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是否全國範圍內有效?
哪些社會組織有資格?
有效期幾年?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發布《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其中明確了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 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
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範圍
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滾動查看規定內容)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佔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於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佔上年末淨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淨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淨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佔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佔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範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於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 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 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以下情況取消扣除資格:
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 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 最近一個年度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公告中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的規定中第三項規定的;
▲ 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的規定中第四項規定的;
▲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後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 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 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原標題:《新政 | 公益性捐贈能稅前扣除?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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