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加入用益物權大家庭,未來會不會演變為「住宅使用權」?

2020-12-11 雲志談談法

《民法典》在物權編新增一項「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新成員。關於居住權,筆者已經腦洞大開地連續多日對其可能被應用的場景進行了分析和討論。

本文將作為筆者對居住權未來利用場景的最終猜想。但筆者必須事先鄭重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均是筆者的個人觀點,不擔保正確,不擔保準確,僅是閒來無事的「胡思亂想」、「胡言亂語」而已。如有不合理之處,還望各位讀者海涵。

至於「本文是關於居住權的最終猜想」,也只是為了渲染感情、烘託氣氛,筆者不保證以後還會不會在「居住權」上胡言亂語。

一、居住權「入駐」用益物權大家庭

用益物權,從法律定義上而言,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現行《物權法》體系下,用益物權共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類。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民事主體無權創立非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因此當事人約定的所謂「用益物權」——如租賃權、使用權等——均屬於債權。

從嚴格意義上講,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居住權」都不是物權的組成成分。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籤訂了一份「居住權合同」,也並不能發生設立居住權的合同目的,因為居住權還未正式誕生。當事人之間只能發生債權法律關係。

但不管怎麼說,居住權的加入,必定會使我國的物權體系更加健全,更有利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二、居住權未來是否會發展成為像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樣的「使用權」?

在我國,有幾類不動產的所有權專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下稱「民事主體」)只能擁有使用權。

這些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海島、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而如果說能跟每一個人都能扯上關係的,非土地莫屬。

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民事主體無權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民事主體利用土地的方式,主要通過使用權實現。法定的使用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而居住權的出現,是否會一改住宅所有權的格局?

民事主體不需要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就可以實現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這是除地役權之外的用益物權所建立的不動產使用體系。而居住權則實現了不擁有住宅,就可以佔有、使用住宅。這是否意味著未來民事主體根本不再需要(甚至不能?)擁有住宅的所有權,而僅通過持有居住權而滿足自身的居住需求?

如果居住權的誕生是為了這一終極目的——哪怕只是萬千目的中微小的一個——那也會是關於不動產物權的一盤大棋。

三、再次聲明,本文內容只是筆者的胡思亂想、胡言亂語而已

其實只要稍加思考,就可以推翻筆者的上述理論。所有權的剝奪,意味著目前所有的房價都沒有了任何意義,這傷害的利益實在過於龐大,根本不可能在短時間實施——甚至根本不可能實施。

如果自然人連住宅的所有權都不能擁有,那就真的沒有了一點歸屬感,無論身在何地,都只能是在隨風漂泊。因此以上的想法,也許不過是筆者的囈語而已。

但是,住宅所有權轉居住權在未來幾年存在一個契機。

那就是在未來幾年將會迎來土地使用權到期的一批住宅。根據現行法律以及《民法典》的規定,在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會依法自動續期。但是在土地續期的同時,會不會將房屋的使用權變更為房屋的居住權?

