今天,最高法審委會專委劉貴祥再次提到了趙明利案的糾正,他表示,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糾紛、企業家保護案件,要進一步加大案件發現、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錯必糾、損失必賠,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文中無罪,今年又改判趙明利無罪,這些案件都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對於營造保護產權和企業家的良好法治環境具有標杆性意義。」劉貴祥說。
劉貴祥介紹,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一批「殭屍企業」得到依法處置。今天發布的《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是為繼續規範破產案件審理。
劉貴祥說,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後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
修改後的《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明確適用普通程序,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的,不超過一次。劉貴祥說:「這為縮短審判時間提供了制度保障安排,也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就在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的同一時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19年《法治藍皮書》《四川法治藍皮書》《珠海法治藍皮書》,藍皮書中對營商環境都做了專門的評估和闡述,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呂豔濱分析:「三本藍皮書涉及到了幾個透明度的評估,透明度是法治的基礎。在透明的情況下,別人來投資的時候才能踏實,他才知道這裡是規範辦事,所以它實際上是地方營商環境的晴雨表。」
針對最高法司法解釋的發布,呂豔濱說:「司法是不是高效、公正,是不是能及時化解企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糾紛,這兩個司法解釋從各自方面細化國家大的法律,指引行為的方向,其實也是在為構造好的營商環境助力。」
最高法審委會專委劉貴祥再次強調了法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要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劉貴祥說:「要求對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實體企業與金融企業、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大企業與個體戶等各類市場主體,要做到平等相待、一視同仁。」
劉貴祥強調,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