我們不得而知,唯有拭目以待。

相關焦點

  • 《民法典》乾貨之物權編-用益物權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用益物權部分,最大的亮點無疑是增設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的用益物權,有利於構建多樣化的住房保障體系,滿足我國社會的現實需求。《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 /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居住權」登記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學界觀點認為,居住權的設立以人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用益物權之居住權
    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備考,山東中公教育為大家提供山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為大家分享: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用益物權之居住權。在物權編部分中的用益物權裡增加了居住權,更加體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住房定位。
  • ...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都規定了些什麼內容呢
    第二編 物權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您的手機不支持播放該音頻第十四章 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 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建議
    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用益物權客體的界定,理論上雖存在爭議,但通說認為,其應限於不動產。然而,《物權法》第117條卻將用益物權的客體擴大到動產。關於這一規定,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解讀。我國學者王利明教授認為,《物權法》之所以允許在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主要是為了應對動產利用多樣化的趨勢,從而為未來動產之上設定用益物權預留了空間。
  • 【民法典】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居住權的若干問題
    「是項物權,故即變相之用益權、使用權而已,但其範圍,廣於使用權而狹於用益權,其終止之原因,亦少於上述兩種物權,故雖從此蛻化而成,實亦個別之物權也。」優士丁尼時期將使用權和居住權作為獨立的役權分別規定,這種立法體例也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所採納。受羅馬法的影響,法國民法的居住權(le droit dˊhabttation)性質上類似於使用權,具有人役權的特性。
  • 民法典·導讀(第2編第14章)|民法典對「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
    民法典對「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規定了些什麼內容呢?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了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今天的「民法典·導讀」推出的就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居住權」的總體介紹,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 民法典學習丨「居住權」與「使用權」有何區別?(附居住權協議範本)
    今天,咱們就來看看這個「居住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吧~法典關於居住權的相關條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怎麼辦?民法典物權編草案規定:自動續期
    其中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並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上海信和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龍國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以前因為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沒有規定如何處理,社會上針對該問題的討論很多,現在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表明期滿後可以自動續期。
  • 我在閔法學民法典|《民法典》物權編學習心得(通則、所有權、用益...
    除用益物權分編新增居住權分章外,其餘分編的章節均保留了原體例,但各分編內容均有修改。以下就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的相關變化分述如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民法典物權篇中居住權理解與適用
    我看了一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一共用了6個條文規定,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解讀:01居住權的定義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我們可以通過通過對比物權的所有權發現,居住不包括處分、收益的權利。因此如果當事人對居住權進行處分、出租是無效的(當事人約定出租的除外),注意這裡的處分就是後文所指的轉讓,即這裡處分是一個物權行為,即對居住權進行物權轉讓是絕對無效的,對對居住權進行債權行為,則當事人有約定即可。
  • 《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及其影響
    編者按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人原則上可以無償居住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是指非房屋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既屬於用益物權,又屬於具有人身屬性的人役權。設立居住權制度,可以保障實踐中出現的諸如離婚不離家中生活困難一方的居住權益、父母為子女買房後的居住權益、公租房用戶居住權益等特定群體的居住權益。居住權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使得當事人的居住權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還可以充分發揮房屋的使用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 201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1.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特徵:   (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   (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以對物之佔有為前提;   (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 注意,民法典首提「居住權」!影響有多大?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在我國,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二為一。我們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對房子之下的土地擁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權,住宅70年產權到期可自動續期。
  • 物權法首次明確海域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藍色國土」開發利用仍...
    蔚藍的海域,已不僅僅是承載人們兒時夢想的浪漫之地,更是當代和未來重要而稀缺的競爭性資源。如何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設計,有效調整國家與用海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成為擺在法學界、立法機關、管理部門面前緊急並且重要的課題。國家海洋局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於近日聯合召開了海域物權制度研討會,就此進行深入探討。
  • 物權視角下《民法典》的創新和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民法典》共有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其中,《民法典》物權編是在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的基礎上,堅持尊重科學規律、立足本土實踐、堅持人民至上的原則,對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等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創新,必將對未來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 《民法典》居住權解讀_蕪湖市政務公開網
    在羅馬法中,人役權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四種。針對本文的居住權而言,其本質實際上是對他人房屋的一種「使用」。然而,此種使用又相較承租等意義上的使用不同。我國《民法典》將居住權規定在第二編物權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從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之間。由此規定體系不難看出,居住權系屬物權、用益物權。除法律對其制度有特殊規定的情況外,居住權自然應遵循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
  • 【關注】關於民法典裡的居住權,這些知識你一定要了解
    故居住權是一種人役權,即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役權,其最初目的是以遺贈用益權的方式,使某些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對繼承權被剝奪的寡婦或未婚女兒)有可能取得一種供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物權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介紹,早在2001年5月法工委召開的物權法草案討論會上已有專家提起設立居住權制度。
  • 【今日看「典」㉛】用益物權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今日看「典」㉛】用益物權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2020-11-19 16: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